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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出版物

鎖定
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户端,供公眾瀏覽、閲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的產品。
中文名
互聯網出版物
特    點
在線傳播的產品
分    類
互聯網音像出版物等
相關規定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具備條件
有確定的出版範圍等
違規內容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等

目錄

互聯網出版物含義

意指通過互聯網方式將各種知識著作出版給網民閲讀的書籍雜誌

互聯網出版物分類

互聯網圖書互聯網報紙互聯網雜誌
互聯網音像出版物
互聯網電子出版物
互聯網學術出版物
互聯網文學出版物
互聯網教育出版物
互聯網地圖
互聯網遊戲出版物

互聯網出版物相關規定

2002年6月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公佈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並規定“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出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互聯網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互聯網出版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三)制定全國互聯網出版機構總量、結構和佈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互聯網出版機構實行前置審批;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互聯網出版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者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規定還明確提出“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
互聯網出版機構依法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除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範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互聯網出版物不得涉及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