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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素論

鎖定
一種早期的智力結構理論。由英國心理學家和統計學家C.斯皮爾曼於1904年提出。他根據人們所完成智力作業時成績的相關程度,提出智力由兩種因素組成:一種是普通智力或普遍因素(簡作G因素),它是人的基本的心理潛能(能量),是決定一個人智力高低的主要因素。另一種是特殊智力或特殊因素(簡作S因素),它是保證人們完成某些特定的作業或活動所必要的。斯皮爾曼試圖用智力的這兩個因素來解釋各種智力測驗中發現的相關與不同。 [1] 
中文名
二因素論
外文名
two-factor theory
提出者
C.斯皮爾曼
國    家
英國
應用領域
心理學

二因素論內容

一種關於能力構成因素學説。由英國心理學家斯皮爾曼提出。認為在不同活動中所表現的能力,各含有兩種因素:一為一切能力的共同因素,即領會關係的智力,叫“G因素”;一為各種能力的特殊因素,叫“S因素”。此説原來旨在説明各種能力測驗成績之間普遍相關的原因,但經進一步研究,則發現相關不僅存在於(譬如説)甲、乙、丙、丁四種測驗成績之間,且也分別存在於甲與乙、乙與丙、丙與丁等之間。如果説普遍相關標誌G因素的存在,則分別相關必標誌另一種共同因素的存在。這説明二因素論不足以概括人類能力的複雜性。 [2] 
當人們在完成任何一種作業時,都有G和S兩種因素參加。活動中包含的G因素越多,各種作業成績的正相關就越高;相反,包含的S因素越多,成績的正相關越低。斯皮爾曼認為,G因素是智力結構的基礎和關鍵,是智力測驗的主體。國際上流行的斯坦福一比奈智力量表和韋克斯勒智力量表都體現了斯皮爾曼的智力結構理論。

二因素論爭議及發展

但這一理論也受到教育心理學家桑代克的批評。他認為智力是由許多不同能力在腦內相互聯結構成的。主要智力是:社會智力、具體智力和抽象智力。後來,瑟斯頓又提出了智力的羣因素論。二因素論的代表人物有德國的斯特恩。他在《早期兒童心理學》一書中提出“合併原則”。他説:“心理的發展並非單純地天賦本能的逐漸顯現,也非單純地對外界影響的接受或反映,實為內在的品質及外在的環境合併發展的結果。”
R. S.伍德沃思提出“相乘説”,認為人的心理發展等於遺傳和環境的乘積。他説:“遺傳和環境的關係,不似相加的關係,而較似相乘的關係。一個人,並不等於遺傳與環境之和,而等於遺傳與環境的乘積。個人的發展依賴於他的遺傳與環境兩方面,就像矩形的面積依賴於高也依賴於長一樣。”
美國心理學家格塞爾認為:先天的成熟和後天的學習是決定兒童心理學發展的兩個基本因素。
二因素論比片面強調一個因素的遺傳決定論和環境決定論全面一些,比較符合兒童的發展實際。但二因素論並沒有克服機械性,沒有看到兒童的實踐活動和兒童本身在心理發展中的作用,沒有看到兒童發展中各種因素的辯證關係,所以沒有超出遺傳決定論和環境決定論多少,也不能科學地解決兒童心理發展的問題。

二因素論應用

英國心理學家斯皮爾曼認為智力是由一般因素(G因素)和特殊因素(S因素)構成,故稱二因素論。完成任何一種作業都是由G和S兩因素決定的,在智力結構G和S中,最重要的是一般因素G,它代表個人的普通能力,是一切智力活動的主體;S因素代表個人的特殊能力,只和少數活動有關。例如,完成數學作業需要G+S1,完成音樂作業需要G+S2,完成美術作業需要G+S3,在完成這三種作業都有一個共同因素G和不同因素S(S1,S2,S3),G因素使三種作業有一定的正相關,S因素使這三種作業之間不完全相關。該理論對理解人類智能發展、剖析能力結構中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的作用有積極意義。 [3] 
參考資料
  • 1.    陳會昌;龐麗娟,申繼亮,周建達.中國學前教育百科全書 心理發展卷 :瀋陽出版社 ,1995-06
  • 2.    武廣華,臧益秀,劉運祥等;高東宸,陳孝文,李培武等.中國衞生管理辭典: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05
  • 3.    楊春洗,康樹華,楊殿升.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 刑法學||犯罪學||監獄法學 Peking University Encyclopedia of Jurisprudence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