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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

鎖定
2013年5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以財税〔2013〕37號印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税服務,税率和徵收率,應納税額的計算,納税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税地點,税收減免,徵收管理,附則8章53條,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財税〔2011〕111號印發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
中文名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
類    型
實施辦法
發佈機構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
發佈時間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文件發佈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擴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現將有關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範圍廣、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反映。
三、《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1〕111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應税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1〕131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1〕133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若干税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税〔2012〕53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2〕71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應税服務範圍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税〔2012〕86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六)和第(十八)項,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 [1] 
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
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略)
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略)
附件4:應税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規定(略)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文件全文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税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納税人。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税,不再繳納營業税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税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税人。
第三條 納税人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
應税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稱應税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一般納税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小規模納税人。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税人;不經常提供應税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税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税人條件的納税人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税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税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税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税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税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為一個納税人合併納税。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制定。 [2] 
第二章 應税服務
第八條 應税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應税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税服務範圍註釋》執行。
第九條 提供應税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税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税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應税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為員工提供應税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税服務,是指應税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税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税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税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 
第三章 税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税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税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税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應税服務,税率為零。
第十三條 增值税徵收率為3%。 [2] 
第四章 應納税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四條 增值税的計税方法,包括一般計税方法和簡易計税方法。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
一般納税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税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小規模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税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税額:
應扣繳税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税率)×税率
第二節 一般計税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計税方法的應納税額,是指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九條 銷項税額,是指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税率計算的增值税額。銷項税額計算公式:
銷項税額=銷售額×税率
第二十條 一般計税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税額,納税人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税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税率)
第二十一條 進項税額,是指納税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税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税税額。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税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税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税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税。
(四)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税額。進項税額計算公式:
進項税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税服務,從税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税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税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第二十三條 納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憑證,是指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税收繳款憑證。
納税人憑税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税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第二十五條 非增值税應税項目,是指非增值税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應税勞務,是指《應税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以外的營業税應税勞務。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税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燬的貨物。
第二十六條 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納税人,兼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勞務、免徵增值税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營業額+免徵增值税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進行清算。
第二十七條 已抵扣進項税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勞務、免徵增值税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税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税額。
第二十八條 納税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税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税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税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税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税額中扣減。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税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
(二)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第三節 簡易計税方法
第三十條 簡易計税方法的應納税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第三十一條 簡易計税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税額,納税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税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徵收率)
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税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税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税額中扣減。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三條 銷售額,是指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四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税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髮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税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五條 納税人提供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税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税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税人兼營營業税應税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税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税應税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應税服務的銷售額。
第三十七條 納税人兼營免税、減税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税、減税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税、減税。
第三十八條 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發生提供應税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税額或者銷售額。
第三十九條 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第四十條 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税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税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税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税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2] 
第五章 納税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税地點
第四十一條 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税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税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税服務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税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二條 增值税納税地點為:
(一)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合併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二)非固定業户應當嚮應税服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税款。
第四十三條 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税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税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2] 
第六章 税收減免
第四十四條 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適用免税、減税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税、減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税。放棄免税、減税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税、減税。
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同時適用免税和零税率規定的,優先適用零税率。
第四十五條 個人提供應税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税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税;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税。
增值税起徵點不適用於認定為一般納税人的個體工商户。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税起徵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税的,為月應税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徵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税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2] 
第七章 徵收管理
第四十七條 營業税改徵的增值税,由國家税務局負責徵收。
第四十八條 納税人提供適用零税率的應税服務,應當按期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税,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 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税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税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税服務。
(二)適用免徵增值税規定的應税服務。
第五十條 小規模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一條 納税人增值税的徵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税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2]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納税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税會計核算。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2]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應税服務範圍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陸路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税。
(二)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於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三)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四)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2]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一)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 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3. 技術諮詢服務,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諮詢等業務活動。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採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藴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二)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1.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諮詢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行為。
3.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安全服務的業務行為。包括網站對非自有的網絡遊戲提供的網絡運營服務。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託計算機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台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2. 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3. 知識產權服務,是指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鑑定、評估、認證、諮詢、檢索服務。
4. 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户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佈、播映、宣傳、展示等。
5. 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1. 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者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播灑、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系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隻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隻漏油服務等為船隻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按照“港口碼頭服務”徵收增值税。
3. 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不包括鐵路運輸)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和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4. 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產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船舶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6. 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託,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7. 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8. 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五)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1.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 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幹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六)鑑證諮詢服務。
鑑證諮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鑑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1. 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 鑑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為委託方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鑑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鑑證、税務鑑證、法律鑑證、工程造價鑑證、資產評估、環境評估、房地產土地評估、建築圖紙審核、醫療事故鑑定等。
3. 諮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税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代理記賬按照“諮詢服務”徵收增值税。
(七)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務。
1.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是指進行專題(特別節目)、專欄、綜藝、體育、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電影等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製作的服務。具體包括與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相關的策劃、採編、拍攝、錄音、音視頻文字圖片素材製作、場景佈置、後期的剪輯、翻譯(編譯)、字幕製作、片頭、片尾、片花製作、特效製作、影片修復、編目和確權等業務活動。
2.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以分賬、買斷、委託、代理等方式,向影院、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單位和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轉讓體育賽事等活動的報道及播映權的業務活動。
3. 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通過電台、電視台、衞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有線裝置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業務活動。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