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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鎖定
- 中文名
-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別 名
- 司法賠償委員會
- 組成人數
- 三人以上單數
- 設立機構
- 中級人民法院以上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立案範圍
(二)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作出撤銷拘留決定、不批准逮捕決定、撤銷逮捕決定、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的;
(三)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撤銷逮捕決定的;
(四)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無罪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二審判決無罪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
(五)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責任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給予其他處分的;
(六)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已依法糾正的;
(七)人民法院撤銷原錯誤司法拘留、罰款決定的;
(八)人民法院撤銷原錯誤拘傳的;
(九)人民法院撤銷原錯誤財產保全裁定的;
(十)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已依法糾正的;
(十一)上一級人民法院經複議,撤銷下級人民法院原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行裁定、決定的;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立案條件
(二)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事項和事實根據;
(四)有依法確認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延長期間的除外;
(六)賠償義務機關是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機關的,作出賠償決定後或者逾期未作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申請複議,經複議仍不服或者複議機關逾期未作複議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賠償決定後,賠償請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賠償決定的;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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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人民法院報.2012-02-11[引用日期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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