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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鎖定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範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29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税務總局聯合發佈了《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辦法》200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3] 
2021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其中指出,加快修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4] 
中文名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
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税務總局
發文字號
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税務總局令 2005年第2號
頒佈時間
2005年8月29日
實施時間
2005年10月1日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辦法修訂

2005年8月29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税務總局聯合發佈了《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辦法》將於200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3] 
根據2017年9月14日發佈的《商務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刪去《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税務總局令〔2005〕第2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1] 
2021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其中指出,加快修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推動各地區徹底清理違規設置的二手車遷入限制,放寬二手車經營條件。 [4]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範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第三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鑑定評估的企業。
第五條 二手車經營行為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鑑定評估等。
(一)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營活動;
(四)二手車鑑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鑑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税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税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九條 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含外商投資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並按《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 外資併購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二手車經營範圍的,應當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和納税,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車輛保險單、交納税費憑證等。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託拍賣車輛時,應持有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第十三條 出售、拍賣無所有權或者處置權車輛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税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並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第十五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買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並在經營場所予以明示。
第十六條 進行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二手車所有人委託他人辦理車輛出售的,應當與受託人簽訂委託書。
第十八條 委託二手車經紀機構購買二手車時,雙方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委託人向二手車經紀機構提供合法身份證明;
(二)二手車經紀機構依據委託人要求選擇車輛,並及時向其通報市場信息;
(三)二手車經紀機構接受委託購買時,雙方簽訂合同;
(四)二手車經紀機構根據委託人要求代為辦理車輛鑑定評估,鑑定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十九條 二手車交易完成後,賣方應當及時向買方交付車輛、號牌及車輛法定證明、憑證。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主要包括: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四)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五)養路費繳付憑證;
(六)車船使用税繳付憑證;
(七)車輛保險單。
第二十條 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
(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准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證明、憑證的車輛;
(八)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車輛;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車輛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對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當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税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
進行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税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
第二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完成後,現車輛所有人應當憑税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固定場所和設施,併為客户提供辦理二手車鑑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税等手續的條件。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應當根據客户要求,代辦二手車鑑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税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二手車鑑定評估應當本着買賣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得強制進行;屬國有資產的二手車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鑑定評估。
第二十五條 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和公開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二手車鑑定評估業務,出具車輛鑑定評估報告;並對鑑定評估報告中車輛技術狀況,包括是否屬事故車輛等評估內容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和人員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涉案、事故車輛鑑定等評估業務。
第二十七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鑑定評估檔案。
第二十八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二手車流通監督管理遵循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條 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制度。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有關備案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公佈制度。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定期將二手車交易量、交易額等信息通過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上述信息彙總後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全國二手車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公佈違規企業名單。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規範舊機動車鑑定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號)、《關於加強舊機動車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經貿貿易[2001]1281號)、《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內貿機字[1998]第33號)及據此發佈的各類文件同時廢止。 [1-2]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範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税務總局聯合發佈了《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0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商務部條法司、市場體系建設司有關負責人就社會各界關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據瞭解,商務部從2003年就開始着手研究制定《辦法》,請介紹一下有關背景情況?
答:二手車流通市場在中國極具發展潛力,培育和發展好這一市場既可方便二手車交易,拉動消費,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大事。國際汽車產業發展經驗表明,興旺的新車市場,必須建立在堅實的二手車流通市場基礎之上,渠道暢通、運作高效的車輛新陳代謝機制是汽車市場整體健康發展的前提和保證。
近幾年中國二手車流通市場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與活躍的新車市場相比,發展較為滯後,與汽車工業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十分明顯。主要表現在:二手車經營主體單一,交易方式落後;交易行為不規範,鑑定評估隨意性大;缺乏完善的市場信息網絡系統等。二手車流通發展滯後已成為制約汽車市場發展的瓶頸之一。
產生上述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二手車相關規定與二手車流通發展不相適應。從1998年起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內貿機制[1998]第33號)、《關於加強舊機動車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經貿貿易[2001]1281號)等相關文件和規定,這些規定對培育二手汽車市場和規範市場交易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着二手車市場的不斷髮展,原有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也不能適應入世後汽車貿易領域對外開放步伐加快的形勢。
問:《辦法》與原有的規定相比,有哪些重要變化?
答:與原有規定相比,《辦法》最重大的變化在於打破壟斷格局,引入競爭機制,實現經營主體多樣化。原有規定要求二手車交易必須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這樣就人為地造成了新車市場與二手車市場的隔離。從中國二手車流通現狀和發展來看,這一規定使汽車品牌經銷商等經營主體經營二手車受到阻礙,已嚴重地影響和制約了二手車及汽車市場的發展。我們認為,取消二手車交易場所的限制,及時引入汽車品牌經銷商等經營主體,實現經營主體多元化,一是有助於打破壟斷,建立競爭機制,提高交易規模及服務水平,改善消費環境,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二是有助於充分利用現有營銷網絡和較成熟的運營管理體系,發揮規模優勢,加強質量管理,確保所售二手車的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三是有助於為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四是有助於為二手車市場提供豐富的經營資源並促進新車銷售,進一步增強汽車市場活力。為此,《辦法》明確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等經營主體均可依法申請從事二手車經營。
其次是簡化二手車交易程序。當前,一些地方行政部門自行出台各種政策,導致政出多門,交易手續煩瑣,一輛車要完成交易和轉移登記手續需要10多道程序,給消費者帶來諸多不便。為方便交易,加快二手車流通,《辦法》取消了不必要的二手車交易環節。
問:經營主體實現多樣化,二手車交易市場是否將面臨新的挑戰?
答:二手車交易市場是中國二手車流通的主要渠道,經過幾年的培育和發展,已形成一定規模,不少交易市場運作已開始走向規範,對方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及二手車流通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原有辦法規定二手車交易市場具有二手車收購、銷售、鑑定評估等功能。我們認為,二手車交易市場作為流通的載體,應當是為二手車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為規範二手車交易市場的運作,創造公平競爭的交易環境,繼續發揮交易市場在二手車流通中應有的作用,《辦法》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的功能作了相應的調整,並明確規定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税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作為其轉移登記的憑據。
不容置疑,品牌經銷商等經營主體的引入必將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發展產生較大的衝擊。但是,應當看到,經營主體多樣化,對拓展流通渠道,擴大二手車市場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有競爭才會有發展,新的經營主體的引入有助於促進二手車交易市場規範運作,提高服務水平。我們認為,《辦法》實施後,二手車交易市場仍將成為二手車流通的重要渠道。因此,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根據其自身特點,抓住機遇,轉變觀念,把強化和拓展市場的服務和管理功能作為企業長遠發展的方向,以利於為交易雙方創造公平競爭的交易環境,提供更加便利和優質的服務,進而不斷髮展和壯大自己。
問:二手車流通涉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等重大問題,針對二手車交易行為不規範的問題,《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普遍存在着買方對賣方的不信任,買方對二手車市場和經紀人所報價格的不信任,主要表現在對車輛來源的合法性、事故情況、性能、里程真實性以及評估價格的懷疑,導致一些不熟悉行情的消費者對二手車望而卻步。針對這一問題,從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出發,《辦法》主要在三個方面作了相應規定。一是增加二手車交易的透明度,經營企業不得隱瞞車輛的有關真實情況,保證車輛來源的合法性和車輛的性能質量達到國家有關規定;二是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承諾相應的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三是規範經紀機構的經營行為,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税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我們希望通過實施《辦法》,使二手車市場秩序得到明顯好轉,真正讓消費者賣的放心、買的放心、用的放心。
問:剛才您提到了二手車統一發票,能否介紹一些這方面的情況?
答:二手車交易尚未實施全國統一發票,這樣不利於進行監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並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二手車轉移登記帶來不便。為促進二手車流通規範化,辦法規定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税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並作為公安交管部門辦理二手車轉移登記的憑據。為配合其實施,税務總局已下發了《關於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規定自10月1日起正式啓用二手車統一發票。
問:《辦法》出台後,二手車鑑定評估是大家關注的焦點,能否介紹一下二手車鑑定評估的有關情況?
答:從評估機構來看,發達國家二手車市場規範和完善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具有實力雄厚、被社會認可的中介機構和素質高的評估師隊伍。中國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的建立才剛剛起步,評估人員的數量和整體素質均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為促進二手車市場的快速健康發展,一方面要積極培育和建立二手車鑑定評估、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加快培養鑑定評估專業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准入制度,嚴格准入,以利於提高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的整體水平。《辦法》規定,設立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按規定的程序申辦。
從評估規範來看,當前中國二手車鑑定評估缺乏科學合理和統一的規範,鑑定評估隨意性大,評估結果可信度低,難以確保評估結果的客觀、真實、公平、公正,失去了評估自身的意義。《辦法》規定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二手車鑑定評估業務。為配合其實施,提高二手車鑑定評估的質量和水平,規範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的評估行為,我們正着手研究制定易於操作、能真實反映評定結果的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鑑定評估標準,使鑑定評估機構工作有章可循,評估結果對客户具有參考價值。
另外,原有辦法雖未對二手車評估作硬性規定,但大多數二手車交易市場以評估價格為依據收取交易費用,實際上二手車鑑定評估已成為強制要求,難以保證評估價格的公平公正, 無形中增加交易成本,消費者對此反應強烈。為此,《辦法》規定,除屬國有資產的二手車外,二手車鑑定評估應按照買賣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行評估。
問:信息通暢是二手車流通的重要基礎,對此,《辦法》有什麼要求?
答:當前,缺乏信息支撐和溝通是阻礙二手車流通發展的突出問題之一。中國二手車交易日趨活躍,但大多數二手車市場交易信息封閉,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交易信息網絡,影響了二手車的流通。《辦法》對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檔案制度和信息報送、公佈制度作了規定,併力圖在此基礎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全國性的二手車信息網絡,提高二手車合法性、安全性信息查詢效率,促使各地二手車信息資源有效流動。
問:我們注意到,原《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稱交易的車輛為舊機動車,而《辦法》中則稱為二手車,為什麼要進行名稱變更?
答:《辦法》中以二手車取代原規定的舊機動車的理由:一是《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原農用運輸車)、掛車、摩托車,有的車輛可能尚未使用就進行轉移登記,稱其為二手車比舊機動車更通俗、準確,符合實際,並能為公眾所接受;二是《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將需交易並進行所有權轉移的車輛稱為二手車,《辦法》的有關名稱應與其統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