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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

鎖定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羣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公共服務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44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簡化優化服務流程,創新和改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切實解決流動人員存檔過程中的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中文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
頒佈時間
2016年5月25日
發佈單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文    號
人社廳發〔2016〕75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發佈信息

2016年5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發佈。 [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通知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 [1] 
人社廳發〔2016〕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印發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文件要求,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及時取消收取人事關係及檔案保管費,積極做好檔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轉遞工作,取得明顯進展。但是,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中仍然存在手續繁瑣、標準不統一、個別機構拒收檔案等問題,與流動人員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羣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公共服務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44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簡化優化服務流程,創新和改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切實解決流動人員存檔過程中的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公開
(一)公佈機構目錄和辦事指南。各地要彙總整理轄區內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授權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等,並實行動態更新。要全面落實人社部發﹝2014﹞90號文件明確的基本公共服務內容,並結合本地實際,梳理服務項目,細化辦事流程,編制服務指南,明晰辦事時限和注意事項。要通過各級政府網站、相關專業網站、服務場所顯示屏以及印製手冊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信息和辦事指南。有條件的地方可開通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及時發佈相關信息。
(二)加強對重點羣體的指導。各地要積極做好面向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羣體的政策解讀,每年在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後,將檔案管理服務政策作為就業創業政策諮詢、就業指導等活動的重要內容,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做好檔案轉遞工作。
(三)宣傳普及檔案政策知識。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組織形式多樣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知識宣傳,介紹檔案材料內容、形成過程及主要功能,提高用人單位和存檔人對檔案重要性的認識,強化檔案材料收集意識,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二、促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便民利民
(四)實行檔案接收告知承諾制。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在接收檔案時,要本着實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則,對缺少材料的實行告知承諾制。要認真審核和甄別檔案材料,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説明、承諾補充材料後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並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採取先存後補方式予以接收。關鍵材料一般是指用於核定存檔人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取消辦理轉正定級等手續。為簡化辦事環節和手續,今後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對初次就業的流動人員不再辦理轉正定級手續。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動人員時,可參考檔案中的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手續等材料及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社會保險繳費記錄,認定參加工作時間和工作年限。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通過多種渠道,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和個人及時將上述材料收集歸檔。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存檔期間,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不再辦理檔案工資記載、調整相關手續。
(六)暢通檔案轉遞渠道。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轉遞檔案時不再開具行政(工資)介紹信。應屆高校畢業生檔案被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接收、成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後,即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轉遞。個人跨地區就業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入職手續後,其檔案在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之間可直接辦理轉遞手續。檔案轉遞時,轉出機構要在檔案內附上檔案材料目錄清單,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不得個人自帶檔案。
(七)推進前台業務受理、後台政策協調。辦理社會保險代繳、退休初審、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等其他基於檔案延伸服務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加強前台服務和後台政策的協調,及時反映有關共性問題,並配合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解決辦法,積極為存檔人解決難題。
(八)強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共享。各地要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內部信息共享機制。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加強與其他經辦機構的信息互通和數據銜接,依據檔案材料可出具相關證明的,不再轉遞檔案。
(九)推進檔案信息化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電子化、數字化工作,建立全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礎信息數據庫,推動數據向上集中,方便檔案信息異地查詢,加強信息安全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開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網上辦事平台,推廣網上預審、網上受理、網上辦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效率。
三、規範收費行為
(十)嚴格落實取消收費規定。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取消檔案收費和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費(包括經營服務性質的收費)的決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落實人社部發﹝2014﹞90號文件要求,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參考保管的檔案數量等因素確定經費數額。
(十一)規範基於檔案的延伸服務的收費行為。不得將參加社會保險、職稱評審等業務與檔案保管相掛鈎,杜絕以檔案為載體的捆綁收費、隱形收費行為。對基於檔案延伸的其他服務,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依據和標準進行收費,並且做到公開透明;沒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一律不得收費。
(十二)加大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各地要結合制定“十三五”規劃、實施金保工程二期、加強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建設等,加大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庫房、服務場所和信息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保障檔案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四、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體系
(十三)建立科學合理的服務體系。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當前轄區內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現狀,建立科學合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形成以縣級及以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為主體,授權管理服務機構為補充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格局。省級、地市級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充分考慮縣級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的實際服務能力和條件,不得強行推行檔案屬地化管理服務,對現已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除因用人單位或本人申請檔案轉遞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清退。
(十四)落實人事檔案管理的主體責任。對用人單位集體委託存檔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的同級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對個人委託存檔的,按照本人自願選擇,由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負責。鼓勵用人單位辦理集體委託存檔業務,加強檔案材料收集,提高管理服務效率。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要依據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幹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
(十五)強化行政部門指導監督職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作為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統籌規劃,明確職責分工,完善政策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對存在虛假宣傳、推諉拒收、無故清理檔案、違反檔案保密紀律等行為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加強問責,督促整改。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比較集中的超大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儘快制定並實施在本地就業的非户籍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相關規定。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貫徹落實好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各項措施,加強服務窗口作風建設,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為人才流動就業服務,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市場司反饋。 [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6年5月25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