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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

鎖定
交通違法是指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交通管理規章的行為。
中文名
交通違法
外文名
traffic transgression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違法簡介

交通違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所屬部委頒佈的交通管理的規章,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的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和各級政府及行政職能部門頒佈的有關交通管理的規定、通知、通告和條例的行為稱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簡稱交通違法行為。在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前稱交通違章,在此以後稱為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違法行為有以下3個方面的危害: [1] 
①導致交通秩序混亂;
②導致事故的發生;
③影響市容,造成公害。

交通違法行為特徵

交通違法行為具有4個特徵。
行為的危害性。交通違法行為對社會、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
行為的違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的用於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規,違反了它便是違法行為。
行為的情節輕微性。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交通違法行為是情節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進行刑事處罰制裁。
行為應受處罰性。交通違法行為是應當受處罰的行為,實施處罰的必須是法律授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處罰的類型只能是行政處罰。

交通違法行為分類

按行為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機動車駕駛入、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入)交通違法行為和法人交通違法行為。
按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狀態分為:故意交通違法行為和過失交通違法行為。
按行為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分為:危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危害交通暢通的違法行為、危害交通秩序的違法行為和侵犯他人交通權益的違法行為。
按行為的情節輕重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交通違法記分制

2000年3月1日起,中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對違章駕駛員記分管理 [5] 機動車駕駛員如果違章行駛,管理部門將視其違章嚴重程度給予記分,記分累積達到一定分值, 將要重新參加培訓和考試。 [6] 
中國對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採取記分辦法進行處罰,依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交通違法記12分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交通違法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交通違法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交通違法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交通違法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4] 

交通違法其他行為

還有一些交通違法行為,如: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佔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2] 

交通違法政府文件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公安部起草了《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3] 
徵求意見稿增加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對羣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照片、視頻資料的審核錄入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