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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禁止

鎖定
交易禁止,即指合夥人非經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1] 
中文名
交易禁止
定    義
指合夥人非經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迴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限制並禁止員工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參考資料
  • 1.    劉美林.市場經濟法律概論(第二版):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