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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罰
鎖定
人身罰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或剝奪違法行政相對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處罰形式。人身罰的表現形式為行政拘留。[1]
- 中文名
- 人身罰
- 特 點
-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 表現形式1
- 行政拘留
人身罰人身罰特點
人身罰的特點在於行政機關通過使行政相對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短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的方式實施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人身罰僅指行政拘留。[2]
人身罰表現形式
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相對人實施的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律制裁。行政拘留的適用是受到嚴格限制的。首先,在立法上,行政拘留的設定權只限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才能設定行政拘留的處罰。其次,在執法上,行政拘留的執行機關只限於公安機關。第三,行政拘留的期限也是法定的,即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是不同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拘留後可能轉而採用逮捕等強制措施。行政拘留與民事拘留也不同。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於妨礙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程序的行為人採取的一種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總之,行政拘留與其他兩種拘留在適用法律、適用對象、適用目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序等方面均有區別。
這是公安、邊防、安全機關對違反我國行政法律規範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採取的強令其離開或禁止其進人中國國境的處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