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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煤氣
鎖定
- 中文名
- 人工煤氣
- 分 類
- 乾餾煤氣和汽化煤氣
- 主要成分
- 烷烴、烯烴、芳烴、一氧化碳等
- 熱 值
- 16000~24000千焦/立方米
人工煤氣分類介紹
人工煤氣乾餾煤氣
將煤隔絕空氣加熱到一定温度時,煤中所含揮發物開始揮發,產生焦油、苯和煤氣,剩留物最後變成多孔的焦炭,這種分解過程稱為“乾餾”。利用焦爐、連續式直立炭化爐(又稱伍德爐)和立箱爐等對煤進行乾餾所獲得的煤氣稱為乾餾煤氣。在乾餾過程中,由於最終温度不同,又可分為高温乾餾和中温乾餾。它們所產生的乾餾煤氣,則稱為全焦煤氣和半焦煤氣。利用焦爐生產高温乾餾煤氣,它的剩留物為焦炭。利用炭化爐、立箱爐生產中温乾餾煤氣,它的剩留物為半焦,通常稱為熟煤。
人工煤氣氣化煤氣
氣化煤氣按其生產方法(氣化劑)的不同,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
(2)水煤氣以水蒸氣作為氣化劑,在高温下與煤或焦炭作用製得水煤氣。水煤氣主要成分為一氧化碳和氫氣,其中一氧化碳含量達38.5%左右,氫含量40%左右,熱值約為11000千焦/立方米(標準)。水煤氣生產成本較高,一般只作為高峯負荷時的補充氣源。水煤氣發生爐為了提高水煤氣熱值,可在出口處下端設置增熱器,從頂部噴注燃料油,使之受熱裂解,這樣便能提高水煤氣的熱值,這種改良型水煤氣爐稱為增熱水煤氣爐。經過增熱的水煤氣,它的熱值可達18000—19000千焦/立方米(標準)。
人工煤氣油制氣
油制氣按製取方法不同,可分為重油制氣和輕油制氣。重油制氣又可分為重油蓄熱裂解制氣和重油蓄熱催化裂解制氣。重油蓄熱裂解制氣,每噸重油可產氣500—600立方米,熱值約為33000—38000千焦/立方米(標準);重油蓄熱催化裂解制氣,每噸重油可產氣1100—1300立方米,熱值約為19000—21000千焦/立方米(標準)。
油制氣的主要成分為烷烴、烯烴等碳氫化台物,以及少量的一氧化碳,裂解後的副產品有苯、萘、焦油、炭黑等。生產油制氣基建投資少,自動化程度高,生產機動性強,油制氣既可作為城市燃氣的基本氣源,又可作為城市燃氣供應高峯的調節氣源。
華白數W,MJ/m3(kcal/m3) 燃燒勢CP
標準 範 圍 標準 範圍
5R 22.7(5430) 21.1(5050)~24.3(5810) 94 55~96
6R 27.1(6470) 25.2(6017)~29.0(6923) 108 63~110
7R 32.7(7800) 30.4(7254)~34.9(8346) 121 72~128
人工煤氣天然氣
1、天然氣是一種高效的能源,其熱值是人工煤氣的兩倍,用途非常廣泛。
4、充分利用我國西部天然氣資源,是促進東西部同時發展,調整能源結構,保持生態環境的重要國策。
人工煤氣煤氣中毒
家庭中煤氣中毒主要指一氧化碳中毒、液化石油氣、管道煤氣、天然氣中毒,前者多見於冬天用煤爐取暖,門窗緊閉,排煙不良時,後者常見於液化灶具漏泄或煤氣管道漏泄等。煤氣中毒時病人最初感覺為頭痛、頭昏、噁心、嘔吐、軟弱無力,當他意識到中毒時,常掙扎下牀開門、開窗,但一般僅有少數人能打開門,大部分病人迅速發生抽痙、昏迷,兩頰、前胸皮膚及口唇呈櫻桃紅色,如救治不及時,可很快呼吸抑制而死亡。煤氣中毒依其吸入空氣中所含一氧化碳的濃度、中毒時間的長短,常分三型:
人工煤氣輕型
中毒時間短,血液中碳氧血紅蛋白為10%~20%。表現為中毒的早期症狀,頭痛眩暈、心悸、噁心、嘔吐、四肢無力,甚至出現短暫的昏厥,一般神志尚清醒,吸入新鮮空氣,脱離中毒環境後,症狀迅速消失,一般不留後遺症。
人工煤氣中型
中毒時間稍長,血液中碳氧血紅蛋白佔30%~40%,在輕型症狀的基礎上,可出現虛脱或昏迷。皮膚和粘膜呈現煤氣中毒特有的櫻桃紅色。如搶救及時,可迅速清醒,數天內完全恢復,一般無後遺症狀。
人工煤氣重型
發現時間過晚,吸入煤氣過多,或在短時間內吸入高濃度的一氧化碳,血液碳氧血紅蛋白濃度常在50%以上,病人呈現深度昏迷,各種反射消失,大小便失禁,四肢厥冷,血壓下降,呼吸急促,會很快死亡。一般昏迷時間越長,預後越嚴重,常留有痴呆、記憶力和理解力減退、肢體癱瘓等後遺症。
人工煤氣應急措施
家庭中如發生煤氣中毒,主要採取:
(1)立即打開門窗,移病人於通風良好、空氣新鮮的地方,注意保暖。查找煤氣漏泄的原因,排除隱患。
(5)立即靜脈注射50%葡萄糖液50毫升,加維生素C500~1000毫克。輕、中型病人可連用2天,每天1~2次,不僅能補充能量,而且有脱水之功,早期應用可預防或減輕腦水腫。
(6)昏迷者按昏迷病人的處理進行。
人工煤氣中毒處理
③檢查煤氣使用情況,以防再次中毒。a.檢查煤氣有無漏泄,安裝是否合理,燃氣灶具有無故障,使用方法是否正確等;
b.冬天取暖方法是否正確,煤氣管道是否暢通,室內通風是否良好等;
c.儘量不使用煤爐取暖,如果使用,必須遵守煤爐取暖規則,切勿馬虎;
e.如入室後感到有煤氣味,應迅速打開門窗,並檢查有無煤氣漏泄或有煤爐在室內,切勿點火;
f.經常擦拭灶具,保證灶具不致造成人體污染,在使用煤氣開關後,應用肥皂洗手,並用流水衝淨。在廚房內安裝排氣扇或排油煙機;
人工煤氣煤氣種類
人工煤氣煤氣成分
煤氣種類 | CO | CO2 | H2 | N2 | O2 | CmHn | CH4 | 其它 |
焦爐煤氣 | 5~8 | 1.5~5 | 55~60 | 3~5 | 0.4~0.8 | 2~4 | 23~28 | - |
直立炭化爐煤氣 | 11~12 | 5~5.5 | 48~52 | 6.5~10 | <0.5 | 2~3 | 18~21 | |
高爐煤氣 | 23~30 | 16~18 | 2~4 | 51~56 | <0.8 | 1 | 0.2 | |
轉爐煤氣 | 60~70 | 15~20 | <1.5 | 10~20 | <2 | - | - | |
鐵合金爐煤氣 | 60~80 | 5~20 | 9~15 | - | 1~5 | |||
單段發生爐煤氣 | 25~30 | 3~6 | 10~15 | 48~51 | 0.1~0.5 | 0.1~0.6 | 0.3~1.6 | - |
兩段發生爐煤氣 | 31.2 | 3.3 | 12.4 | 49 | 0.2 | 0.4 | 3.6 |
人工煤氣燃燒熱值
可燃成分 | CO | H2 | CH4 | CmHn | H2S |
熱值KJ/m3 | 12725 | 10503 | 35832 | 71162 | 23400 |
人工煤氣暫行規定
1982年12月15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
人工煤氣總則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是以國家頒發的有關標準、規範和規定為依據,結合城市人工煤氣的特點而制訂的,適用於經營城市人工煤氣的企業。
第三條 城市人工煤氣是一種易燃、易爆、有毒的氣體燃料。企業的各級領導必須充分重視城市人工煤氣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尊重科學,實事求是,正確地處理好煤氣生產、供應與安全的關係。
第四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城市煤氣工程(包括煤氣生產、輸配設備和用户的煤氣設施)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國家頒發的《城市煤氣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等有關標準、規範和規定。竣工後,基建、設計、施工單位應向經營城市人工煤氣的企業提交完整的技術資料,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人工煤氣氣源
第六條 制氣使用的原料和貯存的原料、產品應遵守的規定:
一、制氣廠應設立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對原料、產品(包括中間產品)進行檢驗和分析。
三、煤氣淨化和副產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原料,進廠時必須按照規定的質量指標進行化驗分析和驗收。
四、不同品種的制氣、化工原料和產品應按有關規定分別貯存,並註明牌號,防止誤用。易自燃的物品(如石油系原料、煤、苯類產品、再生的幹法脱硫劑等)應有防火的安全措施。
第七條 制氣廠環境保護工作應遵守的規定:
一、制氣廠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必須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並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環境保護機構,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所管轄範圍內的環境保護。
二、應確保制氣廠三廢治理設備的正常運行,嚴格控制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對達不到《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應限期解決。
第十一條 制氣設備運行中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各種制氣爐必須保持正壓或微正壓操作。
二、應制定製氣爐加熱火焰突然熄滅時的安全措施。
三、採取復熱式煤乾餾爐,在使用其中一種氣源加熱時,另一種加熱氣源的設備、管道和閥門必須保持完好。
第十四條 制氣廠對下列設施必須制定定期檢查制度,並應嚴格執行。
一、易腐蝕的廠房、地坪和設備應定期檢查和修理,並採取防腐措施。
三、各類介質的閥門和管道應定期檢查,保持完好,防止介質的竄漏。
四、設備的接地電阻應每年檢測一次,不合格的應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制氣廠可燃氣體和易燃、可燃液體的設備投產和檢修前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應制定投產和檢修方案,根據分級管理規定經審批後方可實施。
二、屬於甲類防火區內的動火必須由廠長、總工程師或上級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乙類防火區內的動火應由廠安全保衞部門批准,報廠長或總工程師備案後,方可實施;丙類以下防火鍊鋼內的動火應由車間負責人批准,報廠安全保衞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
三、可燃氣體和易燃、可燃液體設備動火檢修前,必須切斷氣源、油源,並應檢測設備接地電阻、清除設備及連接管道內的氣體、液體,經檢驗分析確證該設備沒有爆炸可能,按規定批准後動火。當需進入設備內部檢修時,必須充分通風,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恢復投產時,設備周圍必須杜絕火種,並不得擅自二次進場動火。
第十七條 制氣廠防火安全應遵守的規定:
一、應根據可燃氣體和易燃、可燃液體的不同火災危險性劃分車間或工段的防火區域,制定防火、動火制度,並採取防止傷害人體的技術措施。
二、根據防火區域的劃分,設立禁火標誌和安全要點規定。
三、重點防火部位應制定多種的消防施救方案。
四、各工段樓梯、通道和廠區道路應保持暢通,不得隨意堆物佔用。
五、散發可燃氣體或蒸氣的甲類廠房(或車間)應保持防護圍牆的完整。
七、在雷電暴雨時,嚴禁灌裝苯類產品。
第十八條 制氣廠應根據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定期檢查防震、防汛、防颱風、防凍的設施,並保持完好。
第十九條 制氣廠煤(焦)倉採用人工搗煤(焦)、高空作業、帶氣作業等主要崗位的操作必須有人監護。
人工煤氣輸配
第二十條 輸配單位應制訂操作運行規程、設備管理規定、安全防火制和崗位責任制等技術文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嚴格貫徹執行。並應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和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煤氣輸配管理中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輸配單位必須制訂本地區《城市煤氣設施管理辦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頒發實施。
二、嚴禁在煤氣輸配系統的管道和設備(如調壓器室、閥門、集水井等)上面建造建築物或堆物。煤氣管道的閥門、集水井應有明顯的標誌。
三、輸配單位應制訂停氣、降壓的管理制度,並指定輸配技術部門負責。凡需停氣降壓的工程應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影響居民用户範圍較廣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
四、輸配單位應制訂各類突然事故發生時的應急措施,並應定期檢查。
六、煤氣輸配系統儲配站內防火區域、壓送機房和調壓器室嚴禁明火,並應保持通道暢通。
第二十二條 煤氣管道和閥門的管理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二、嚴禁煤氣用户在煤氣管道上設置抽氣設備。
三、輸配管網應定期抽水、檢查抽水設施、更換抽水管;抽出廢水,應由制氣廠集中處理,不準排入農田、水源等處。
四、輸配系統的閥門應統一編號,有專職人員負責操作、檢修和保養;閥門上應標明轉向和轉數,儲配站內的閥門還應標明啓閉狀態。
第二十三條 貯氣櫃的管理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應制訂貯氣櫃大、中修和日常檢測巡查規定。
二、開頂修理氣櫃的工程方案應經上級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新建和開頂修理的氣櫃,宜用惰性氣體(如氮氣、煙氣等)置換櫃內的空氣或煤氣。
四、低壓儲氣櫃帶氣焊補時,應遵守本暫行規定第二章第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並儘可能降低浮塔,使施焊處降至離水面1米左右。
六、高壓氣櫃應按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定期檢查,不合格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煤氣輸配系統日常維修和搶修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檢修嚴重漏氣的管道,應採取切斷氣源或降低煤氣壓力、配備防毒面具、配具監護等安全措施,夜間施工照明不得使用高温燈(如碘鎢燈)。
二、對已着火的煤氣管道,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消防措施,並對現場隔離警戒。
三、檢修地下調壓器、 地下閥門、井內閥門和室內閥門時,必須有切斷氣源、杜絕火種、加強通風、配員監護等安全措施。
四、煤氣輸配系統的施工和抽水現場,應設有明顯標誌,夜間應有指示紅燈。
五、輸配單位必須設置晝夜值班的急修組,負責搶修,急修組應配備報警電話、急修車和急修工具,有條件的可配備無線電通訊設備。
人工煤氣用氣
第二十六條 城市煤氣營業單位必須制訂安全使用煤氣的章程,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對私自遷移、改裝煤氣設施和其它嚴生重違反章程者照章處理,並限期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直至暫停供應煤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煤氣營業單位應建立工業、公共福利事業用户的檔案和居民用户卡片。並定期對各類用户煤氣設施進行檢查或檢修,保證用氣安全。
人工煤氣安全組織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工煤氣的企業,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和加強安全工作,並指定一名具有專業知識的企業負責人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擔任安全員的人員要政治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熱心安全工作,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並經培訓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熟悉本部門的生產和業務。
第三十一條 安全員應負責所管轄範圍內的安全。有權檢查本部門貫徹執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對違反規定的應予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有權向有關人員調查和詢問安全問題;有權參加制定安全方案和事故分析會,提出個人的意見。安全員必須正確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得翫忽職守。
第三十三條 制氣和輸配單位主要工段的操作運行人員、用户維修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考核,按工種定崗位,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操作。
人工煤氣附則
第三十四條 經營城市人工煤氣的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暫行規定,由當地政府主管局負責檢查。對認真執行本暫行規定,安全工作有成績的單位和職工,應給予獎勵;凡違反本規定者,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經營城市人工煤氣的企業應根據本暫行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擬訂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批准後貫徹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執行。
人工煤氣管理辦法
人工煤氣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器具的生產、銷售和燃氣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發展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城市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燃氣的科學技術水平。
人工煤氣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建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燃氣發展規劃。
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佈局要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並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
燃氣表的安裝要符合規範,兼顧室內美觀,方便用户。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應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城市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人工煤氣城市燃氣經營
第十六條 用管道供應城市燃氣的,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可以多家經營。
第十八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不得強制用户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九條 燃氣供應企業和燃氣用具安裝、維修單位的職工應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併的,必須提前30日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人工煤氣城市燃氣器具
第二十三條 燃氣器具必須經銷售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準銷證後方可銷售。
取得準銷證的產品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當地《燃氣器具銷售目錄》,並向用户公佈。
第二十四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核合格,方可從事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二十五條 燃氣器具生產、經營企業在銷售地必須有產品售後維修保證措施。
人工煤氣城市燃氣使用
第二十六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户檔案,與用户簽訂供氣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户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使用規劃,正確使用燃氣;
(二)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
(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
(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七)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户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燃氣供應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服務或收費標準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人工煤氣城市燃氣安全
第三十二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及時報告、排除、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供氣。
第三十三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向社會公佈搶修電話,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發現燃氣設施事故或接到燃氣設施事故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第三十四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户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
嚴禁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或者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有義務通知燃氣供應企業以及消防等部門。
發生燃氣事故後,燃氣供應企業應當立即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重大燃氣事故要及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對燃氣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實行燃氣事故保險制度。
第三十九條 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啓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人工煤氣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施工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麼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第三十九條 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人工煤氣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燃氣供應企業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企業;
(三)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