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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鎖定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為國務院組成部門。2013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組建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保留衞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 
中文名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外文名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設立時間
十一屆人大第一次會議
所屬機構
國務院
撤銷時間
2013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的職責。
(三)增加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對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家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實施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羣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衞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佈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佈有關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負責計劃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歷史沿革

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經濟困難和人口低谷時期過去後,中國政府更加重視計劃生育工作,並提出了降低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的目標。
1962年末,衞生部婦幼衞生司設立了計劃生育處,具體負責管理全國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
1964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計劃生育委員會成立,時任國務院秘書長的周鑫榮兼任該委員會的主任。
1964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計劃生育專業組,統一組織協調全國的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工作。
1968年11月,國務院計劃生育委員會被撤銷,計劃生育工作仍由衞生部承擔。
1973年7月,面對人口過快增長的嚴重壓力,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華國鋒吳桂賢陳慕華曾先後兼任該領導小組的組長。而領導小組下設的辦公室機構,依然由衞生部代管。
1981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並將其正式納入政府序列,成為國務院的組成部分;陳慕華以副總理的身份兼任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
2003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決定,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 
2013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組建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保留衞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9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廳
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起草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建議,組織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推動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工作。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司
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承擔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佈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和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研究規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宣傳教育司
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佈;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六)科學技術服務司
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擬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研究和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承擔依法公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信息工作。
(七)財務司
編制部門預決算;審核提出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指導、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編制並組織實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建設規劃及標準;指導、審計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基建工作。
(八)國際合作司
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援助項目;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九)人事司
擬訂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並指導落實;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員編制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43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6名)。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