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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船
鎖定
- 中文名
- 交船
- 泊位交船
- Atthe Reachable Berth
- 引航站交船
- On Arrival Pilot Station
- 登輪交船
- On Taking Inward Pilot
交船交船地點
(1)在可抵達的泊位交船(Atthe Reachable Berth)。按此規定,承租人指定的交船泊位必須能使船舶到港後立即靠泊。如果船舶到港後不能及時靠泊履行交船手續,所產生的等泊時間損失,應由承租人承擔。船舶所有人僅支付船舶進港的引航費和拖輪費,船舶的港口費則由承租人負擔。
(2)到達引航站交船(On Arrival Pilot Station,APS)。按此規定,只要船舶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抵達交船港的引航站,不論是否實際履行交船手續,均被認為船舶所有人已經依約交船。承租人負擔船舶的引航費、拖輪費及港口費。
(3)引航員登輪交船(On Taking Inward Pilot,TIP)。按此規定,只要引航員沒有登輪,就不被視為船舶所有人已交船。國際慣例認為,由於惡劣天氣致使引航員無法登輪所造成的船舶等待時間的損失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而由於港口擁擠等其他原因導致船舶不能進港和引航員不能登輪致使船舶等待的時間損失,
交船交船時間
交船交船通知
交船交船條件
關於交船條件,合同通常只規定“在各方面適於通常的貨物運輸的狀態下交船”。所謂的“在各方面適於”,即交船時船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全部船員均已配齊。
2.船舶處於適航狀態。
3.船舶處於適於裝載貨物的狀態。
4.船舶辦完進口報關、檢疫等手續,並取得證明。
5.貨艙清潔,裝卸機械能正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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