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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鎖定
2015年6月2日,中國政府網公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任職條件和資格、選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監督約束、退出、附則9章40條,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1]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訂。 [5] 
中文名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發佈機構
中共中央辦公廳
發佈日期
2015年6月2日
實施日期
2015年5月28日
制定依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
屬    性
法規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簡述

2015年6月2日,中國政府網公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省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羣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羣眾公認原則;
(四)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五)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理想信念堅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善於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三)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團結協作,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羣眾威信高。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第七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並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
第九條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
選拔任用
第十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啓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採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託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第十四條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條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實行聘任制的,聘任關係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六條提任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提任非選舉產生的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八條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
第二十一條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批准或者備案。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考核評價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評價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積極推進分類考核,注意改進考核方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條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瞭解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培養、使用、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五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第二十七條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後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二十八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係。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監督約束
第三十條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三十一條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迴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退 出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三十五條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附 則
第三十七條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規定,制定市(地、州、盟)級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羣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2]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解讀

制定原因
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全國有事業單位110多萬個、工作人員3000多萬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領導者、組織者和推動者,在推動公益事業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制定《管理規定》可以説是“中央有要求、現實有需要”。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社會事業發展,積極推動事業單位及其人事制度改革。2011年,中央作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決策部署,提出要“抓緊研究制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十八屆三中全會對事業單位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面對新形勢新任務,落實中央新精神新要求,迫切需要以法規制度建設為抓手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有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央企業有《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長期沿用黨政機關幹部的模式,沒有形成充分體現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政策法規體系,亟須填補空白。
《管理規定》作為第一個專門規範和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黨內法規,是黨的組織工作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重要成果,是依法依規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大舉措,是新時期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它的印發實施,對於提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水平,建設一支符合好乾部標準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提高公益服務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主要內容
我國事業單位行業眾多、類型複雜,不同地區、不同層級事業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各不相同,對領導人員管理既要提出共性要求,也要兼顧個性差異。基於此,我們制定《管理規定》,總的考慮是按照“先整體立規、後行業完善”的思路,採取“1+X”模式,建立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體系。先制定涵蓋“進、管、出”環節的《管理規定》(即管總的“1”文件),對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規定,在此基礎上,由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研究制定體現行業特點的具體管理辦法、各省區市黨委制定市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即“X”文件),進一步提出符合行業和當地實際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體要求,增強針對性、有效性。
在制定文件過程中,我們注意把握四點:一是認真貫徹中央新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好乾部標準,體現“三嚴三實”和“四有”要求,強化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從嚴管理幹部,樹立正確用人導向。二是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立足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從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發展出發,提出符合事業單位實際的管理原則、基本條件和制度要求。三是突出問題導向。着力解決任職資格條件不明確、用人機制不靈活、日常管理不規範、監督約束不到位等問題,積極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四是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統一。認真總結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實踐經驗,積極吸收借鑑其他領域領導人員管理有效做法,搞好與《幹部任用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政策法規的銜接,保證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宏觀管理的有機統一。
《管理規定》共9章40條,對領導人員管理“進、管、出”各個環節作了規範。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總體要求和原則以及組織實施主體等。第二章任職條件和資格,對任職基本條件和資格作出規定。第三章選拔任用,明確主要方式和程序要求。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提出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第五章考核評價,對考核的類別、重點內容、等次及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第六章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對培養教育、交流、後續職業發展、收入分配和表彰獎勵等作出原則規定。第七章監督約束和第八章退出,明確監督主體、監督重點和具體制度措施,完善退出機制等。第九章附則。
黨管幹部原則
黨管幹部原則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根本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黨的執政骨幹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這支隊伍管理同樣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這既是實現和加強黨對事業單位領導的必然要求,也是順利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堅強組織保證。為此,《管理規定》明確把黨管幹部原則作為領導人員管理的首要原則,用於統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並將其貫穿到管理目標、管理任務、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個方面。《管理規定》明確提出,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領導人員管理職責,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提出啓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在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環節嚴格把關,並切實落實好教育培養、監督約束等方面的職責任務。
任職資格條件
任職資格條件是用人導向和用人標準的集中體現。《管理規定》認真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結合事業單位特點,把好乾部標準和有關要求細化為領導人員的具體任職資格條件。在任職基本條件上,《管理規定》注意兼顧共性要求與個性特徵、一般崗位與特殊崗位,比如,對所有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必須具備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等提出要求,突出強調要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等要求。對其中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提出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對正職領導人員,提出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在任職基本資格上,對從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分別設置了相應的資格要求,其中,對從管理崗位提任的,參考《幹部任用條例》和崗位設置有關規定,明確文化程度、工作經歷、任職年限等要求,與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資格搞好銜接;對專業技術人員擔任領導職務開闢任職通道,作出原則規定。
在選拔任用方面,《管理規定》主要對領導人員的選拔和任用方式作了規定,考慮到程序要求基本一致,未作贅述,只提出參照《幹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關於選拔方式,《管理規定》採取“一般”加“特殊”的方式,明確對擬任人選,可以採取組織選拔、競聘(爭)上崗和公開選聘(拔)等方式進行,同時考慮到一些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必須是本行業、領域領軍人才,需要面向全國甚至全球選拔,在總結一些地方和行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也可以探索委託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選拔領導人員。在任用方面,《管理規定》提出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為進一步轉換用人機制,搞活用人制度,提出對行政領導人員要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2011年中央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任期目標責任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是體現中央改革精神,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促進領導人員忠於職守,激發隊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文件制定過程中,各地各部門普遍贊同推行這項制度。對此,《管理規定》明確“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關於任期目標設定,由於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工作內容千差萬別,只作了原則規定,提出任期目標內容應當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同時把任期目標與考核評價相掛鈎,以推動領導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完成任期目標任務,使這一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領導人員職業發展制度措施
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專設一章,以遵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成長規律,體現中央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關心。對職業發展,主要從完善培養教育制度、交流制度、鼓勵支持後續職業發展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比如,一些地方反映,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比較薄弱,參加培訓機會少、培訓針對性不強、知識技能更新慢等問題,還有個別領導人員存在重專業不問政治、黨的意識淡薄等傾向。對此,《管理規定》從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鍊等方面提出要求。又如,在交流方面,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與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之間的交流不夠通暢,同一行業、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之間的交流也不夠。對此,《管理規定》提出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對統籌推進“三支隊伍”交流、事業單位之間交流作出規定。再比如,對於後續職業發展問題,現實中,許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前一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他們退出領導崗位後,為繼續發揮其專長,《管理規定》提出,對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後續職業發展。
從嚴管理幹部規定
從嚴治黨、從嚴治吏,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治國理政的鮮明特徵。中央強調要把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嚴的紀律貫穿到幹部管理全過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人、財、物方面有較大的決定權、支配權,而監督約束機制尚不夠健全,特別是對“三重一大”決策監督不夠,部分行業和領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必須加強對這支隊伍的從嚴管理。
考慮到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國家公職人員,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措施同樣適用,為此《管理規定》把中央關於幹部管理監督方面的制度措施和要求,結合事業單位特點作了梳理整合。《管理規定》明確了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把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作為監督的重點內容;強調要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和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迴避等制度,通過完善這些監督措施,致力於織牢紮緊從嚴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制度“籠子”。
學習貫徹
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於貫徹執行。關於《管理規定》的學習貫徹,中組部將印發通知,對各地各部門學習貫徹工作提出要求。同時,還將召開座談會,對學習貫徹《管理規定》、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作出部署;舉辦培訓班,對省裏和中央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同志進行培訓,幫助大家準確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執行能力。組織(人事)部門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高度重視《管理規定》學習貫徹工作,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學習培訓,嚴格執行政策,完善配套制度,不斷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3]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相關報道

2015年6月3日,中央政府公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管理規定》根據中央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作出規定,是新時期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管理規定》的印發實施,對於健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乾部標準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抓好《管理規定》的學習培訓和貫徹落實。重視加強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嚴格標準條件,規範選拔任用,從嚴管理監督,樹立正確用人導向,為優秀人才脱穎而出、健康成長、施展才幹創造條件。抓緊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體現行業特點、切合自身實際的具體管理辦法或者實施細則,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體系。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嚴明工作責任,依法依規管理,確保中央精神在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2]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