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互惠關税

鎖定
互惠關税也稱對等互惠待遇。指兩國間為發展貿易關係在相互優惠的基礎上所協定的關税。即兩國協定對於雙方進口貨物相互免徵關税或採用較低關税税率,以發展雙方之間的貿易關係。互惠關税的原則是自願協議,彼此互惠。但資本主義國家往往利用貿易額大的優勢地位,常借互惠關税之名,對發展中國家進行經濟擴張。 [1] 
中文名
互惠關税
外文名
reciprocal tariff/reciprocal duty/reciprocal duties
基    礎
條約國平等互利
目    的
給予對等優惠待遇的關税
原    則
自願互利

目錄

互惠關税發展

互惠關税是通過互惠協定實現的。歷史上以自由貿易條約著稱的1860年英法《科布登條約》即規定互減關税。許多國家通過與英法或相互間締結最惠國條約而享受互惠待遇,使19世紀60~70年代國際上出現了以降低關税為內容的自由貿易時代。20世紀30年代,發生世界性經濟危機,各國普遍採取嚴格限制他國貨物進口的關税政策和其他措施,美國也受到嚴重打擊為了扭轉不利局面,1934年6月美國通過了貿易協定法案,規定總統有權與外國簽訂互惠貿易協定,並在1934年水平的50%範圍內降低或提高關税税率,以及取消其他輸入限制1934~1944年的10年間,該項法案修訂過4次,規定總統有權削減的税率幅度又進一步擴大,並先後與28個國家簽訂了貿易協定。這項法案原定執行 9年,後經第33任總統H.S.杜魯門的要求,延期執行到1948年6月。 [2] 

互惠關税原則及優點

互惠關税的原則是自願互利,有利於發展雙方的貿易關係。
相互削減關税消除了單方削減關税可能出現國際收支逆差的危險,也使有關國家在對等原則指導下,得以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和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所以繼美國之後許多國家都實行了互惠關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