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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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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是為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以聽證方式審查案件工作,切實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 [1]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檢發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 [1] 
中文名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
頒佈時間
2020年10月20日
實施時間
2020年10月20日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以聽證方式審查案件工作,切實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召開聽證會,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以聽證方式審查案件,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保障人民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相結合。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等,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召開聽證會。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具有社會幫教條件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第五條 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的聽證會一般公開舉行。
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以及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聽證會一般不公開舉行。
第二章 聽證會參加人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聽證會參加人。聽證會參加人除聽證員外,可以包括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第三人、相關辦案人員、證人和鑑定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人士作為聽證員:
(一)年滿二十三週歲的中國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聽證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一般為三至七人。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證會,依照有關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
第三章 聽證會程序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辦理需要,決定召開聽證會。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向審查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召開聽證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告知申請人。不同意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制定聽證方案,確定聽證會參加人;
(二)在聽證三日前告知聽證會參加人案由、聽證時間和地點;
(三)告知當事人主持聽證會的檢察官及聽證員的姓名、身份;
(四)公開聽證的,發佈聽證會公告。
第十一條 聽證員確定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聽證員介紹案件情況、需要聽證的問題和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聽證會一般在人民檢察院檢察聽證室舉行。有特殊情形的,經檢察長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場所舉行。
聽證會席位設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聽證會一般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或者辦案組的主辦檢察官主持。
檢察長或者業務機構負責人承辦案件的,應當擔任主持人。
第十四條 聽證會開始前,人民檢察院應當確認聽證員、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是否到場,宣佈聽證會的程序和紀律。
第十五條 聽證會一般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介紹案件情況和需要聽證的問題;
(二)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就需要聽證的問題分別説明情況;
(三)聽證員向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人提問;
(四)主持人宣佈休會,聽證員就聽證事項進行討論;
(五)主持人宣佈復會,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聽證員或者聽證員代表發表意見;
(六)當事人發表最後陳述意見;
(七)主持人對聽證會進行總結。
第十六條聽證員的意見是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擬不採納聽證員多數意見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獲同意後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由聽證會主持人當場宣佈決定並説明理由;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聽證會後依法作出決定,向當事人宣告、送達,並將作出的決定和理由告知聽證員。
第十八條 聽證過程應當由書記員製作筆錄,並全程錄音錄像。
聽證筆錄由聽證會主持人、承辦檢察官、聽證會參加人和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筆錄應當歸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條 公開聽證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請旁聽,人民檢察院可以邀請媒體旁聽。經檢察長批准,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和其他公共媒體,對聽證會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者錄播。
公開聽證直播、錄播涉及的相關技術和工作規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聽證的期間計入辦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聽證活動經費按照人民檢察院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參加不公開聽證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辦案秘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佈的相關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1]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規定解讀

聽證員由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社會人士擔任,在充分了解案件相關情況之後,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處理獨立發表意見。萬春指出:“這樣的制度設計能夠有效提升檢察辦案的公開性和公信力,能夠使檢察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更加客觀,也有利於使案件當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依法處理的結果。這與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按照法律程序辦案並無衝突。”
《檢察聽證規定》第七條對聽證員的年齡、品行、身體條件等方面的要求作出規定,也對不得擔任聽證員的情形作出解釋,比如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以及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