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人身搜查

鎖定
人身搜查一種偵查方式,搜查的內容之—。對於刑事被告人、重大嫌疑人、以及與犯罪行為有牽連的人或可能隱藏罪證者,可以由公安司法人員依法強制進行搜查。其目的在於收集犯罪證據,儘快查獲犯罪人。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人身搜查關係到公民的直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因此必須慎重對待,應有足夠的理由和法律根據,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1] 
中文名
人身搜查
類    型
偵查方式
進行人身搜查的偵查員按工作任務一般分為兩部分,一是負責搜尋和檢查被搜查人的身體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二是觀察、監視被搜查人的舉動、神態,以防出現意外或不測。為此,對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搜查至少要有兩人以上進行。這兩部分人員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協調,共同完成任務。
按人身搜查工作的順序來分,人身搜查分為預備性和實施性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預備性的,執行搜查的人員應當令被搜查人面壁而背對搜查人員且雙腿叉開站着,並舉起雙手(或雙手抱頭),也可迫使被搜查人手伸直而小腿跪地或趴在’地上。迫使被搜查人保持這種姿勢,能夠使其無力反抗,保證搜查安全進行。第二部分是實施性的,對被搜查人的人身搜查,一般是按從上到下、從外到裏的順序進行。搜查時應令被搜查人脱去衣服接受搜查。對被搜查人的隨身物品也應仔細搜查。有些物品,如手錶、鋼筆、戒指、耳環、錢包、打火機、香煙盒等,雖然體積不大,但也應細心檢查。因為,在這些物品中往往會發現與案件相關的一些重要的字據、手寫的文字以及細小的物體。
參考資料
  • 1.    郭翔、魯士恭. 犯罪學辭典: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