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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斌

(華建鋼結構服務部原業務經理)

鎖定
代斌,中國國籍,出生於1976年10月,原華建鋼結構服務部業務經理。
中文名
代斌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76年10月
職    務
華建鋼結構服務部原業務經理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3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代斌貪污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代斌,出生於1976年10月,系德州市德城區華建鋼結構服務部業務經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宋振興利用擔任平原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和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宋慶波、代斌採取巧立名目、開具假髮票等手段套取國家資金,共貪污公款130.08萬元,其中夥同宋慶波、代斌共同貪污50萬元,代斌分得贓款5萬元。2007年12月和2014年3月,因檢察機關查帳和紀檢部門找其談話,被告人宋振興先後兩次向縣財政局退繳了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振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宋振興還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宋慶波、代斌,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額均特別巨大。被告人宋振興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抓獲後如實供述了貪污的犯罪事實,對其所犯貪污罪可認定為自首,其貪污所得贓款案發前全部退繳,對其犯貪污罪依法減輕處罰;其所犯受賄罪大部分系坦白交代,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宋振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 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 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宋慶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 5年。被告人代斌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宋振興、宋慶波、代斌貪污所得贓款由扣押機關返還原單位。被告人宋振興受賄所得贓款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