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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

鎖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是為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法規
2019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
發佈機關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 
發佈文號
人社部規〔2019〕1號 [1] 
發佈時間
2019年9月18日 [1] 
施行時間
2020年1月1日 [1]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政策全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工作,加強對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包括崗位迴避和履職迴避。
第四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參與方以及可能影響公正的特定關係人需要回避的,適用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迴避按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的執行和監督。
第二章 崗位迴避
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係,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係。
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第七條本規定所稱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
(一)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二)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三)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四)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迴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迴避要求。
(二)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在1個月內作出迴避決定。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迴避決定作出後,及時通知申請人,需要回避的,應當自迴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並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第九條崗位等級不同的一般由崗位等級較低的一方迴避;崗位等級相同或者崗位類別不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迴避。
第十條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迴避政策的,可由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履職迴避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迴避的履職活動包括:
(一)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
(二)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
(三)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
(四)其他應當迴避的履職活動。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第十一條所列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職迴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提出迴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迴避決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組織、申訴公正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項工作組織的,工作組織負責人的迴避由成立該工作組織的單位決定,工作組織其他工作人員的迴避可授權工作組織負責人決定。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根據迴避決定需要回避的,應當自迴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迴避決定應當及時作出。迴避決定作出前,本人可視情況確定是否先行退出相關履職活動。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相關活動時,具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迴避。迴避辦理程序一般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迴避決定由邀請單位或者授權其組織(人事)部門、專項工作組織負責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應當由事業單位作出或者授權作出迴避決定的,特殊情況下,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迴避決定落實到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報告應迴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造成不良後果的,有關部門予以記錄,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邀請其參加相關活動;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可建議有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八條由於相關人員隱瞞應當迴避情形,造成工作結果不公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獲取的資質、資格、榮譽、獎金、學籍、崗位、項目、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擬新進人員和擬調整崗位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迴避關係。對因婚姻、崗位變化等新形成的迴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條對個人、組織據實反映本規定所列各類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機關工勤人員的迴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內容解讀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解讀一

迴避規定着重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工作的基本原則、迴避種類、適用範圍、權限程序、管理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迴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凡存在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迴避規定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針對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迴避政策的,可以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迴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外請專家等相關人員,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等工作時,對於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係的履職活動,應當迴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迴避規定明確作出迴避決定的權限,原則上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設定,對於成立專項工作組織以及邀請外單位人員的,由成立工作組織的單位、邀請單位按照實際工作需要來設定權限。
迴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並應當主動報告應迴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並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解讀二

問:為什麼要專門出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
答:出台《迴避規定》是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事業單位是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重要載體,工作人員是公職人員。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有關要求,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加強迴避制度建設,從源頭上確保事業單位客觀公正用人、履職。出台《迴避規定》是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配套規章制度、健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以往散列在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文件中的迴避條款不成體系,既難以做到進、管、出各環節全覆蓋,又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夠強,作為《條例》重要配套規章的“四梁八柱”之一,出台《迴避規定》是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工作制度化,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體系化和增強操作性、針對性的必然要求。
同時,出台《迴避規定》也是解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工作在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規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推動工作規範化的實際需要。
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主要回避什麼?
答:《迴避規定》規定了兩類迴避:一是以親屬關係為界定標準實施的崗位迴避,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擬聘人員)之間具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二是以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係為主要界定標準實施的履職迴避,即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外請專家等相關人員,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等需要回避的履職活動時,如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係,則應當迴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問:《迴避規定》的適用範圍為什麼不僅限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包括了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甚至是外請專家等人員?
答: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為機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既有機關,也有事業單位、企業和羣團組織,同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還涉及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這一特殊羣體,這一羣體的構成也非常複雜。為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有關要求,防止迴避制度出現“死角”,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延伸到哪裏,《迴避規定》就應當覆蓋到哪裏。因此,《迴避規定》不僅限於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迴避,而是定位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所有相關方的迴避。
問:崗位迴避為何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靈活執行?
答:這一授權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況而設定的,如氣象、地震、海洋監測台站等基層事業單位工作性質特殊,經常分佈於人跡罕至的高山、荒漠、海島,依靠夫妻、父子等人員數十年如一日長期堅守的情形比較常見;同時,文物修復、“小劇種”表演等個別專業人才稀缺,依靠家族傳承的情形也較多。本着既堅持原則又實事求是的原則,有必要留出一定靈活把握的空間。為避免政策靈活執行擴大化、隨意化的隱患,經論證後,《迴避規定》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對此做出具體規定,加強嚴格把關。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