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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

(國民政府時期的組織機構)

鎖定
五院是五權憲法的體現,是國民政府的組織機構,即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院為國民政府最高立法機關行政院為國民政府最高行政機關;司法院掌管司法律政事務;考試院負責官員的選拔和考核;監察院負責監察。各院皆可依據法律發佈命令,並有權在職權範圍內向立法院提出法律議案台灣當局依舊沿用這個政治體制
中文名
五院
組織機構
行政院(Executive Yuan)
唐朝組織機構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體    現
五權憲法

五院行政院

行政院(Executive Yuan),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為國民政府最高行政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下設內政、外交、軍政、海軍、財政、實業、教育、交通、鐵道九部及蒙藏、僑務兩委員會和一衞生署(以後隨着政治形勢的變化屢有裁併增置),分掌各有關職權。各部設部長一人,政務次長、常任次長各一人;各委員會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一人。院長綜理院務,監察所屬機關,任免行政官吏,主持行政院會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行政院會議得議決以下事項:①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預算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國際事項;②薦任以上行政官吏的任免;③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員會間不能解決的事項;④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長認為應付行政院會議議決的事項。 [1] 

五院立法院

立法院(Legislative Yuan),1928年12月5日正式成立,為國民政府最高立法機關,但非代表民意機關。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國際事項等權,並得向各院及行政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院長綜理院務,指揮所屬機關,提請任免立法委員,主持立法院會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設委員四十九至九十九人,任期兩年,得連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職和律師業務。設法律、外交、財政、經濟、軍事五常設委員會,並得根據事實需要,增設臨時性的特種委員會。 [2] 

五院司法院

司法院(Judical Yuan),1928年11月正式成立,為國民政府最高司法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院長綜理院務,提請任免所屬官吏,主持司法院會議,並在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各庭庭長會議議決後,行使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之權,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下設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掌司法行政、司法審判、行政訴訟、官吏懲戒職務。

五院考試院

考試院(Examination Yuan),1930年1月6日正式成立,為國民政府最高考試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院長綜理院務,領導並監督所屬機關,提請任免所屬官吏,主持院務會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設考選委員會、銓敍部,分別依法行使考選和銓敍職權。

五院監察院

監察院(Control Yuan),1931年2月16日正式成立,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依法行使彈劾、審計職權。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院長綜理院務,提請任命所屬官吏,主持監察院會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設監察委員十九至二十九人,任期無定,依法享有特殊保障,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職。下設監察使署和審計部。 [3] 
參考資料
  • 1.    錢端升、薩師炯等.民國政制史:商務印書館,1946年
  • 2.    董霖編著.《中國政府》第2冊:世界書局,上海,1941
  • 3.    許崇灝.《中國政制概要》.重慶:商務印書館,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