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交戰團體

鎖定
交戰團體是被本國中央政府或第三國承認為正式交戰一方的內戰中的叛亂(起義)者。被承認前通常已佔領該國一定地區並實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並在一定的政治或軍事組織的領導下依戰爭法規與中央政府進行全面的武裝對抗。被承認後正式取得戰時一方的法律地位,承受戰爭法規的權利和義務,對其所控制地區內所發生的事件負國際責任,但並不因此享有締結條約、派遣外交代表或其他與戰爭無關的權利。參見“內戰”。 [1] 
中文名
交戰團體
定    義
被本國中央政府或第三國承認為正式交戰一方的內戰中的叛亂(起義)者
叛亂團體具備下列條件時往往被承認為交戰團體:①客觀上存在內戰狀態。②叛亂者實際控制相當範圍的領土,並在該控制區內形成事實上的政權,行使政府權力。③叛亂者能夠在負責任的指揮者的指揮下采取有組織的軍事行動,並在敵對軍事行動中遵守武裝衝突法規範和慣例。外國承認交戰團體的目的,通常在於保護其本國的利益。當內戰國政府已經不能保護外國在本國的正當利益時,外國政府就會通過承認叛亂團體在國際法上的交戰資格,要求其承擔起保護責任,並對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此外,內戰往往並不侷限於在內戰國領土範圍內進行,可能擴大到公海,叛亂者的船舶為阻止外國向其中央政府提供援助而可能採取封鎖、捕獲等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政府也不得不同意對叛亂者適用武裝衝突法規範。對於內戰國的合法政府來説,為適用武裝衝突法規範減輕內戰的殘酷性,為封鎖叛亂者控制的地區和檢查外國船舶,為避免外國對在政府已經失去控制的地區權益受到損害追究其責任,也不得不承認叛亂團體為交戰團體。承認叛亂團體為交戰團體,就是給予叛亂團體一定的國際法地位,承認它在所佔地區內具有統治能力和承擔國際責任能力,在適用武裝衝突法方面與中央政府具有同等的地位,而外國則應承擔中立義務。按照傳統國際法規定,對交戰團體的承認標誌着國家處於內戰狀態,戰爭法規開始適用交戰雙方,交戰雙方與外國間的關係則適用中立法。按照現代國際法,一國只要發生武裝衝突,無須承認交戰團體,即應適用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3條及《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日內瓦四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2]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