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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合同關係

鎖定
事實合同關係是指雙方當事人並未簽訂書面的協議,但是已經以實際行動履行了合同義務的交易形式。是商業的重要合同關係之一。
中文名
事實合同關係
定    義
雙方當事人並未簽訂書面的協議,但是已經以實際行動履行了合同義務的交易形式
成立條件
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予以接受,但是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同

事實合同關係成立條件

事實合同關係成立的條件是: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予以接受,但是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同。主要義務的認定是關係到是否成立事實合同關係的決定因素,一般而言,法院可根據雙方交易行為的主要標的來確定主要義務,附隨義務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實合同關係;另外,主要標的的交付必須是達到了大部分主要標的完成交付時才能認定為主要義務履行完畢,主要標的的極少部分交付不能認定事實合同關係成立。

事實合同關係法律責任承擔

1.事實合同關係違約責任承擔
違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基礎是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成立,無論是事實合同關係還是書面合同關係,一方追究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則必須舉證證明合同已經成立。注意,承擔違約責任的基礎是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生效,即使是無效的合同,依然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事實合同關係違約責任的確定是一項法律難題,因為,雙方對與違約責任的具體數額或者計算方式沒有明確的約定,法院只能根據實際損失、因果關係等元素來酌定。根據違約責任補償性的本質屬性,張志勝律師認為,法院應當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但是,守約方的哪些損失屬於實際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是否應當包含其中?這一系列的問題都將要求守約方舉證加以證實,實屬難能可貴。事實合同關係違約責任問題有一個鮮明的特點,那就是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之後,對方不履行對待給付義務,因此,針對此種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是常態。
2.事實合同關係的締約過失責任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滿足下列四個條件: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包括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存在故意或過失;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針對事實合同關係而言,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常見形態,因為事實合同關係最終被認定為不成立的情況比較多見,合同不成立則無法追究違約責任而只能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應對方邀請,一方履行主要義務之後,對方不接受,此時,締約過失責任產生,對方應當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數額有法院酌定,一般而言,若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可以收回履行的標的,則收回之後,對方承擔運費、工作費用等;若履行的主要標的無法收回或收回造成巨大損失,則應當判令對方支付與標的價值相當的對價;若還有其他損失,則依然需要對方承擔。

事實合同關係比較

從形式上看,事實合同關係處於“運而無形”的狀態,交易在真實的發生並完成,但是卻看不到交易的載體,書面合同不一樣,交易雙方往往是依據書面合同進行交易,整個交易過程都會在合同中體現的淋漓盡致。從交易安全性方面分析,事實合同關係賴以存續的基礎是當事人的誠實信用,遵循的規則是當事人無形的合意所確定的程序和步驟;而書面合同則不然,雙方均同意依據書面協議完成交易,若發生糾紛則依約定處理;因此,不能簡單的否定事實合同關係交易的安全性,更不能簡單的褒獎書面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二者的本質在於對規則的尊重程度。
從本質上講,事實合同關係與書面合同關係並無區別,都是當事人之間交往的契約,只不過事實合同關係不存在書面“指南”而是直接以履行義務來完成交易,而書面合同則存在着履行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