-
代理國家金庫
鎖定
- 中文名
- 代理國家金庫
- 制 度
- 國庫制度為委託代理制
- 責 任
- 出納、保管、和劃撥
- 歸 類
- 金融
代理國家金庫委託代理制
是國家政府不獨立設置國庫機構,委託銀行代理國庫業務,負責財政收支的出納、保管和劃撥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委託代理制,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
代理國家金庫原因
世界各國的國庫制度和國庫機構如何設置,取決於國家大小、國家經濟政策、歷史情況和中央集權程度等多種因素。中國國庫採取委託制的主要原因是:①銀行機構遍及城鄉,收繳税款方便;②國家預算收支的上解和下撥,通過銀行辦理比較靈活、及時;③銀行經理預算收支有利於審查、監督;④財政存款放在銀行,在沒有撥出之前可參加銀行資金週轉,是人民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之一,這有利於國家預算資金的出納、保管和劃撥的管理,也可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代理國家金庫制度發展階段
中國國庫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①財政部門自理國庫業務。大約始於公元前11世紀的周王朝,止於清朝末期(1908)。②銀行代理。1908年清政府把國庫事務委託給國家銀行代理,以後一直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繼續實行代理制,1950年3月3日政務院頒佈的<中央金庫條例>和1985年7月27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都明確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國庫。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8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小贤K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