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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

鎖定
介紹賄賂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從而構成的犯罪。
中文名
介紹賄賂罪
含    義
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特    徵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
構    成
客體要件

介紹賄賂罪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是指,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相關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於介紹賄賂罪的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檢發研字〔1999〕10號] [1999.09.09 發佈] [1999.09.09 實施]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中關於介紹賄賂罪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檢會〔1999〕1號] [1999.03.04 發佈] [1999.03.04 實施]
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體現政策。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後如實交待行賄、介紹賄賂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介紹賄賂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既不包括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包括單位。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並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於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賄、受賄行為而有意為之。一般都具有從中謀取私利的目的對於出自親友關係,或者其他非物質利益的考慮,自願介紹賄賂的,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其中情節較輕,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論處。

介紹賄賂罪常見情形

對介紹賄賂行為方式,它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一)介紹受賄
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二)介紹行賄
即接受行賄人的委託,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也將“介紹賄賂”解釋為“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介紹賄賂罪常見問題

(一)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行賄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
首先,判斷兩者犯罪目的和動機。
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有明確的認識,行為人知道自己是處於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通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繫、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而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明確知道到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或者受賄一方。
其次,判斷行為人與賄賂雙方的合意程度。
如果行、受賄雙方或一方本沒有賄賂的意思,而因行為人的行為誘發了行賄、受賄的意圖,那麼就可以認定行為人與行賄或受賄方合意程度明顯,行為人構成了行賄或受賄的幫助犯。而如果行賄、受賄方本就有賄賂意圖,行為人只是為行、受賄雙方進行溝通、聯繫的或代為傳遞錢物,則應認定行為人與行、受賄人的合意不明顯,行為人構成介紹賄賂罪。
2、客觀方面
介紹賄賂罪的表現是為雙方牽線搭橋,自己只是處於中間位置。介紹賄賂人為行賄、受賄雙方的中介,通常會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讓雙方認識、聯繫,或者代為傳遞信息或轉遞財物,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為。如果賄賂雙方自己就已經商談好賄賂錢物,而行為人只是代為傳遞錢財或物品,或是代為傳達雙方的意圖,則可認定行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賄賂雙方原本並不認識,通過行為人的慫恿或幫助而完成賄賂行為,則可認定行為人構成賄賂犯的幫助犯或教唆犯。

介紹賄賂罪案例剖析

案件名稱:XX公司單位行賄、侵犯商業秘密;馬某介紹賄賂;張如某、姚某受賄抗訴案
案件類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
(一)案例詳情
被告人 XX公司,系私營公司。
被告人 張某,男,44歲,捕前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告人 馬某,男,62歲,捕前系XX公司(國有公司)退休職工。
被告人 張如某,男,34歲,捕前系XX公司齒輪箱研究所工程師。
被告人 姚某,男,41歲,捕前系XX公司大功率分廠技術科科長。
1999年3月19日,蕭山市公安局對張某、馬某、張如某、姚某立案偵查,同年12月3日,蕭山市人民檢察院向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
被告人XX公司(以下簡稱發達公司)、被告人張某為發展生產、擴大市場份額,圖謀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取XX公司(以下簡稱前進公司)齒輪箱產品圖紙。1995年初至1996年間,被告人張某通過前進公司退休在家的職工、被告人馬某及其妻姚某(另案處理)的介紹,與前進公司齒輪箱研究所工程師、被告人張如某拉上關係。張某把所需的齒輪箱產品圖紙型號及欲購買的價格告訴馬某,馬某與妻子姚某再轉告張如某。張如某經不起物質誘惑,利用職務之便,先後4次將已採取保密措施的750、D300、MB170、MB270型4套產品圖紙從齒輪箱研究所私下拿出複製後交給張某。張某為此支付好處費4.5萬元,被告人馬某、張如某各分得2.25萬元。
上述4套圖紙到手後,被告人發達公司即組織生產、銷售,直至1999年3月案發為止。經浙江省無形資產評估中心鑑定,該4套圖紙的更新重置成本價值為28.7萬元,同時認定1997年10月到1999年3月,發達公司由於生產上述4套齒輪箱圖紙的產品給前進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325.9萬元。
1997年10月,被告人張某獲悉前進公司已開發研製400型和600型系列新產品後,即告知被告人馬某願意以每套1.5萬元的價格購買該系列齒輪箱產品圖紙。馬某即與被告人張如某聯繫。張如某因自己手頭無此產品圖紙,便與前進公司大功率分廠技術科科長、被告人姚某進行商量。姚某經不起誘惑,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兩次將已採取保密措施的HCD400、HC400、JC600、HCT600共4套圖紙從本單位取出交給張如某複製。被告人張某獲取圖紙後支付好處費6萬元。被告人馬某、張如某各分得2.3萬元,被告人姚某分得1.4萬元。經浙江省無形資產評估中心鑑定,該4套圖紙的更新重置成本價值為23萬元。
此外,被告人張某通過被告人馬某、張如某、姚某還想以每套1.5萬元的價格獲取前進公司HCT400、HCD600型兩種新齒輪箱產品圖紙,但至案發仍未獲取。
被告人張某於1999年3月22日主動向蕭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後,從被告人張某處追回現金100萬元,從被告人馬某及其妻姚某處追回現金7萬元,從被告人張如某處追回現金5萬元。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他人行賄,情節嚴重;採用金錢利誘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後予以生產使用,給被害人方造成377.6萬餘元的損失,屬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張某,在追究其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同時也應追究其在單位行賄行為中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為謀私利,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賄賂罪;被告人張如某、姚某利用自己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二)裁判結果
1999年12月29日,蕭山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後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且其行賄罪行屬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依法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姚某在庭審時交代態度好,其家屬在本院審理時能積極為其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於2000年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XX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5萬元;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1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罰金15萬元。
二、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對其在單位行賄犯罪中的行為,免予刑事處罰。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三、被告人馬某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四、被告人張如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五、被告人姚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六、被告人馬某、張如某、姚某的違法所得款計10.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0年3月23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該院經審理認為,蕭山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理由成立。上訴人發達公司及上訴人張某、馬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惟對上訴人張某犯罪行為,原審被告人張如某犯受賄罪的量刑均屬不當,且對上訴人張某罪行的適用法律不當,均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一、駁回上訴人發達公司、上訴人張某、馬某之上訴。
二、維持蕭山市人民法院判決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
三、撤銷蕭山市人民法院判決的第二項、第四項。
四、上訴人張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在單位行賄中負有直接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五、原審被告人張如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三)裁判要旨
1.由於被告人XX公司單位行賄和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張某的犯罪行為,致使國有企業XX公司遭受377.6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後果嚴重,負有直接責任的被告人張某免予刑事處罰,顯屬不當。
2.被告人張如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將本廠圖紙秘密提供給他人,並從中收受賄賂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給國家造成了特別巨大的損失,其受賄犯罪情節較為嚴重,對其處以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也屬偏輕。
被告人張某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張如某受賄犯罪給國家造成嚴重危害,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處以刑罰。

介紹賄賂罪相關詞條

賄賂、介紹賄賂罪、介紹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