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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飛

(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書記、廳長)

鎖定
于飛,男,漢族,1960年5月生,黑龍江肇東人,1982年2月參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水利專科學校水工建築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書記、廳長。 [1] 
2021年10月12日消息,于飛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7] 
中文名
于飛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黑龍江肇東
出生日期
1960年5月
畢業院校
黑龍江省水利專科學校

于飛人物履歷

1979.09—1982.02 黑龍江省水利專科學校水工建築專業學習
1982.02—1985.07 黑龍江省泥河水庫管理處工程科技術員
1985.07—1986.10 黑龍江省泥河水庫管理處工程科副科長
1986.10—1987.12 黑龍江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院水工室助理工程師
1987.12—1989.03 黑龍江省計劃委員會農村經濟處副主任科員
1989.03—1991.08 黑龍江省計劃委員會農村經濟處主任科員
1991.08—1995.10 黑龍江省計劃委員會農村經濟處副處長
1995.10—1996.08 黑龍江省計劃委員會世行項目辦副主任(1994.09—1996.08哈爾濱師範大學政教系經濟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進修班學習)
1996.08—1999.07 黑龍江省計劃委員會世行項目辦主任
1999.07—2000.06 黑龍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世行項目辦主任
2000.06—2004.07 黑龍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農村經濟發展處處長(1997.03—2000.09吉林農業大學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4.07—2007.02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處處長
2007.02—2011.01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巡視員
2011.01—2013.04 黑龍江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3.04—2014.12 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2014.12—2020.06 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書記、廳長
2020.06—2020.10 黑龍江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20.10 免職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0.11終止) [3]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 [4]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5] 

于飛人物事件

于飛違紀被查

2020年9月18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於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于飛資格終止

2020年11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十七號。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于飛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于飛的代表資格終止。 [6] 

于飛依法雙開

2021年10月12日消息,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中共第十二屆黑龍江省委委員、黑龍江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於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于飛違反政治紀律,串供並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務調整、職工錄用等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贈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于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政治上蜕變,毫無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欺騙組織;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貪戀物質享受,長期出入私人會所,大肆收受禮品禮金;經濟上貪婪,既要當官,更要發財,與不法商人大搞權錢交易;生活上腐化,道德敗壞,追求低級趣味,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形象。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黑龍江省紀委常委會會議、黑龍江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終止其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于飛開除黨籍處分;由黑龍江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于飛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黑龍江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