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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

鎖定
《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是為方便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規範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的在線調解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規則。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2] 
中文名
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
頒佈時間
2021年12月30日 [2] 
實施時間
2022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通過時間
2021年12月27日 [2] 
發佈文號
法釋〔2021〕23號 [2] 

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規則發佈

法釋〔2021〕23號
《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已於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0日 [2] 

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規則全文

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9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方便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規範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的在線調解活動,提高多元化解糾紛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在立案前或者訴訟過程中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在線調解的,適用本規則。
第二條在線調解包括人民法院、當事人、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的在線申請、委派委託、音視頻調解、製作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等全部或者部分調解活動。
第三條民事、行政、執行、刑事自訴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羈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法律規定可以調解或者和解的糾紛,可以開展在線調解。
行政、刑事自訴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在線調解,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採用在線調解方式應當徵得當事人同意,並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技術條件等因素。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調解員、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以及人民法院邀請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開展在線調解。
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基本情況、糾紛受理範圍、擅長領域、是否收費、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等信息應當在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進行公佈,方便當事人選擇。
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參與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民商事糾紛。
符合條件的港澳地區居民可以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參與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及大陸港資澳資企業的民商事糾紛。
符合條件的台灣地區居民可以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參與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台灣地區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及大陸台資企業的民商事糾紛。
第七條人民法院立案人員、審判人員在立案前或者訴訟過程中,認為糾紛適宜在線調解的,可以通過口頭、書面、在線等方式充分釋明在線調解的優勢,告知在線調解的主要形式、權利義務、法律後果和操作方法等,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在線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第八條當事人同意在線調解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填寫身份信息、糾紛簡要情況、有效聯繫電話以及接收訴訟文書電子送達地址等,並上傳電子化起訴申請材料。當事人在電子訴訟平台已經提交過電子化起訴申請材料的,不再重複提交。
當事人填寫或者提交電子化起訴申請材料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輔助當事人將紙質材料作電子化處理後導入人民法院調解平台。
第九條當事人在立案前申請在線調解,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退回申請並分別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告知可以採用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二)與當事人選擇的在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建立邀請關係的人民法院對該糾紛不具有管轄權,告知選擇對糾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邀請的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不適宜在線調解,告知到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現場辦理調解或者立案手續。
第十條當事人一方在立案前同意在線調解的,由人民法院徵求其意見後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
當事人雙方同意在線調解的,可以在案件管轄法院確認的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中共同選擇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當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或者無法在同意在線調解後兩個工作日內共同選擇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在線調解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
第十一條在線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進行,案件重大、疑難複雜或者具有較強專業性的,可以由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並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中一人主持調解。無法共同選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調解員主持。
第十二條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委派委託調解信息或者當事人在線調解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託或者當事人調解申請。糾紛不符合調解組織章程規定的調解範圍或者行業領域,明顯超出調解員擅長領域或者具有其他不適宜接受情形的,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可以寫明理由後不予接受。
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不予接受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予確認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重新指定或者選定。
第十三條主持或者參與在線調解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接受調解前或者調解過程中進行披露:
(一)是糾紛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糾紛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解關係的。
當事人在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披露上述情形後或者明知其具有上述情形,仍同意調解的,由該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繼續調解。
第十四條在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申請更換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更換後,當事人仍不同意且拒絕自行選擇的,視為當事人拒絕調解。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方立案前申請在線調解的,應當徵詢對方當事人的調解意願。調解員可以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派調解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協助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詢問是否同意調解。
對方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無法聯繫對方當事人的,調解員應當寫明原因,終結在線調解程序,即時將相關材料退回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主持在線調解的人員應當在組織調解前確認當事人參與調解的方式,並按照下列情形作出處理:
(一)各方當事人均具備使用音視頻技術條件的,指定在同一時間登錄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無法在同一時間登錄的,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分別指定時間開展音視頻調解;
(二)部分當事人不具備使用音視頻技術條件的,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調解組織所在地或者其他便利地點,為其參與在線調解提供場所和音視頻設備。
各方當事人均不具備使用音視頻技術條件或者拒絕通過音視頻方式調解的,確定現場調解的時間、地點。
在線調解過程中,部分當事人提出不宜通過音視頻方式調解的,調解員在徵得其他當事人同意後,可以組織現場調解。
第十七條在線調解開始前,主持調解的人員應當通過證件證照在線比對等方式核實當事人和其他參與調解人員的身份,告知虛假調解法律後果。立案前調解的,調解員還應當指導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等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在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通過語音、文字、視頻等形式自主表達意願,提出糾紛解決方案。除共同確認的無爭議事實外,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證據等,不得在訴訟程序中作為對其不利的依據或者證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條調解員組織當事人就所有或者部分調解請求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線製作或者上傳調解協議,當事人和調解員應當在調解協議上進行電子簽章;由調解組織主持達成調解協議的,還應當加蓋調解組織電子印章,調解組織沒有電子印章的,可以將加蓋印章的調解協議上傳至人民法院調解平台。
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均完成電子簽章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並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向當事人送達。調解協議有給付內容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約定內容主動履行。
第二十條各方當事人在立案前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應當記入調解筆錄並按訴訟外調解結案,引導當事人自動履行。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在線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
各方當事人在立案後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或者申請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製作調解書或者裁定書結案。
第二十一條經在線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基本情況、調解不成的原因、導致其他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的行為以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示的其他情況。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作出處理:
(一)當事人在立案前申請在線調解的,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可以建議通過在線立案或者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當事人選擇在線立案的,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應當將電子化調解材料在線推送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登記立案;
(二)立案前委派調解的,調解不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
(三)立案後委託調解的,調解不成後,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審理。
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組織在線調解的,調解不成後,應當及時審判。
第二十二條調解員在線調解過程中,同步形成電子筆錄,並確認無爭議事實。經當事人雙方明確表示同意的,可以以調解錄音錄像代替電子筆錄,但無爭議事實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電子筆錄以在線方式核對確認後,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查司法確認申請或者出具調解書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可能採取惡意串通、偽造證據、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係等手段實施虛假調解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當事人不提供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或者出具調解書。
經審查認為構成虛假調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時將線索和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第二十四條立案前在線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各方當事人同意延長的,不受此限。立案後在線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調解期限為十五日,適用簡易程序的調解期限為七日,各方當事人同意延長的,不受此限。立案後延長的調解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委派委託調解或者當事人申請調解的調解期限,自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在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確認接受委派委託或者確認接受當事人申請之日起算。審判人員主持調解的,自各方當事人同意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線調解程序終結: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自行和解,撤回調解申請;
(三)在調解期限內無法聯繫到當事人;
(四)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調解;
(五)當事人分歧較大且難以達成調解協議;
(六)調解期限屆滿,未達成調解協議,且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延長調解期限的合意;
(七)當事人一方拒絕在調解協議上籤章;
(八)其他導致調解無法進行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立案前調解需要鑑定評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可以告知當事人訴前委託鑑定程序,指導通過電子訴訟平台或者現場辦理等方式提交訴前委託鑑定評估申請,鑑定評估期限不計入調解期限。
訴前委託鑑定評估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負責本級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選任確認、業務培訓、資質認證、指導入駐、權限設置、業績評價等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法院選任的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下級人民法院在徵得其同意後可以確認為本院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婚姻家庭、勞動爭議、道路交通、金融消費、證券期貨、知識產權、海事海商、國際商事和涉港澳台僑糾紛等專業行業特邀調解名冊,按照不同專業邀請具備相關專業能力的組織和人員加入。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特邀調解名冊,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知名專家學者、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調解組織以及較強調解能力的人員加入,參與調解全國法院有重大影響、疑難複雜、適宜調解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區域性特邀調解名冊,參與本轄區法院案件的調解。
第二十九條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投訴:
(一)強迫調解;
(二)無正當理由多次拒絕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託或者當事人調解申請;
(三)接受當事人請託或者收受財物;
(四)泄露調解過程、調解協議內容以及調解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但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違反調解職業道德應當作出處理的行為。
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的,應當視情形作出解聘等相應處理,並告知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本規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2] 

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內容解讀

《規則》作為繼《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個具有標誌意義的司法解釋,對於完善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糾紛解決制度體系,構建中國特色、世界領先互聯網司法新模式,實現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具有里程碑意義。
《規則》對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的在線調解活動作出規定,明確了在線調解框架體系,填補了在線調解程序空白,創新完善了互聯網時代人民羣眾參與司法的制度機制,拓展了調解資源共享的廣度深度,是首部指導全國法院開展在線調解工作的司法解釋。
《規則》共30條,圍繞便民利民、依法規範、提質增效、體系構建四個着力點,對在線調解適用範圍、在線調解活動內涵、在線調解組織和人員、在線調解程序等作出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
一是界定了人民法院在線調解,明確具體採用條件。明確調解案件範圍包括法律規定可以調解或者和解的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執行案件、刑事自訴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羈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實現主要案件類型全覆蓋。規定在線調解活動可以全部在線進行,也可以部分在線進行,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人民法院採用在線調解方式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並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技術條件等因素。
二是明確在線調解組織和人員範圍,規定了調解組織和人員披露義務和當事人選擇更換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共同選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並在調解過程中申請更換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同時,要求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對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情形應當進行披露。
三是明確在線調解程序。對在線調解的引導、調解組織和人員的接受及例外情形、音視頻調解方式的採用、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不成的處理、在線調解期限、在線調解程序終結等作出規定,填補了在線調解程序的空白。
四是明確在線調解組織和人員的行為規範。對人民法院分級管理作出規定,同時要求,對在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存在強迫調解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投訴,由人民法院核查處理。
五是明確在線調解資源共享。對建立全國性特邀調解名冊、區域性特邀調解名冊作出規定,方便下級人民法院共享上級人民法院調解資源庫,提高解紛質效。 [1] 

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答記者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出台《規則》的意義?
答:《規則》作為繼《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後出台的又一個具有標誌意義的司法解釋,對於完善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糾紛解決制度體系,構建中國特色、世界領先互聯網司法新模式,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出台《規則》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道路的具體行動。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方向決定道路,道路決定命運”,強調“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從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人民法院堅定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要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等重要指示要求,認真落實黨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制度”等重大部署,將人民法院履行定分止爭職能與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緊密結合,總結提煉出根植中國土壤、符合我國實際、體現國際視野、有效融合調解優良傳統與現代信息技術的在線調解規則。《規則》踐行黨的羣眾路線,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之路,通過擴大在線調解組織和人員範圍,豐富人民法院調解形式,深化特邀調解名冊應用,創新完善互聯網時代人民羣眾參與司法的制度機制,為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共治新局面,開創“中國之治”新境界提供廣闊空間和制度支撐,進一步彰顯了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顯著優勢,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巨大優越性。
二、出台《規則》是堅持人民至上,切實滿足人民羣眾對公平正義新要求新期待的主動作為。隨着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羣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迫切希望解決糾紛有更多途徑、更高效率、更加公平。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羣眾多樣化多層次司法需求,在訴訟服務大廳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紛服務同時,也為互聯網時代人民羣眾解決糾紛提供更多選擇、更優服務、更好保障。《規則》將方便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作為首要目的,將調解自願,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作為基本原則,將豐富多元調解“菜單庫”,提高在線調解效率,促進實現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作為內容主線,明確在線調解的統一平台,對在線調解方式的採用、調解組織和人員的選擇與更換、在線調解期限等作出規定,並要求對不會運用智能技術的當事人,在法院訴訟服務大廳為其提供音視頻調解場所和設備,幫助跨越“數字鴻溝”,讓各類當事人享有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多元解紛服務,充分體現了中國法院司法為民的鮮明底色。
三、出台《規則》是堅持從實際出發,為人類法治文明發展貢獻中國方案和中國智慧的大國擔當。訴訟激增與司法資源矛盾並非我國獨有,是一個世界性難題。近年來,人民法院在黨委領導下,堅持開拓創新,在世界發展ADR和ODR的時代潮流中,探索出一條“法院+社會各界”在線多元解決糾紛新路徑。人民法院多元解紛鏈覆蓋領域不斷增加,訴調實質性對接效能充分釋放,聯治減訟、聯調化訟成效顯著。《規則》全面總結了人民法院在線多元解紛實踐,明確了在線調解框架體系,填補了在線調解程序空白,創新了訴調對接路徑,拓展了調解資源共享的廣度深度,為世界在線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發展提供了中國方案,貢獻了中國智慧。
問:《規則》起草背景是什麼?近年來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答:當前,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科技已成為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的風向標。信息技術的變革衝擊着原有的社會結構與商業模式,當事人面對面解決糾紛成本相對較高、難度也比較大。在這種形勢下,傳統糾紛解決方式面臨巨大沖擊,在線調解應運而生。人民法院在線調解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將司法調解與信息化技術、社會化參與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了有別於ADR和ODR的中國特色在線多元糾紛解決模式。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經過四年左右的推廣應用,四級法院調解平台應用率100%,入駐參與調解的社會力量不斷壯大,在線調解數量大幅增加,調解糾紛類型更加豐富,訴調對接的模式不斷創新,在線調解工作逐漸成熟。特別是2019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加快推進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陸續與中央台辦、全國總工會、中國僑聯、全國工商聯、國家發改委、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及中小企業協會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在部分地區開展醫療糾紛一體化解決、市場化調解等試點工作,多元調解“菜單庫”覆蓋勞動爭議、證券期貨、金融消費、銀行保險、知識產權、民營企業、醫療糾紛、價格爭議、涉僑、涉台等糾紛領域,更加方便羣眾及時解決糾紛。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強基導向,推動一站式多元解紛向基層延伸,全面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工作,8800家人民法庭與42999家基層治理單位在線對接,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基層在線解紛服務網絡,促進矛盾糾紛村村可解、一網通調。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累計在線調解案件2437萬件,調解量年均增長率達85.6%。今年在線調解案件量達到1076.76萬件,是2018年的6.39倍,訴前調解成功案件604.55萬件,與2020年相比增長42.42% ,在線音視頻調解量佔比從2018年的0.17%提高到現在的27.45%,平均調解時長17天,不到一審民事案件平均審理週期三分之一。其中,“總對總”在線委派調解量月均增幅達52%。道交糾紛在線調解率達86%,調解成功率為67.6%。現在,6.1萬家調解組織和25.4萬名調解員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工作,平均每個工作日有4.3萬件糾紛在平台進行調解,每分鐘就有50件成功化解在訴前。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已成為聯動力量最多、覆蓋範圍最廣、調解資源最豐富、訴調對接最順暢、深受羣眾歡迎的優質品牌,創造了司法為民新景觀,打造了司法文明新高地,成為中國法院向世界展示的一張“金名片”。
問:起草《規則》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答:《規則》是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順應時代潮流,迴應實踐需要,在深刻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在線多元解紛實踐經驗和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基礎上,對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在線調解活動作出的重要規範性文件。在起草《規則》過程中,我們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嚴格遵循憲法法律精神,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在線調解具體適用問題依法進行解釋。二是堅持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確保司法解釋符合黨中央關於“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大部署要求。三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更加便利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同時,為其他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化解糾紛提供平台和載體。四是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充分尊重基層實踐探索,總結歸納各地法院基本成熟的做法,規範實踐迫切需要統一的問題,確保《規則》具有較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堅持廣泛徵求意見。在起草《規則》前開展充分調研,聽取全國人大代表、調解組織代表等意見建議,並邀請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專家團隊全程參與。之後,面向全國四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單位、專家學者開展兩輪意見徵求工作,並徵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以及中央政法委、全國總工會、中國僑聯、中國法學會、全國工商聯、國家發改委、司法部、人社部、人民銀行、港澳辦、台辦、銀保監會、證監會、知識產權局等單位意見建議,對能夠吸收的全部予以吸收。在各方對《規則》內容基本形成共識後報請審委會討論研究。
問:請介紹一下《規則》的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答:《規則》共30條,圍繞便民利民、依法規範、提質增效、體系構建四個着力點,對在線調解適用範圍、在線調解活動內涵、在線調解組織和人員、在線調解程序、在線調解行為規範等作出規定。
一是界定了人民法院在線調解,明確具體採用條件。《規則》明確適用範圍僅限定在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的調解。同時,規定採用在線調解方式應當符合以下幾個要件:第一,屬於依法可以調解或者和解的糾紛,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執行案件、刑事自訴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羈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五類,實現主要案件類型全覆蓋。考慮到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於行政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範圍、證據採信等規定與民事糾紛有所不同,因此,對上述三類案件在線調解,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適用環節包括訴訟過程中,也包括立案前。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重點對人民法院訴訟過程中自行組織的調解作出規定。但從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運行情況看,訴前調解案件佔全部在線調解案件的85%左右。因此,《規則》重點對訴前在線調解程序作出規定。第三,在線調解包括從在線申請、委派委託、音視頻調解,到出具司法確認、製作調解書等全部或者部分活動。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在線調解並不僅限於通過音視頻方式進行調解,只要部分調解活動通過平台進行,均屬於在線調解。當事人可以選擇部分活動通過平台開展,也可以選擇全部活動通過平台開展。第四,採用在線調解方式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同時,還需要考慮案件具體情況、技術條件等因素。
二是明確在線調解組織和人員範圍,規定了調解組織和人員的披露義務和當事人選擇更換的權利。《規則》堅持開放共享,明確除審判人員、法院專職或兼職調解員外,對其他願意參與調解的組織和人員,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國人,人民法院均可以邀請入駐平台,充分發揮他們專業優勢、身份優勢,更加精準高效、不傷和氣地解決糾紛。對於婚姻家庭、勞動爭議、道路交通、金融消費、證券期貨、知識產權、海事海商、國際商事和涉港澳台僑等類型化糾紛,可以建立特殊特邀調解名冊,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調解。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台辦建立“總對總”涉台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已有180多家調解組織、540多名調解員入駐調解平台,其中包括80多名台灣同胞調解員,通過多元化解糾紛,更好維護台胞合法權益。《規則》明確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應當在調解平台公佈,規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指定或者選定原則,明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更換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首次規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應當披露的三種情形。同時,充分尊重工作實際,明確對披露後當事人仍願意選擇或者雖未披露但當事人明知具有三種情形,仍同意該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調解的,應當尊重當事人意願,允許該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繼續調解。
三是明確在線調解程序。《規則》對在線調解的引導、當事人應當提交或者上傳的調解材料、立案前退回調解的情形、調解組織和人員的接受及例外情形、音視頻調解方式的採用、調解行為的效力、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不成的處理、調解筆錄、在線調解期限、在線調解程序終結等作出規定,填補了在線調解程序的空白。此外,《規則》強調在線調解誠信原則,鼓勵當事人自動履行調解協議,並對虛假調解的情形和處理方式作出規定。
四是明確在線調解組織和人員的行為規範。《規則》明確各級人民法院負責本級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選任確認、業務培訓、資質認證、指導入駐、權限設置、業績評價等管理工作。同時規定,對在線調解組織或者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存在強迫調解、接受當事人請託或者收受財物等五類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投訴,由人民法院核查處理,確保在線調解良性規範運行。
五是明確在線調解資源共享。人民法院調解平台最大優勢就是打破區域、部門和層級信息壁壘,實現四級法院之間以及法院內外調解資源的共享。《規則》明確對於上級人民法院選任的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下級人民法院在徵得其同意後,可以確認為本院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同時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特邀調解名冊,供四級法院使用,地方法院對重大、疑難複雜且適宜調解的案件,可以邀請名冊中的調解組織或者人員參與調解。高、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建立區域性特邀調解名冊,如長三角、粵港澳、京津冀等地區法院可以共同選任一批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建立共享調解資源庫,提高解決糾紛質效。
問:《規則》出台後,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有什麼配套舉措?
答:《規則》的出台,標誌着互聯網時代在線開展法院工作、提供在線司法服務的規則體系已經建立。下一步,我們將堅持人民至上,堅持中國道路,重點推動以下工作:一是優化人民法院調解平台。以《規則》為遵循,圍繞建成化解案件量最多、調解資源最豐富、訴調對接最順暢、智能程度最領先、糾紛化解最高效目標,對調解平台進行全面提檔升級,進一步提升人民羣眾滿意度和獲得感。二是加快配套文件制定工作。就全國性特邀調解名冊建立、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資質認證等內容制定操作指引,確保《規則》各項要求落地落實。三是持續推動在線多元調解工作。繼續推動與中央相關單位“總對總”合作對接,擴大多元解紛“朋友圈”,全面發揮調解平台“三進”機制實質性解紛作用,增強在線調解效能,規範在線調解活動,創造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在線多元調解金招牌。四是做好培訓宣傳。今年,我們通過“在線調解1小時直播課”,擴大參與培訓人員覆蓋面,8場直播課程累計培訓77215人次,單次培訓最多參與人數達21866人。同時,組織的“你好調解員”等宣傳活動,微博話題閲讀量超過3700萬,深受羣眾喜愛。明年,我們將繼續做好《規則》配套解讀培訓和全方位宣傳工作,讓中國特色在線調解更加深入人心。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