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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鎖定
2015年7月22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69號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經營條件與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6章30條,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為3年。《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監發〔2011〕53號)予以廢止。 [1] 
中文名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發佈機關
中國保監會
類    別
規範性文件
文    號
保監發〔2015〕69號
發佈時間
2015年7月22日
施行時間
2015年10月1日
失效時間
2021年2月1日 [4]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簡述

2015年7月26日中國保監會已印發關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通知,暫行辦法首先對互聯網保險進行了定義,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絡平台、第三方網絡平台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在風險管控上,暫行辦法提出,不能確保客户服務質量和風險管控的保險產品,保險機構應及時予以調整。同時,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享有不低於其他業務渠道的投保和理賠等保險服務。
此外,在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經營規則、監督管理等方面也都有提出明確的要求。 [2]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文件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5〕69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保險機構已經開展的互聯網保險業務與本辦法不符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整改;本辦法實施後仍不能符合要求的,應立即停止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開展。 [1] 
中國保監會
2015年7月22日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暫行辦法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為規範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絡平台、第三方網絡平台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指經營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
本辦法所稱自營網絡平台,是指保險機構依法設立的網絡平台。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網絡平台,是指除自營網絡平台外,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的網絡平台。
第二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險機構應科學評估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客户服務能力,合理確定適合互聯網經營的保險產品及其銷售範圍,不能確保客户服務質量和風險管控的,應及時予以調整。
保險機構應保證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享有不低於其他業務渠道的投保和理賠等保險服務,保障保險交易信息和消費者信息安全。
第三條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户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
第三方網絡平台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第二章 經營條件與經營區域
第四條 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保險機構總公司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台和處理流程,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
除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第五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保險機構核心業務系統的無縫實時對接,並確保與保險機構內部其他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三)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四)具有專門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互聯網保險業務銷售人員應符合保監會有關規定;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聯網運營系統和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實現與保險機構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三)能夠完整、準確、及時向保險機構提供開展保險業務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聯繫信息、賬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軌跡等信息;
(四)最近兩年未受到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未被中國保監會列入保險行業禁止合作清單;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方網絡平台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機構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户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
(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三)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公佈上述可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險種範圍。
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標的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險公司沒有設立分公司的,保險機構應在銷售時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時效差等問題做出明確提示,要求投保人確認,並留存確認記錄。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應與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保險機構應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相關網絡平台的顯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列明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產品的承保公司、銷售主體及承保公司設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清單;
(二)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採用電子保險單的,應予以明確説明;
(三)保險費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等憑證的配送方式、收費標準;
(四)投保諮詢方式、保單查詢方式及客户投訴渠道;
(五)投保、承保、理賠、保全、退保的辦理流程及保險賠款、退保金、保險金的支付方式;
(六)針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個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其中,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頁面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保險產品名稱(條款名稱和宣傳名稱)及批覆文號、備案編號或報備文件編號;
(二)保險條款、費率(或保險條款、費率的鏈接),其中應突出提示和説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並以適當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賠要求、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損失、保險單現金價值等重點內容;
(三)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按照《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產品利益的宣傳語句;
(四)保險產品為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產品的,須以不小於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註收益不確定性;
(五)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後果;
(六)保險產品銷售區域範圍;
(七)其他直接影響消費者利益和購買決策的事項。
網絡平台上公佈的保險產品相關信息,應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和授權發佈,並確保信息內容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其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如為第三方網絡平台,還要披露業務合作範圍;
(二)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條款費率(或鏈接)及批覆文號、備案編號、報備文件編號或條款編碼;
(三)已設立分公司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等;
(四)客户服務及消費者投訴方式;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披露的信息還應包括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保險公司的授權範圍及內容。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十條 保險機構應將保險監管規定及有關要求告知合作單位,並留存告知記錄。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平台應簽署合作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確保分工清晰、責任明確。因第三方網絡平台原因導致保險消費者或者保險機構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網絡平台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第三方網絡平台應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險機構信息及第三方網絡平台備案信息,並提示保險業務由保險機構提供。
第三方網絡平台應於收到投保申請後24小時內向保險機構完整、準確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資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繫方式、賬户等資料。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保險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台不得將相關信息泄露給任何機構和個人。
第三方網絡平台為保險機構提供宣傳服務的,宣傳內容應經保險公司審核,以確保宣傳內容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的管理,選擇適合互聯網特性的保險產品開展經營,並應用互聯網技術、數據分析技術等開發適應互聯網經濟需求的新產品,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保險基本原理及相關監管規定。
第十三條 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户,第三方網絡平台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保費收入專用賬户包括保險機構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開設的專用賬户。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台以贈送保險、或與保險直接相關物品和服務的形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不得以現金或同類方式向投保人返還所交保費。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完整記錄和保存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交易信息,確保能夠完整、準確地還原相關交易流程和細節。交易信息應至少包括:產品宣傳和銷售文本、銷售和服務日誌、投保人操作軌跡等。第三方網絡平台應協助和支持保險機構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服務管理,建立支持諮詢、投保、退保、理賠、查詢和投訴的在線服務體系,探索以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多種方式開展客户回訪,簡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確保客户服務的高效和便捷。
對因需要實地核保、查勘和調查等因素而影響向消費者提供快速和便捷保險服務的險種,保險機構應立即暫停相關保險產品的銷售,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能解決的,應終止相關保險產品的銷售。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加強業務數據的安全管理,採取防火牆隔離、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準確、完整。
保險機構應防範假冒網站、APP應用等針對互聯網保險的違法犯罪活動,檢查網頁上對外鏈接的可靠性,開闢專門渠道接受公眾舉報,發現問題後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向保監會報告。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加強客户信息管理,確保客户資料信息真實有效,保證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過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險機構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經客户同意,不得將客户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妥善應對因突發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中斷。
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中斷的,應在自營網絡平台或第三方網絡平台的主頁顯著位置進行及時公佈,並説明原因及後續處理方式。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識別制度,加強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監控和報告,嚴格遵守反洗錢有關規定。
保險機構應要求投保人原則上使用本人賬户支付保險費,退保時保險費應退還至原交費賬户,賠款資金應支付到投保人本人、被保險人賬户或受益人賬户。對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核對投保人賬户信息的真實性,確保付款人、收款人為投保人本人。
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反欺詐制度,加強對互聯網保險欺詐的監控和報告,第三方網絡平台應協助保險機構開展反欺詐監控和調查。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向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台支付相關費用時,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結算、統一授權轉賬支付。
保險公司應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費用種類和標準,向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支付中介費用或向第三方網絡平台支付信息技術費用等,不得直接或間接給予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台的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進行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台應予配合。
第二十三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在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台等信息進行披露,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同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擅自授權分支機構開辦互聯網保險業務的;
(二)與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第三方網絡平台合作的;
(三)發生交易數據丟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進行誤導宣傳的;
(五)違反本辦法關於經營區域、費用支付等有關規定的;
(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條件的;
(七)違反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有關保險機構立即終止與其合作,將其列入行業禁止合作清單,並在全行業通報:
(一)擅自與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機構或個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擅自開展宣傳,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違反本辦法關於信息披露、費用支付等規定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保險機構提供或協助保險機構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資料的;
(五)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條件的;
(六)不配合保險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
(七)違反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統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監管,各保監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日常監測與監管,並可根據中國保監會授權對有關保險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保險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通過監管談話、監管函等措施,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構成《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再保險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對保險機構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應用軟件、社交平台等途徑銷售保險產品的管理,參照適用本辦法。
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屬非保險類子公司依法設立的網絡平台,參照第三方網絡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為3年。《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監發〔2011〕53號)同時廢止。 [1]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相關報道

為規範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保險健康規範發展,2015年7月22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發佈,標誌着我國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制度正式出台。
《辦法》以鼓勵創新、防範風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基本思路,從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的基本經營規則。
《辦法》明確了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主體定位,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户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負責。第三方網絡平台,可以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網絡技術支持服務服務。
《辦法》適度放開了部分人身保險產品、以及部分面向個人的財產保險產品等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同時,《辦法》規定對不能保證異地經營售後理賠服務、導致出現較多投訴的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將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停止其相關險種的經營,保障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的穩定健康發展。
《辦法》強化了經營主體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的內容和方式,着力解決互聯網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以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辦法》堅持“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通過明確列明禁止性行為,建立行業禁止合作清單等方式,強化了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台的市場退出管理,充分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調節機制,督促保險機構及相關第三方網絡平台依法合規經營。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客户服務管理,建立支持諮詢、投保、退保、理賠、查詢和投訴的在線服務體系,鼓勵保險公司創新服務方式,確保客户服務高效便捷,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保監會出台了《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出台《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隨着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與廣泛普及,互聯網及移動互聯已成為保險機構銷售和服務的新興渠道。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保險呈現加速發展態勢,為保險業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銷售行為觸及監管邊界、服務體系滯後和風險管控不足等風險和問題,亟需進一步規範。
同時,近期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互聯網金融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監管。
為規範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保險健康規範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二、《辦法》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辦法》堅持發展與規範並重,支持和鼓勵互聯網保險創新,開展適度監管,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
二是切實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辦法》結合互聯網保險自主交易的特點,堅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一基本原則,強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務,重點保護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以及個人信息安全等。
三是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一致。互聯網保險沒有改變保險的根本屬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應與傳統保險業務監管具有一致性。因此,《辦法》堅持現有監管方向和原則的前提下,根據互聯網保險的特性,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了適當延伸和細化。
四是強化市場退出管理。根據“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辦法》主要是通過明確列明禁止性行為的方式,強化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台的市場退出管理,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六章、30條,主要就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基本的經營規範和監管要求。內容包括:
1.總則。主要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第三方網絡平台等概念的界定,以及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基本原則要求。
2.經營條件與經營區域。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集中管理要求,自營網絡平台和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經營條件,以及可擴展經營區域的險種範圍等。
3.信息披露。主要明確了保險產品、保險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分別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4.經營規則。主要規定了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機構的職責定位、產品管理、保費收取、交易記錄、客户服務、信息安全、異常處理、反洗錢以及相關費用結算與支付方面的具體監管要求。
5.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禁止性行為及退出管理要求,明確了保監會、保監局的監管職責分工與監管方式。
6.附則。主要明確了對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通過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銷售保險產品、保險集團公司依法設立的網絡平台的管理要求,以及《辦法》的解釋權、修訂權及施行時間等。
四、《辦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答:《辦法》適用的對象為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台。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全國性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台是指除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台外,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的網絡平台。
保險公司或保險集團下屬的非保險類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都不能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五、《辦法》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的監管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未對互聯網保險產品做出特殊規定。儘管互聯網保險產品種類繁多,創新產品層出不窮,但與傳統保險產品並沒有本質上差別。因此,《辦法》未提出單獨報備“互聯網專用產品”要求,而是採取與線下產品一致的監管要求,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產品特點,自主選擇符合互聯網特性的產品開展經營。保險監管機構主要通過事中監控和事後監督等措施,實施退出管理以加強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的監管。
六、《辦法》放開了哪些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
答:基於互聯網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點,《辦法》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如: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等。
除《辦法》列明的險種外,其他險種不得跨區域經營。同時,《辦法》也提出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向消費者明示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
針對不能保證異地經營售後理賠服務、導致出現較多投訴的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將及時採取措施停止其相關險種的經營。
七、《辦法》對信息安全有具體規範嗎?
答:針對互聯網信息安全風險高的特點,《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加強信息安全管理,確保網絡保險交易數據及信息安全。同時,《辦法》還加大了對保險機構不嚴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職責的懲戒力度。如,對因內部管理不力造成銷售誤導、信息丟失或泄露等嚴重事故的保險機構,保險監管機構可以及時責令停止相關產品的銷售,以確保保險機構切實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義務,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
八、《辦法》如何對第三方網絡平台進行管理?
答:在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過程中,部分第三方網絡平台對保險業務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薄弱,出現了違規承諾收益、產品信息披露不合規等違法違規現象,引發了社會廣泛爭議,甚至是對保險業的負面評價和質疑。因此,《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絡平台的業務邊界,強化了其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約束:一是明確職責定位。第三方網絡平台可以為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業務提供輔助支持。若第三方網絡平台參與了互聯網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等關鍵環節,則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業務經營資格。二是強化合規管控。《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絡平台的業務規則,並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對第三方網絡平台等合作單位的管控責任,切實履行將保險監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義務。三是實施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第三方網絡平台有配合保險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義務,若有違反,保險監管部門可以責令保險機構終止與其合作。
九、保險機構與第三方平台的職責如何劃分?
答: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户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第三方網絡平台如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則應取得代理、經紀等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十、保險機構的分支機構能不能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
答:保險機構的總公司要對互聯網保險業務負總責,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但是,在總公司統一管理和調配下,分公司可以承擔出單、理賠、客户服務等落地工作。
十一、《辦法》對於信息披露有哪些具體要求,如何防範銷售誤導?
答:互聯網保險業務主要是通過消費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對面的交流溝通。因此,《辦法》對經營主體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的內容和方式,做了較為詳盡、具體和明確的要求。
第一,要求在相關網絡平台的“顯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險公司和客户投訴渠道等等。保險機構不能刻意隱瞞上述信息,也不能用各種手段誘導消費者忽略這些信息,要能夠讓消費者注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這些信息,確保消費者能夠作出客觀、理性的判斷。
第二,要求在保險產品的“銷售頁面”上,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銷售誤導。如,要求經營主體突出提示和説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並以適當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賠要求、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損失、保險單現金價值等重點內容;要求經營主體應向消費者提示其經營區域,以及由消費者對重要保險條款進行確認等關鍵內容,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第三,這些信息必須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授權發佈,一旦出現問題,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責任。
十二、消費者如何瞭解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和保險產品等相關信息?
答:消費者可以通過保險機構的官方網站,查詢其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及網址、互聯網保險產品、客户服務及消費者投訴方式等具體信息。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