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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戰團體
鎖定
- 中文名
- 交戰團體
- 定 義
- 被本國中央政府或第三國承認為正式交戰一方的內戰中的叛亂(起義)者
叛亂團體具備下列條件時往往被承認為交戰團體:①客觀上存在內戰狀態。②叛亂者實際控制相當範圍的領土,並在該控制區內形成事實上的政權,行使政府權力。③叛亂者能夠在負責任的指揮者的指揮下采取有組織的軍事行動,並在敵對軍事行動中遵守武裝衝突法規範和慣例。外國承認交戰團體的目的,通常在於保護其本國的利益。當內戰國政府已經不能保護外國在本國的正當利益時,外國政府就會通過承認叛亂團體在國際法上的交戰資格,要求其承擔起保護責任,並對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此外,內戰往往並不侷限於在內戰國領土範圍內進行,可能擴大到公海,叛亂者的船舶為阻止外國向其中央政府提供援助而可能採取封鎖、捕獲等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政府也不得不同意對叛亂者適用武裝衝突法規範。對於內戰國的合法政府來説,為適用武裝衝突法規範減輕內戰的殘酷性,為封鎖叛亂者控制的地區和檢查外國船舶,為避免外國對在政府已經失去控制的地區權益受到損害追究其責任,也不得不承認叛亂團體為交戰團體。承認叛亂團體為交戰團體,就是給予叛亂團體一定的國際法地位,承認它在所佔地區內具有統治能力和承擔國際責任能力,在適用武裝衝突法方面與中央政府具有同等的地位,而外國則應承擔中立義務。按照傳統國際法規定,對交戰團體的承認標誌着國家處於內戰狀態,戰爭法規開始適用交戰雙方,交戰雙方與外國間的關係則適用中立法。按照現代國際法,一國只要發生武裝衝突,無須承認交戰團體,即應適用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3條及《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日內瓦四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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