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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

鎖定
人民團體指由中國共產黨領導,按照其各自特點組成的從事特定社會活動的全國性羣眾組織。一般把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8個單位稱為人民團體,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僑聯、台聯、青聯、工商聯等 [4] 
中文名
人民團體
定    義
除政府、政府官方機構、企業公司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團體組織總稱
類    別
羣團組織 [2] 

人民團體簡介

人民團體”作為中文術語有特定含義,作為法律上的界定:國民政府在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通過的《人民團體法》分為三類即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有發起人和主管機關章程會員,必須經審批和登記註冊後方可設立,人民團體為獨立法人、可以設置分支機構,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事實上管制很嚴格。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一直沿用“人民團體”之提法,內涵上和國民政府大陸政權時期相同,但沒有法律界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首次權威界定了“社會團體”範圍,內涵上接近於“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詳細介紹

“人民團體”一詞較“社會團體”一詞的規範性較差。在《憲法》中沒有出現“人民團體”字樣。《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該《條例》為行政法規,是表述“人民團體”的規範性文件中層級最高的,這也説明了“人民團體”是一種規範性稱謂,具有法律意義,人民團體應是廣義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總綱規定:“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就明確了人民團體是政協的組成部分。由《社會團體登記條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可以推出參加了人民政協的團體均可稱之為人民團體的結論。在省級政協組成單位中,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科協、僑聯台聯、青聯均以團體(區別於界別)參加省政協,為政協的組成單位,參與參政議政。因此應稱人民團體。
在團體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按中央規定,總工會、團中央、全國婦聯機關等機構編制由中央批准,其他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由省機構編制部門批准。之所以這些團體由黨委批准其機構編制,主要考慮,法律法規賦予了部分團體的政治權利、代表範圍廣泛、社會影響大、參政議政能力強等因素。
人民團體的主要特徵,一是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具有比較廣泛的代表性。如工會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賦予工會、共青團、婦聯相應權利,而且這三個團體代表性比較廣泛;二是作為團體參加人民政協,是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部分,參與參政議政;三是由中國共產黨的一級委員會直接領導。符合以上條件,可稱為人民團體的應是:總工會、青年團、科協、工商聯、婦聯、僑聯、台聯、青聯。其中,工商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成立時間長,影響大,聯繫廣泛,其領導人一般安排為同級政協副職),在實際管理上按照民主黨派管理,在相關排名中,將其列在民主黨派後,團體前。但其機構性質仍為人民團體。全國青聯是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青聯主席一般由同級團委副書記兼任,設立青聯秘書處,與團委一起辦公。 [2] 

人民團體社會作用

人民團體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和歷屆全國委員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民政協中,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職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人民團體中的全國性羣眾組織,如工會、婦聯、青聯、學聯、青年團、台聯、工商聯、僑聯、科協、文聯、記協、對外友好團體等,它們在我國政治生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在團結、代表、教育各自的成員,為完成民主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各項任務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各人民團體在人民政協中,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職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1] 

人民團體相關團體

八大人民團體是指在全國政協擁有議政席位的八個人民團體: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全國青聯、中國科協、全國台聯、全國僑聯。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