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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一税

鎖定
什一税是歐洲基督教會向居民徵收的宗教捐税。公元6世紀,教會利用 《聖經》 中農牧產品的1/10“屬於上帝”的説法,開始向基督教信徒徵收此税。公元779年法蘭克國王查理大帝規定: 繳納什一税是每個法蘭克王國居民的義務。10世紀中葉,西歐各國相繼仿行。所徵實物按產品性質分為大什一税 (糧食)、小什一税 (蔬菜、水果)、血什一税(牲畜) 等。税額往往超過納税人收入的1/10,負擔主要落在農民身上。宗教改革和德國農民戰爭期間,廢除什一税是農民的基本要求之一。西歐大多數國家直到18—19世紀才先後廢除。英國一直徵收到1936年。 [1] 
中文名
什一税
外文名
tithe
起    源
舊約時代

什一税税收起源

公元6世紀教會利用《聖經》中有農牧產品十分之一屬於上帝的説法,開始鼓吹徵收什一税(tithe)。

什一税税收性質

巴黎普羅萬什一税穀倉 巴黎普羅萬什一税穀倉
什一税是加在土地總產品上的税,並且正像農產品税一樣,完全是落在消費者身上的。但是它與地租税不同,因為它能影響地租税所影響不到的土地,會提高地租税所不能改變的農產品價格。因為最劣等的土地和最上等的土地都要支付什一税,並且恰好與它們所生產的產量成比例,所以什一税是一種均等的税。如果是最末等的土地或者是不支付地租並支配穀物價格的土地能出產足夠的收穫量使得農場所有者的資本在小麥價格每夸特四鎊時才能獲得普通利潤的話,那麼在徵收什一税以後價格就必須提高到四鎊八先令才能得到和以前的價格同樣的利潤,因為每一夸特耕種者要付八先令給教會。如果他得不到這種利潤,當他可以在另一行業中獲得這種利潤時,他就沒有理由不放棄這一行業。

什一税與農產品税區別

什一税與農產品税之間的惟一區別是,前者是一種可變貨幣税,而後者則是一種固定貨幣税。在生產穀物的便利條件沒有增減的停滯社會中,這兩種税的影響是完全一樣的。因為在這種狀態下穀物價格將不變,税額便也不會變。當社會退步時,或當農業有很大改良因而使農產品相對於其他物品的價值跌落時,什一税和持久不變的貨幣税相比,就會是一種較輕的税;因為如果穀物價格由四鎊降低到三鎊,什一税就會由八先令減低到六先令。在農業沒有顯著改良的進步社會中,穀物價格會上漲,什一税和持久不變的貨幣税相比,就會是一種較重的税;因為如果穀物由四鎊上漲到五鎊,同一土地的什一税就會由八先令上漲到十先令。

什一税徵收

什一税強制徵收

這種起源於公元6世紀的由教會徵收的税種,儘管自開始徵收以來就遭到激烈的反對,但是隨着基督教傳遍歐洲,納什一税終於成為硬性規定。

什一税教派分歧

雖然徵收什一税是基督教教會根據聖經經文附會而提出徵收的税收種類,在基督教教派統一的時代,基督教教會徵收什一税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隨着基督教派間分歧的擴大和基督教教派的分離,對於什一税的徵收就開出現分歧,基督教和宗教改革後的三大新教都支持並實施了什一税的徵收,而東正教一直未實行什一税制。

什一税歷史沿革

6世紀時歐洲教會法即予以確認,自8世紀以來又獲得世俗法律的支持。
公元779年,法蘭克王國查理大帝開始明確規定,繳納什一税是每一個法蘭克王國居民的義務之後,西歐各國紛紛效仿,而遠離歐洲大陸英格蘭則到10世紀才規定必須繳納什一税。當時徵收的什一税分為大什一税(糧食)、小什一税(水果、蔬菜)和血什一税(牲畜)等,其税額往往超過納税人全部收入的十分之一,大部分負擔主要由農民承擔。
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期間,路德原則上同意向世俗君主繳納什一税。什一税制繼續執行,既有利於天主教會,也有利於基督教會,但不久即遭到反對。1789年法國在革命時代廢除什一税,對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也不予補償。其它國家陸續廢除一些類別的什一税,並對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進行補償。英國一直徵收到1936年。當代在某些新教國家,什一税的殘餘形式依然存在,例如德國規定,公民如未正式宣佈退出某一教會,即必須繳納教會税。美國從無法律規定繳納什一税,但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等會派要求信徒納什一捐,其它會派中有些信徒自願納什一捐。

什一税社會影響

什一税穀物地租

什一税或貨幣税都不會影響地主的貨幣地租,但都會大大影響穀物地租。我們已經指出貨幣税對於穀物地租發生怎樣的影響,什一税會發生類似的影響也是同樣明顯的。如果第一、第二、第三各等土地分別出產一百八十夸特、一百七十夸特和一百六十夸特。第一等地的地租便將是二十夸特,第二等地的地租將會是十夸特;但這種比例在徵收什一税之後就不能保持,因為每分中抽出十分之一以後,餘下的產品就會是一百六十二夸特、一百五十三夸特和一百四十四夸特。第一等地的穀物地租將減少到十八夸特,第二等地的穀物地和將減少到九夸特。但穀物價格會由四鎊上漲到四鎊八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因為一百四十四夸特比四鎊等於一百六十夸特比四鎊八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因此,貨幣地租將會仍舊不變。因為在第一等地上將仍然是八十鎊,在第二等地上仍然是四十鎊。

什一税地主利益

什一税可能被認為有害於地主,因為它徵課國內種植的穀物,而不限制外國穀物的輸入,所以其作用便象一種進口補貼。如果為了使地主免受這種補貼必然會引起的土地需求減少的影響,對於進口的穀物也課以和國產穀物同樣的税,並把所得交給國家,那就沒有比這更公平合理的辦法了;因為通過這種税所交付給國家的一切東西都會減少為政府支出而必須徵收的其他賦税;但是,如果這種税只是為了增加付給教會的基金,那麼它縱然整個説來的確會增加生產總量,但還是會減少其中分配給各個生產階級的部分。以下我們可以看一個例子:
如果毛呢的貿易完全自由,本國的製造業者出售毛呢的價格或許可以比我們能夠輸入毛呢的價格更為便宜。如果對國內製造業者課税,而不對進口商課税,那麼資本就會有害地離開毛呢織造業而移住其他商品的製造業中去,因為這時進口毛呢也許比在本國製造更為便宜。如果進口的毛呢也要納税,毛呢就會重新在國內織造。消費者原先購買國產毛呢,因為它比外國產品便宜;後來購買外國的毛呢,因為不納税的外國產品比納税的本國產品便宜;最後又購買國產的毛呢,因為二者都納税時,國產品更便宜些。在最後一種情形下,他為毛呢支付的價格最高;但一切多付的款項都歸於國家。在第二種情形下,他所支付的價款比在第一種情形下多,但他多付的錢不是歸於國家;這是由生產困難而引起的價格上漲,它所以發生,是因為賦税的束縛奪去了我們最便利的生產手段。

什一税反對徵收

什一税主要論據

什一税不是一種長期不變和固定的税,其價值會隨着穀物生產困難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

什一税引證推導

或許,以上論據過於抽象,下面我們可以用例子説明:
如果生產的難易程度所造成的穀物價格是四鎊,税額就是八先令;如果它使價格增加到五鎊,税額就是十先令;增加到六鎊時税額就是十二先令。不但是價值會增加,而且數量也會增加。例如,當只耕種第一等土地時,税款只是從一百八十夸特上課取;當耕種第二等土地時,就將從三百五十(一百八十加一百七十)夸特上課取;在耕種第三等土地時,則會從五百一十(一百八十加一百七十加一百六十)夸特上課取。當產品由一百萬夸特增加到二百萬夸特時,不但是税額會由十萬夸特增加到二十萬夸特,而且由於生產第二個一百萬夸特所必需的勞動增加,農產品的相對價值也會提高,以致使二十萬夸特雖然在數量上只是兩倍於以前所交納的十萬夸特,而其價值卻會三倍於前。
如果用任何其他方式為教會徵收等量的價值,税額和什一税一樣,與耕種的困難程度相應地增加,其影響將是一樣的。所以,如果認為什一税由於課加在土地上便比其他方式徵收的等量賦税更加妨礙耕種,那便是一種錯誤的看法。在這兩種情形下,教會都會從本國上地和勞動的淨產品中經常取得更大的分額。在進步的社會中,土地淨產品對總產品的比例總在變小;但無論在進步還是在停滯的國家中,一切賦税最後都要從淨產品中支付。所以隨着總收入增加而增加、又落在淨收入上的賦税必然是極為沉重、令人難以負擔的。什一税是土地總產品的十分之一,而不是淨產品的十分之一;所以在社會增加財富時,什一税在總產品中所佔的份額雖然不變,但在淨產品中所佔份額卻必然日益增大。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