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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鎖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旨在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 [1-2]  [5]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4]  [10] 
中文名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頒佈時間
2021年12月31日
實施時間
2022年3月1日
發佈單位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出台背景

一是深入推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需要。
二是積極促進算法推薦服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需要。 [3]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規定公佈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9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11月16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肖亞慶
公安部部長 趙克志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張 工
2021年12月31日 [6]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規定全文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算法推薦服務),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前款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户提供信息。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提供算法推薦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務規範、依法提供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信息服務規範
第六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算法推薦服務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促進算法應用向上向善。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
第七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用户註冊、信息發佈審核、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制定並公開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
第八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不得設置誘導用户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第九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於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徵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發現未作顯著標識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應當作出顯著標識後,方可繼續傳輸。
發現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現不良信息的,應當按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户模型和用户標籤管理,完善記入用户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户標籤管理規則,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户興趣點或者作為用户標籤並據以推送信息。
第十一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户自主選擇機制,在首頁首屏、熱搜、精選、榜單類、彈窗等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
第十二條 鼓勵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綜合運用內容去重、打散干預等策略,並優化檢索、排序、選擇、推送、展示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避免對用户產生不良影響,預防和減少爭議糾紛。
第十三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規範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台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不得傳播非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
第十四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户賬號或者虛假點贊、評論、轉發,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或者檢索結果排序、控制熱搜或者精選等干預信息呈現,實施影響網絡輿論或者規避監督管理行為。
第十五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礙、破壞其合法提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正常運行,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 用户權益保護
第十六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
第十七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户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用户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户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於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徵的用户標籤的功能。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用算法對用户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説明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並通過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服務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十九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應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充分考慮老年人出行、就醫、消費、辦事等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智能化適老服務,依法開展涉電信網絡詐騙信息的監測、識別和處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
第二十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勞動者提供工作調度服務的,應當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權益,建立完善平台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
第二十一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入口,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網信部門會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算法分級分類安全管理制度,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內容類別、用户規模、算法推薦技術處理的數據重要程度、對用户行為的干預程度等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擬公示內容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備案手續,並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並進行公示;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並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完成備案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並提供公示信息鏈接。
第二十七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二十八條 網信部門會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算法推薦服務依法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留存網絡日誌,配合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參與算法推薦服務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予以撤銷備案,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要求辦理註銷備案手續,或者發生嚴重違法情形受到責令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予以註銷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  [6]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內容解讀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解讀一

《規定》明確,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等備案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同時,明確了備案編號標註、備案信息變更、備案註銷等相關事宜。 [3]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
近年來,算法應用在給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導致的問題也深刻影響着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在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出台具有針對性的算法推薦規章制度,是防範化解安全風險的需要,也是促進算法推薦服務健康發展、提升監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規定》明確,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户提供信息。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服務規範,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傳播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建立健全用户註冊、信息發佈審核、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建立健全用於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徵庫,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加強用户模型和用户標籤管理,完善記入用户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户標籤管理規則;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户自主選擇機制,在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規範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或者傳播非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實施影響網絡輿論、規避監督管理以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用户權益保護要求,包括保障算法知情權,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並公示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保障算法選擇權,應當向用户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此外,對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和消費者等主體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規定》明確了具體要求,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應當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應當建立完善平台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以及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
《規定》要求,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手續。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留存網絡日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算法推薦服務治理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推動算法推薦服務公正公平、規範透明,促進算法推薦服務向上向善,營造更加清朗的網絡空間。 [5]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解讀二

為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中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户提供信息。
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服務規範,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傳播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
規定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規範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或者傳播非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實施影響網絡輿論、規避監督管理以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出台規定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深入推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需要;二是積極促進算法推薦服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需要。
算法應用日益普及深化,在給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導致的問題也深刻影響着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迫切需要對算法推薦服務建章立制、加強規範,着力提升防範化解算法推薦安全風險的能力,促進算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針對羣眾普遍關心的用户權益保護問題,規定明確了算法知情權,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並公示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明確了算法選擇權,要求向用户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
此外,針對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主體,規定要求,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應當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應當建立完善平台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
根據規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手續。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留存網絡日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算法推薦服務治理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推動算法推薦服務公正公平、規範透明,促進算法推薦服務向上向善,營造更加清朗的網絡空間。 [8]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一、問:請您簡要介紹《規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深入推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需要。黨中央印發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提出制定完善對算法推薦、深度偽造等新技術應用的規範管理辦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和《關於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文件先後出台並作出相關頂層設計。在此基礎上,及時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算法推薦規定,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要求,也是落實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二是積極促進算法推薦服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需要。算法應用日益普及深化,在給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導致的問題也深刻影響着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迫切需要對算法推薦服務建章立制、加強規範,着力提升防範化解算法推薦安全風險的能力,促進算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3] 
二、問:《規定》中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什麼?
答:《規定》中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户提供信息。
三、問:《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哪些信息服務規範?
答:《規定》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傳播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建立健全用户註冊、信息發佈審核、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建立健全用於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徵庫,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加強用户模型和用户標籤管理,完善記入用户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户標籤管理規則;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户自主選擇機制,在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規範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或者傳播非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實施影響網絡輿論、規避監督管理以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問:針對羣眾普遍關心的用户權益保護問題,《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規定》明確了對於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用户權益保護要求。一是算法知情權,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並公示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二是算法選擇權,要求向用户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用户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户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於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徵的用户標籤的功能。三是針對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主體提供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作出具體規範。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應當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應當建立完善平台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
五、問:《規定》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規範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台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不得傳播非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
六、問:《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哪些備案義務?
答:《規定》明確,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等備案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同時,明確了備案編號標註、備案信息變更、備案註銷等相關事宜。
七、問:《規定》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履行安全評估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留存網絡日誌,配合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7]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專項行動

2022年3月,國家網信辦網絡管理技術局局長於永河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會上答南都記者問時表示,將嚴厲打擊算法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整改算法不合理應用帶來的“信息繭房”“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等影響網民生產生活的問題。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3月1日,《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正式施行,特別強調了對“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的監管,並要求這類算法的提供者向相關部門備案並開展評估。
於永河表示,國家網信辦將於近期啓動2022年“清朗·算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時間將持續到今年年底。專項行動將聯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目標是聚焦網民關切,解決算法難題,維護網民合法權益。重點是落地落實落好《管理規定》,推動算法綜合治理工作的常態化和規範化。
一是推動《管理規定》的落地。深入檢查各類算法應用的情況,針對違反《管理規定》的現象和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懲治和處罰,嚴厲打擊算法違法違規行為;同時也督促企業開展算法備案,履行好主體責任。
二是推動《管理規定》的落實。督促整改算法不合理應用帶來的“信息繭房”“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等影響網民生產生活的問題,切實維護好網民合法權益。
三是推動《管理規定》的落好。指導企業利用算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大正能量傳播力度,有效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