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

鎖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的制度文件。 [1]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經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由中國人民銀行於二○○三年四月十日頒佈實施,共計七章七十一條。
2005年1月19日以銀髮〔2005〕 16號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2] 
中文名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
通過時間
2002-8-21
實施時間
2003年9月1日
適用範圍
中國境內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
條    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
修訂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2號
當前版本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
實施細則
銀髮〔2005〕 16號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發佈令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條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3〕第5號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施行

為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經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户,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户。
第三條 銀行結算賬户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户、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
個體工商户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户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第四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户。
第五條 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除外。
第六條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户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由開户銀行核發開户登記證。但存款人因註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户除外。
第七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户。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第八條 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户進行偷逃税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户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户的監督管理部門。 [1] 
第二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
第十一條 基本存款賬户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户: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户。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一般存款賬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户開户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
第十三條 專用存款賬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户: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託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户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户,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 臨時存款賬户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户: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註冊驗資。
第十五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户。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兑、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户中選擇並向開户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第十六條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户:
(一)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户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户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户,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户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户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户,應出具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税人的,還應出具税務部門頒發的税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户,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户,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户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户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户納入專用存款賬户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户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覆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户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户,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註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應出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户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註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應出具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户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户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户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1]。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户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户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名稱,由“個體户”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和臨時存款賬户的,應自開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户開户銀行。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時,應填制開户申請書。開户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户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户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户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户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後辦理開户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其他專用存款賬户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户手續,並於開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於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的開户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户條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開户條件的,應在開户申請書上籤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户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複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 開户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户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和臨時存款賬户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上登記賬户名稱、賬號、賬户性質、開户銀行、開户日期,並簽章。但臨時機構和註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户除外。 [1] 
第三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基本存款賬户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户。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户辦理。
第三十四條 一般存款賬户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户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三十五條 專用存款賬户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單位銀行卡賬户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户轉賬存入。該賬户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户不得支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户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户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准。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户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户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户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户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户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 臨時存款賬户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户應根據有關開户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户銀行提出申請,並由開户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户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臨時存款賬户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户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註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第三十八條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户轉為基本存款賬户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户除外。
第三十九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託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税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項。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户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3]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税收徵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款項應納税的,税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户銀行提供完税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户銀行委託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户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複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 儲蓄賬户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後,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 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户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户,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户套取銀行信用。 [1] 
第四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與撤銷
第四十六條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户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户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户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户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 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申請:
(一)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二)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户銀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申請。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户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户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條 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户的開户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户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户的開户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户的開户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户;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户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 銀行得知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户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户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 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後,應向銀行申請撤銷註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户,其賬户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户。註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三條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户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户。
第五十四條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必須與開户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户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户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户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 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上註明銷户日期並簽章,同時於撤銷銀行結算賬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4]
第五十六條 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户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户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户,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户管理。 [1] 
第五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的管理。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製開户登記證。
第六十條 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户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户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户申請資料的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户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户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户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户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户撤銷後10年。
第六十二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的合規性,核實開户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户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户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三條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户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籤字人時,應向開户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複印件,並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1] 
第六章 罰則
第六十四條 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户。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户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户。
(五)從基本存款賬户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户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户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户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
第六十七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户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户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户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户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户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户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開户登記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式樣,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監製。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銀行賬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 
上角標解釋:
[1]《關於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此條規定有所突破。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宣佈該條不再適用。
[3]《關於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簡化了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向個人結算賬户支付款項的手續。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宣佈該條不再適用。
[5]《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宣佈該條第(二)項所列的處罰規定不再適用。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即將於9月1號實施,就社會公眾關心的有關問題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3] 
必要性
問:中國人民銀行為什麼要制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答: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頒佈了《銀行賬户管理辦法》,對規範企事業單位銀行賬户的開立和使用、促進經濟金融秩序的好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金融改革的深化,《銀行賬户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需要,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對其進行了全面的修訂和完善,制定了《辦法》。其必要性在於:
一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電子商務、網上支付、信用卡等新興業務的發展,需要對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使用等行為作進一步規範;個人經濟活動日趨活躍,產生了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户辦理轉賬支付的內在需求。《銀行賬户管理辦法》已明顯滯後於經濟金融發展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銀行賬户管理制度。
二是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當前,違規開立、使用銀行結算賬户問題仍然比較嚴重,一些單位利用多頭開户逃税、逃債、逃貸和套取現金;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多頭開户轉移資金,甚至私設“小金庫”;有的商業銀行隨意開户,放鬆監督,為不法分子利用銀行結算賬户進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為有效遏制逃債、腐敗、洗錢等違規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銀行結算賬户管理制度。
三是促進我國銀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是銀行開展競爭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我國支付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基礎。通過制度規範,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障中小金融機構的生存發展,有利於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以優質高效的服務吸引客户,提高中國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實力。 [3] 
賬户釋義
答: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户,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户、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個體工商户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個人因投資、消費使用各種支付工具,包括借記卡、信用卡在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適用範圍
答:《辦法》規定,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適用本辦法。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户和自然人。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外幣存款賬户、個人儲蓄賬户、單位定期存款賬户、非銀行金融機構為投資者或委託人開立的內部賬户不納入《辦法》管理。外幣存款賬户的開立和使用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儲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儲蓄賬户不具有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功能。儲蓄賬户的開立和使用應遵守《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
單位定期存款賬户不具有結算功能,與辦理支付結算的單位活期存款賬户存在本質區別,因此,該類賬户的開立和使用應遵守《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3] 
改進內容
問: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滿足經濟活動各方當事人的結算需要,《辦法》主要做了哪些改進
答:為提高銀行服務水平,便利多種所有制的組織機構、個體工商户和個人辦理轉賬結算,《辦法》主要作了以下改進:
一、遵循自願原則,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考慮到存款人對其資金具有自主支配權,需要根據地理位置、結算需要、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關係、銀行的服務質量等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户;同時,多種組織形式、不同規模的商業銀行同時並存,其服務手段、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差異,客觀上也為有不同結算需求的存款人自主選擇開户銀行創造了條件。並且,通過存款人選擇開户銀行,可以促使銀行根據自身特點,針對不同的客户羣體,提供個性化的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因此《辦法》規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二、明確了開立各類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人資格,使具有結算需要的各類組織及個體工商户,均可以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户,辦理轉賬結算。一是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和其它組織,均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户。同時,考慮到有些單位雖然不是法人組織,但具有獨立核算資格,有自主辦理資金結算的需要,《辦法》也允許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業(如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集團下屬的分公司)、外國駐華機構、個體工商户、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如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等。二是取消了開立一般存款賬户的限制條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都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户,且沒有數量限制。三是縮小了納入專用存款賬户管理的資金範圍。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要專户存儲和使用的資金,才納入專用存款賬户管理,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四是擴大了臨時存款賬户的使用對象。針對不同社會主體的不同經營活動需求,《辦法》對工程指揮部、籌備領導小組、攝製組等臨時機構,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等在異地的臨時經營活動,公司的註冊驗資等因臨時活動需要銀行結算服務的存款人,允許其開立臨時存款賬户。
三、設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方便個人使用各類支付工具辦理轉賬結算。個人銀行結算賬户辦理匯兑、定期借記(代付水、電費等)、定期貸記(代發工資等)、借記卡等轉賬結算,是其基本功能,而通過個人銀行結算賬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則是它的一項重要功能。隨着個人消費水平的提高,投資意識的普及,信用觀念的建立,個人因買房、購車等投資、消費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均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由於利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豐富個人資金結算手段,促進銀行結算服務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趨勢,也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體現,因此,銀行在防範支付風險的前提下,應大力予以組織推廣。
四、突破了賬户只能屬地開立、屬地管理的限制。規定單位或個人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均可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户。存款人在營業執照註冊地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可在經營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户;存款人在異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結算需要的,可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存款人有回籠異地貨款、支付異地營銷開支需要的,如企業駐外的非獨立核算單位,可在異地開立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專用存款賬户;在異地有短期的臨時經營活動的,如文藝團體在異地的演出活動、生產廠家在異地的展銷活動等,可在異地開立臨時存款賬户。 [3] 
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問:為什麼要單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如何通過該賬户推廣信用支付工具
答:單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原因和目的為:一是為適應個人因投資、消費等產生的各種轉賬結算需要,進一步擴大轉賬結算範圍。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方式的多樣化,個人金融業務迅速發展,個人轉賬支付需求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個人需要通過銀行辦理結算,如支付水、電、話、氣等費用,歸還住房信貸款項、證券投資、購物消費等,單純的個人儲蓄賬户的功能顯然不能滿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於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管理。單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户,並將個體工商户的銀行結算賬户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可以將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性資金和消費資金分別核算,有利於其規範資金管理,促進個體經濟發展。並且,通過劃分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對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支付款項進行監督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現金和洗錢犯罪等行為。三是有利於銀行提高服務水平。單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後,可以促使商業銀行更加重視個人零售業務的發展,大力推廣個人支票、網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務水平,並能夠激發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創新的積極性,根據不同客户羣體的投資、理財需要提供個性化服務,提高贏利能力。四是有利於加強銀行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管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户與個人儲蓄賬户在功能與服務方式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辦法》單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將其同儲蓄賬户相分離,區別管理,打破了傳統的“對公”、“對私”界線,可促進商業銀行改變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同時降低銀行的管理成本。 [3] 
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功能
一是活期儲蓄功能,可以通過個人結算賬户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二是普通轉賬結算功能,通過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辦理匯款、支付水、電、話、氣等基本日常費用、代發工資等轉賬結算服務,使用匯兑、委託收款、借記卡、定期借記、定期貸記、電子錢包(IC卡)等轉賬支付工具。三是通過個人銀行結算賬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個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可以根據個人的需要自主決定,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手續較為簡便。存款人可以單獨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也可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户中,自主選擇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對於個人銀行卡賬户和存款人在《辦法》實施前開立並已在銀行辦理委託收付款業務的儲蓄賬户(含借記卡),2003年9月1日起,銀行將其自動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銀行櫃枱辦理第一筆業務時,再辦理確認手續。對單位因代發工資為個人統一開立的儲蓄賬户,可由委託單位一次性統一辦理手續。 [3] 
個人銀行結算賬户計息利率
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按活期儲蓄利率計息。 [3] 
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手續費
存款人新開立或將活期儲蓄賬户轉換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銀行不收取任何費用;存款人通過個人銀行結算賬户辦理支付結算,只需按規定支付少量的支付結算業務手續費。僅從支付結算業務手續費來看,按現行規定,未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户的個人在辦理匯款和使用銀行匯票,5000元以下的匯款需按每筆匯款金額的1%交納手續費,5000元(含)以上的每筆需支付50元手續費;而存款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後通過其辦理轉賬結算,只是與單位一樣支付手續費,如一筆匯款只需支付0.50元的手續費,另外再按規定支付電子匯劃費,對於廣大人民羣眾來説一般也不會超過10元。同時,單位委託銀行向個人辦理代扣水、電、話、氣等基本日常費用和代發工資等轉賬結算業務的,由於發起委託收付款業務的是收費單位或付酬方,根據“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個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3] 
個體工商户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問:《辦法》為什麼將個體工商户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答:當前,大多數個體工商户多以自然人身份開立儲蓄賬户並用於辦理經營性資金的支付結算或大量使用現金,既導致其經營性資金和消費性資金無法區分,也不方便其辦理結算。為此,《辦法》將個體工商户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3] 
一般存款户開户條件
問:取消對開立一般存款户的限制條件,對存款人和銀行有什麼好處
答:《辦法》規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都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户沒有數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選擇不同經營理念的銀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銀行的特色服務,又能適應不同的經濟往來對象,更為方便地使用不同銀行提供的支付結算工具和手段。同時,通過現代化管理手段和實施有效的管理,既可滿足存款人辦理支付結算、管理資金的多種需要,又能做到放而不亂,為銀行公平競爭創造條件,促進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創新,改進服務水平,提高中國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實力。 [3] 
對相關影響
問:《辦法》的實施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户的管理有哪些影響
答:鑑於我國金融管理體制和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辦法》在制定時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依據《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02]第3號)的管理要求,並根據專用存款賬户的功能和性質,將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立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户納入《辦法》規定的專用存款賬户管理。同時,《辦法》規範的對象是社會公眾在銀行開立的用於辦理資金收付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户,股民在證券公司開立的保證金賬户(客户交易結算資金),不屬於銀行結算賬户範疇,故不納入《辦法》的調整範圍。除此之外,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的資金性質以及適用何種利率也不是《辦法》規範的範圍。
第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不能支取現金的規定,主要是考慮《辦法》已允許並鼓勵自然人開立個人結算賬户,個人結算賬户可以使用銀行提供的所有支付結算工具(支付結算工具的使用對象不再區分個人和單位),從而減少股民進出股市時大量提現的風險,同時,也是為了防止洗錢、套現等違法違規行為。
針對投資者普遍存在通過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取現的習慣做法以及證券行業的特性,中國人民銀行在下發的《關於實施<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03]163號)中規定,在《辦法》實施時,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支取現金採取逐步過渡的方式。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為投資者辦理現金支取業務時,必須遵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大額提取現金提前預約制度,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銀髮[2001]第2號)、《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 [3] 
銀行審查
問:為什麼《辦法》強調銀行要加強對存款人開户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的審查
答:為了從源頭上防範和打擊利用銀行結算賬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存款人、銀行的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辦法》在規定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有義務提供真實、完整、合規的開户證明文件的同時,也要求銀行應對存款人提交的開户申請資料及開户申請書填寫的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確保存款人以實名開立各類銀行結算賬户,這正是“瞭解你的客户”原則的具體體現。
所謂“瞭解你的客户”,是指銀行在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有效的證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確定客户的真實身份,完整地記錄存款人的開户和交易資料信息。“瞭解你的客户”原則特別強調金融機構第一次與客户進行交易時,瞭解客户真實身份的重要性。我國已在《關於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簡稱《公約》)上簽字,表明我國將嚴格遵守《公約》中關於銀行結算賬户開立必須遵循的“瞭解你的客户”原則。必須認識到“瞭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機構打擊洗錢活動的基礎。 [3] 
防範措施
問:《辦法》採取哪些措施,防範逃債、洗錢等違規違法活動
為防止存款人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户逃債或從事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辦法》從八個方面強化了銀行結算賬户管理:一是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和財政預算外資金專用存款賬户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防止違規開户。二是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上登記存款人賬户信息,以利於債權銀行和司法機關掌握其開户情況。三是對不同的存款人開立各類銀行結算賬户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作了明確規定,並要求銀行審查核實,確保存款人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四是加強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劃轉資金的管理,規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單位轉賬支付給個人的款項必須向銀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據,款項達到應納税的,税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户銀行提供完税證明。五是嚴格對支取現金的管理,分別規定了哪些賬户不能支取現金,哪些賬户支取現金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哪些賬户支取現金必須按照現金管理規定辦理。六是實行生效日製度,規定單位存款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必須自正式開立起三日後方能對外辦理支付。七是規定存款人尚未清償開户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和變更銀行結算賬户。八是建立異常支付申報制度,要求銀行對單位異常支付進行分析和監控,並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3] 
實施措施
問:中國人民銀行採取哪些措施貫徹實施《辦法》。答:
(一)廣泛宣傳,提高認識。
(二)加強培訓,熟悉《辦法》。
(三)確定實施步驟,保證《辦法》執行。
(四)要求各銀行改進服務,辦好結算。 [3]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修訂信息

2020年4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2號關於修改《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刪除《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4-5]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2號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5年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以銀髮〔2005〕 16號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2]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412號)明確規定,“銀行賬户行政許可證核發”為人民銀行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許可項目。據此,《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所稱“開户登記證”相應改為“開户許可證”。同時,《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關於“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上註明銷户日期並簽章”的規定以及第六十七條關於對該條第(二)項所列“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的處罰規定不再適用。
二、在已運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户管理系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户許可證”;尚未運行賬户管理系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仍使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03〕163號)規定的“開户核准通知書”。
三、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外資銀行,並做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宣傳和培訓等工作,確保《辦法》和《實施細則》的有效實施。
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附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