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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
鎖定
- 中文名
- 二年律令
- 館藏地點
- 荊州地區博物館 [2]
- 出土時間
- 1983年12月 至 1984年1月 [2]
- 所屬年代
- 漢高後二年(公元前186年) [2]
- 類 別
- 實質民法 [2]
- 頒行者
- 呂后 [2]
二年律令考古出土
二年律令年代確定
《二年律令》的簡文中有優待呂宣王及其親屬的法律條文,呂宣王是呂后於呂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贈與其父的諡號,與《二年律令》同時出土的歷譜中記載的最後年號是呂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因而學界判定《二年律令》是呂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2]
二年律令律令內容
《二年律令》共整理出賊律、盜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襍律、錢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田律、□市律、行書律、復律、賜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後律、爵律、興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和津關令,含27種律和1種令。
二年律令內容解讀
- 《二年律令·賊律》規定:“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之,毋罪。妻毆夫,耐為隸妾。”即丈夫因妻“悍”而毆打妻子,只要不使用兵器,即使把妻子打傷也無罪;而妻子毆打丈夫,不論出於何因都會被處以“耐為隸妾”的懲罰,這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男性在家中對女性的優勢,呂后當政時期制定這樣的法律,明確維護了夫尊妻卑的原則。
- 《二年律令·户律》規定:“為人妻者不得為户”,確立了家庭中妻子對丈夫的從屬地位。
- 《二年律令·收律》規定:“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財、田宅。”即丈夫犯罪,妻子要受到牽連,被官府收為奴婢。
- 《二年律令·置後律》規定,只有在丈夫死後,寡妻才有機會繼承為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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