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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

鎖定
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在因果關係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等其他因素,則應通過考察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進而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中文名
介入因素
外文名
Factors involved in
性    質
刑法理論
類    別
法律

介入因素概念

其中,如果介入情況非異常,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力較小,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較大可能性的,則應當肯定前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反之則應當認為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或者説因果關係已經斷絕。例如,在同樣是介入了醫生的重大過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先行的行為只是致被害人輕傷,則應認定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斷,如果先前行為導致被害人瀕臨死亡的重傷,則宜認定先前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但是,在被害人受傷後數小時,他人故意開槍殺死被害人的,則應否認先前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再如,如果甲的行為已經導致乙瀕臨死亡的重傷,丙後來對乙實施毆打,只是導致乙的死亡時間略微提前的,應肯定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是,如果丙開槍射殺已經受傷的乙,則應認定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因果關係中斷。介入情況的異常與否,對判斷是否中斷也具有意義。前行為必然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通常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與介入情況無關這四種情形,對認定因果關係的中斷所起的作用依次遞增。
犯罪行為中斷
介入因素對犯罪行為的中斷,介入因素是能夠將原先的犯罪行為予以中斷的。認定一個介入因素是否能夠將原先的犯罪行為中斷,應看此介入因素對事後危害結果的產生是否起着重大的影響。如果對事後的危害結果有重大影響,則應認定為中斷原先犯罪行為的介入因素。在犯罪構成方面介入因素應構成犯罪的既遂,而原先的犯罪行為因介入因素的中斷而未成既遂,應認定為未遂。

介入因素分類

介入因素自然因素

即自然條件的偶發性發生而偶發性的介入,而導致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介入因素他人因素

犯罪行為人以外其它非自然因素的介入而致使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更多的是強制以人的行為的介入。

介入因素被害人自身行為

指被害人在躲避犯罪行為人侵害時積極做出的一種行為,而引起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法學界仍存在一定的爭論,對於被害人自身行為而引發自身危害增大時對犯罪行為量刑的問題。

介入因素第二次行為

指行為除行使一次侵權行為外的再次再害被害人的行為,可以理解為多次行為,涉及是否構成數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