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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產品證明

鎖定
代理出口產品證明是指委託出口企業證明其產品已報關出口和據以向退税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税的法定證明憑證。受託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報關出口並收匯核銷後,向受託方所在的退税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附報下列資料:
(1)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事先簽訂代理出口產品協議;
(2)代理“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聯);
(3)出口外銷發票;
(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税專用聯),協議規定由委託方收匯的除外;
(5)代理出口貨物與其他貨物一併報關出口或收匯核銷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中文名
代理出口產品證明
開具人
由代理人據實開具
性    質
法定證明憑證
審核方式
經代理人所在地税務機關審核確認

代理出口產品證明證明作用

它由代理人據實開具,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審核確認,以證明該出口產品確係此生產企業委託代理人代理出口的,據以辦理出口產品退税。 [1] 

代理出口產品證明證明格式

代理出口產品證明 [1] 
編號:
受託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受託企業名稱:
代理出口產品名稱
單位
數量
金額(出廠價)
委託(代理)合同號
外貿出口發貨票號碼
產品出口日期
主管退税税務專管員
意見
蓋章(簽字)
主管退税税務機關
意見
蓋章
參考資料
  • 1.    .2.0 2.1 田衝,王忠良等著.學生應用寫作實用詞典.延邊人民出版社,1999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