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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

(法律名詞)

鎖定
人身傷害是特指侵犯人身權行為造成的他人身體的傷害。民法上可分為一般傷害和致殘傷害兩類。前者指經過治療可以恢復健康的傷害;後者指使人肢體或器官全部或部分喪失功能的傷害,如斷肢、失明、腦震盪後遺症等。人身傷害可以帶來直接財產損失,並可造成精神損害。根據多數國家的民法理論與實踐,對造成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賠償損失民事責任方式,並可適用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方式。 [1] 
中文名
人身傷害
分    類
兩類
分類
民法上可分為一般傷害和致殘傷害兩類。前者指經過治療可以恢復健康的傷害;後者指使人肢體或器官全部或部分喪失功能的傷害,如斷肢、失明、腦震盪後遺症等。人身傷害可以帶來直接財產損失,並可造成精神損害。根據多數國家的民法理論與實踐,對造成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賠償損失民事責任方式,並可適用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方式。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