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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倫

(全面性教育名詞)

鎖定
亂倫是一個基於特定文化傳統之上的詞彙,是被法律或習俗禁止的近親之間的兩性關係 [1]  ,是指違反文化傳統習俗所禁止的或法律所不允許的近親(包括血親和姻親)間發生的性行為或結婚 [2]  ,例如:父親與女兒之間、母親與兒子之間、兄弟與姐妹之間、公媳之間、岳母與女婿之間的性行為或結婚等 [3] 
亂倫既是生物學概念,又是文化概念,亂倫會導致近親婚配的子女隱性遺傳病發病率與畸形率都更高 [4]  ,也是對社會倫理秩序的破壞與背離。在全世界大多數國家,亂倫都被法律所禁止與限制 [5]  ,我國《民法典》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6]  。通過全面性教育瞭解並預防亂倫等性虐待行為,是保障未成年人性權利、建立健康的家庭關係中的重要一環。
中文名
亂倫
外文名
incest
別    名
親屬相姦

亂倫定義

亂倫,指在法律或風俗習慣不允許的情況下近親屬之間發生性行為或結婚 [7]  ,例如:父親與女兒之間、母親與兒子之間、兄弟與姐妹之間、公媳之間、岳母與女婿之間的性行為等 [3] 
亂倫既是生物學概念,又是文化概念,亂倫會導致近親婚配的子女隱性遺傳病發病率與畸形率都更高,也是對社會倫理秩序的破壞與背離。在歷史上,不同社會中“近親”範圍可能有所變化,但任何社會均毫無例外地存在着禁止亂倫的戒律或習俗,其核心內容一般為禁止雙親與後代、同父或同母兄弟姐妹之間的性關係。在近代社會中,有時把核心家庭中無血緣關係的親子之間性關係也包括在內,例如養父與養女之間的性行為 [8] 
從性醫學角度看,亂倫屬於性心理障礙性疾患之一,指以違反倫理的性關係獲取性快感的一種性偏離疾病。由於社會對亂倫有強大的禁止壓力,施行亂倫而得到性感滿足者均有明顯的性心理異常 [8] 
從法學角度看,當代學者們往往將亂倫定義為一個基於特定文化傳統之上的貶義詞,是指法律或風俗習慣不允許的情況下近親屬之間發生性行為 [7]  。性犯罪的客體有兩重屬性,一重是對個人性自主權利的侵犯,另一重是對社會倫理的侵犯 [9]  ,亂倫即屬於後者。在全世界大多數國家,亂倫都被法律所禁止與限制 [5]  ,我國《民法典》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6] 

亂倫現狀

根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女童保護”)和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共同發佈的2019年性侵害兒童案例報告,其中在性侵害兒童案例統計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佔比70.43%。在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家庭的親戚朋友作案27起,佔比12.74%;家庭成員(父親、繼父等)作案22起,佔比10.38%。
家庭成員作案更具隱蔽性,後續治理和相關工作難度也更大。多起發生在家庭中的性侵害案例表明,考慮到親情、倫理、生活保障等因素,受害人往往不敢聲張,不敢報警維權。“女童保護”建議,應完善對性侵害受害未成年人的國家監護制度,對於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性侵害的案件,除剝奪該監護人的監護權外,還應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完善的兜底保障制度,從而讓他們敢於維權,降低傷害 [10]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中,由成年親屬或其他熟人(例如學校老師、家長的朋友)施加的比例最高,遠高於陌生人加害的比例。在一項調查報告中有數據表明,性侵害未成年案中熟人加害者佔47%,而父親對女兒的性侵害發生比例最高,施害者與受害者之間的獨特關係也令這種傷害比其他類型性侵害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更加複雜、嚴重 [11] 
1949年以後,我國法律體系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傳統法律中很多與封建倫理道德有關的條款,比如,“親屬相姦”、“直系姻親間及直系擬製血親間禁止結婚”及“通姦”的規定等都被徹底廢止。
《民法典》中目前僅存在禁止結婚的規範,且只規定了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而沒有對有姻親和擬製血親關係的當事人設立禁止結婚的條款。這些規範僅着眼於生物遺傳層面,對不具有血緣關係的近親之間的婚姻並無限制 [3] 
與此同時,我國《刑法》也完全取消了有關“亂倫”罪的條款,僅在1952年12月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軍政委員會司法部關於父女兄妹間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應如何處罰問題的函覆》指出:“關於父女間發生性行為,結合目前社會,封建家長制的權威,在農村中普遍沒有摧毀,如此而發生性行為,則這種性行為從實質上説是一種強姦行為……對於這種強姦行為應較一般強姦罪從重辦理。兄妹間發生性行為,如亦系以封建家長制權威,也應依上述精神辦理……” [12] 
整體而言,隨着時代背景的變化,亂倫的規範條件及規範取向也隨之改變。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亂倫的法律限制。在當前的具體實踐中,亂倫的情形或者被視為道德領域的行為,不適用刑法;或者被視為強姦罪,從重論處 [13] 

亂倫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我國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涉及到了與亂倫相關的內容。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2003)從結婚的禁止事由的角度進行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從監護人的義務角度進行闡述。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國公民在處理和應對亂倫現象時的合法權益。

亂倫《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6] 

亂倫《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蔘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14] 

亂倫《婚姻登記條例》(2003)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15] 

亂倫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

亂倫是一種與性行為和親密關係相關的現象,在教育中往往會以預防性侵害、家庭與倫理道德等角度進行呈現。我國各部委發佈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釋義(2018版)》強調了青少年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08)強調了樹立性別和自我保護意識、學習生理發育知識以及預防和應對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必要性,《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2017)、《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7)從性與生殖健康角度強調青少年應當在性問題上遵守法律,在人際交往、親密關係和家庭關係中遵守倫理道德,學習預防性侵害的技能等。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之一。

亂倫《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釋義》

七、掌握正確的生殖與性健康知識,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預防艾滋病等性傳播疾病。
(一)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對性與生殖健康的認知水平,提升保護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責任意識。
(六)過早發生性行為、早孕或人工流產,會對青少年身心造成極大傷害。不安全性行為可帶來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傳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拒絕性騷擾、性誘惑和性暴力 [16] 

亂倫《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

小學4~6年級
模塊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衞生事故
  • 初步瞭解青春期發育基礎知識,形成明確的性別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17] 
高中年級
模塊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衞生事故
  • 學習健康的異性交往方式,學會用恰當的方法保護自己,預防性侵害;
  • 當遭到性騷擾時,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17] 

亂倫《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水平二(小學3~4年級)
  • 初步瞭解兒童青少年身體主要器官的功能,學會保護自己 [18] 
水平三(小學5~6年級)
  • 女生月經初潮及意義(月經形成以及週期計算);
  • 男生首次遺精及意義 [18] 

亂倫《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

水平五
瞭解性成熟的心理特徵;
努力控制由於性吸引產生的干擾;
正確認識正常的異性交往和性罪錯的區別;
增強性問題上的守法觀念 [19] 

亂倫《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性與生殖健康
  • 友誼、愛情、婚戀、家庭與倫理道德;
  • 優生優育與適宜有效的避孕方法;
  • 預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20] 

亂倫全面性教育中相關的教學內容

亂倫學習目標

預防亂倫等性虐待行為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全面性教育中,對預防亂倫等性虐待行為相關內容的學習同時涉及到知識要點、相關技能和態度觀念。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預防亂倫等性虐待行為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4下“暴力與安全保障”的第1個主題“暴力”,此外,核心概念1“關係”下的第1個主題“家庭”也涉及相關內容,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15~18歲以上四個年齡段 [21]  ,具體內容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與安全保障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能夠識別欺凌和暴力,並認識到這是錯誤行為,這一點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定義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識);
►明白來自家庭成員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錯誤的,且欺凌和暴力並非受害者的過錯(態度);
►示範如何安全應對同伴間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點:能夠識別兒童虐待,並認識到這是錯誤行為,這一點十分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定義兒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網絡對兒童進行的性剝削(知識);
►認同虐待兒童的行徑是對兒童權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過錯,這包括由相識且信賴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員對兒童的性虐待(態度);
►示範當一個成年人試圖對自己進行性虐待時,自己可以採取的行動(例如:説“不”或“走開”,並將遭遇告訴值得信賴的成年人)(技能);
►識別父母/監護人或值得信賴的成年人,並示範遭受虐待時如何與這些人溝通(技能)。
要點:能夠認識到父母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這一點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識別可能發生在父母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類型(例如:身體傷害,惡毒的言語、或強迫做某些事)(知識);
►認識到父母或者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態度);
►描述當在家庭中目睹這種暴力時將如何向可信賴的成年人尋求支持(技能) [21]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性虐待、性騷擾和欺凌(包括網絡欺凌)是有害的,在這些情況下懂得尋求幫助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描述性虐待(包括強姦、亂倫和網絡性剝削)、性騷擾和欺凌(包括網絡欺凌)的例子(知識);
►明白兒童性虐待是違法的,並且有許多權威機構和相關服務能夠幫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兒童(知識);
►認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騷擾、亂倫或欺凌時,尋求支持的重要性(態度);
►示範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騷擾時如何有效應對(技能);
►展示在自己或認識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騷擾、亂倫和欺凌時、如何尋求幫助(技能)。
要點: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在目睹這種暴力時,尋求幫助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定義親密伴侶暴力(知識);
►列舉親密伴侶暴力的例子(知識);
►認識到親密伴侶暴力是錯誤的、兒童在目睹這種暴力時主動尋求幫助將對他們有益(態度);
►示範如果在家庭中經歷這種暴力,將如何向值得信賴的成年人尋求支持(技能) [21]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是對人權的侵犯
學習者將能夠:
►比較和對比欺凌、情感暴力、身體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親密伴侶暴力(知識);
►認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輕人或權威者實施的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並非受害者的過錯,並認同這些行為是對人權的侵犯(態度);
►示範如何舉報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等現象(技能);
►示範如何向可信賴的成年人和機構尋求幫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的發生,併為倖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21]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每個人都有責任倡導人人享有健康與福祉並且不受暴力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分析有效減少身體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為的成功範例(知識);
►體會到公開反對所有場合下(包括學校、家庭、網絡和社區)的暴力和侵犯人權的行為非常重要(態度);
►倡導創建安全環境,以鼓勵每個人都能獲得尊嚴和尊重(技能) [21] 
核心概念1:關係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社會性別不平等現象往往會體現在家庭成員的角色和責任上
學習者將能夠:
► 列舉家庭中男性和女性在角色和責任方面的差異(知識);
► 描述這些差異會如何影響家庭成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知識);
► 認識到社會性別不平等會影響家庭成員的角色和責任(態度);
► 反思自己的家庭角色以及對於家庭中男性和女性的角色和責任有何感受(技能)。
要點:家庭成員對培養兒童價值觀至關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價值觀的含義(知識);
► 列出自己及家庭成員認為重要的價值觀(知識);
► 認識到家庭成員的價值觀會影響孩子的價值觀(態度);
► 表達個人的價值觀(技能) [21]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父母/監護人和其他家庭成員幫助孩子建立價值觀,併為孩子的決策提供指導和支持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父母/監護人和其他家庭成員如何支持孩子進行決策(知識);
► 認同父母/監護人和其他家庭成員會影響孩子的決策(態度);
► 反思家庭價值觀是如何引導他們做出決策的(技能)。
要點:家庭成員可以通過他們的角色和責任促進社會性別平等
學習者將能夠:
► 識別不同家庭成員的角色、權利和責任(知識);
► 列舉家庭成員通過他們的家庭角色和責任支持社會性別平等的方式(知識);
► 認識到所有的家庭成員都能夠促進社會性別平等(態度);
► 對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角色和責任表示支持(技能) [21]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成長意味着要對自己和他人負責
學習者將能夠:
► 識別並審視隨着自身的不斷成長需要對自己和他人承擔的新責任(知識);
► 認識到隨着成長,自己的世界和情感將會擴展到家庭以外,朋友和同伴會變得尤為重要(態度);
► 評估和承擔新的責任和關係(技能)。
要點:愛、協作、社會性別平等、相互關心和尊重對於健康的家庭功能和家庭關係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識別健康的家庭功能具有哪些特點(知識);
►理解為什麼這些特點有助於保障健康的家庭功能(態度) [21]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性關係和健康問題會影響家庭關係
學習者將能夠:
►評估當家庭成員公開敏感信息(例如,感染艾滋病病毒、懷孕、結婚、拒絕包辦婚姻、遭受性虐待或者目前有穩定的浪漫關係)時,家庭成員的角色和關係會如何變化(知識);
►反思在公開或分享自己的性關係或健康問題後,家庭成員的角色和關係會如何變化(技能)。
要點:在分享或公開性關係或性健康問題時如果遇到困難,年輕人和家庭成員可以尋求幫助
學習者將能夠:
►描述年輕人在公開或分享自己有關性關係或健康的問題時,其兄弟姐妹、父母/監護人或者大家庭能夠如何提供支持(知識);
►認識到當家庭成員彼此尊重並相互支持時,可以克服困難(態度);
►獲取有效且可靠的社區資源,以支持自己或其他需要幫助的家庭成員(技能) [21] 

亂倫相關研究

亂倫中國古代近親結婚現象及禁止

近親結婚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婚姻形態之一,“中表婚”就是一種中國古代作為佳話的近親結婚形式,所謂“中表婚”即是姑舅姨家子女互為婚姻的一種近親婚配形態,又稱“表親婚”,表現為兄弟與姐妹及姐妹與姐妹之間的子女相互結成夫婦關係,即親上加親 [22] 
《左傳》提到“劉氏範氏,世為婚姻”;白居易詩提到“徐州古豐縣,有村曰朱陳。一村唯兩姓,世世為婚姻”,其實大多就是中表為婚,而後世民間亦多此風俗。中國文學作品當中也多談及姑舅兩姨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典型的是《紅樓夢》當中的描寫。
至宋代社會,中表婚已經成為一種極為普遍和極為重要的婚姻形式。不論是在上層社會,還是在普通百姓階層,中表婚都大量存在。宋代“姑舅兄弟通婚甚多”,北宋中期官至參知政事的韓億與李若谷“子孫數世,婚姻不絕” [23]  。宋代以後,中表婚已經成為普遍的婚俗,一直在民間有優先適用的效力。明、清時代雖曾一度禁止中表婚,在法律上有“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妹妹者,杖八十”的規定,但後來終於因“習俗已久,莫能更易”而解禁。
然而,在我國各個歷史時期,對“同姓不婚”、“同宗不婚”、“近親不婚”都有所規定與限制。
對同姓結婚的危害,先秦時期有兩條重要的觀念性記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北魏以後的王朝對同姓結婚的限制開始嚴格起來。從歷史記載上看,北魏孝文帝是較早把同姓為婚之禁載入律令中的皇帝。唐代以後各朝政府將同姓為婚之禁載入典章。唐朝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宋代繼承了唐律規定。元代,至元八年(1271)所作規定為:同姓不得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始,已前者準已婚為定,已後者依決斷罪,聽離之。明清時期,從法令上看,同姓通婚的禁令繼續形諸法律。明代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代承襲了明朝的做法,不過更具體予“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主婚者被包括在處罰範圍內,實際是針對男女雙方家長採取的措施。
無論傳統時代,還是當代社會,男女擇偶均受到制度的約束。整體看,婚姻建立在與血緣親屬之外成員結合的基礎上。而從歷史階段着眼,男女在締結婚姻時,對同姓、同宗和近親成員的排斥,客觀上具有提高人口身體素質的作用。但近代之前對同姓、同宗成員的排斥更多地是從倫理角度考慮的。只有到了近親結婚排斥之時,才算進入現代意義上的“優生”階段 [24] 

亂倫亂倫行為的危害

近親婚配威脅後代健康
近親婚配子女隱性遺傳病發病率的增大,不但取決於致病基因在羣體中的概率,而且還取決於親緣係數。男女雙方的親緣關係越近,近親婚配子女發病率越高 [25] 
近親婚配後代的早期死亡率和畸形率也都高。根據世界衞生組織有關資料表明:近親婚配所生嬰兒死亡率比非近親婚配所生嬰兒死亡率高3倍,20歲以前死亡率高8倍。近親婚配後代患積水的比例高3倍;患合併症畸形的比例高3倍;患小兒畸形的比例高18.3倍 [4] 
此外,近親婚配還會帶來體質下降、體重減輕、發育不良、生殖能力低、對疾病的抵抗能力低、智商低、身高變矮等。例如:在美洲哥倫比亞與委內瑞拉交界處的莫迪洛里斯山森林裏,有一個叫"尤斯卡"的小部落,由於他們與世隔絕,長期部落內近親婚配,結果尤斯卡人身高只有0.6~0.8m,最高不足1m [25] 
亂倫行為不僅是對原有的男女關係是一種破壞,最為重要的會造成相關社會結構的紊亂。法律對亂倫的禁止除了避免人類血緣紊亂之外,更重要的是為了保障核心家庭的穩定 [13] 
侵犯未成年人性權利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規定,“兒童性侵害”是指兒童捲入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性活動,或因不具備相關知識而同意的性活動,或因發育程度限制而無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動,或破壞法律或社會禁忌的性活動。對兒童進行性侵害的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年齡較大或相對比較成熟的其他兒童;他們相對於受害者在責任、義務或能力方面處於優勢地位 [26] 
亂倫行為主要是發生在男性與接受撫養的年幼女性之間的性侵害行為。根據學者對美國1864年到1954年發生的30起亂倫案進行的研究,發現有28起發生在男性被告人與其女兒或繼女之間。其中的21個案件,有18個案件女方的年齡都在16歲以下,在28起案件中,女方年齡都沒有超過22歲。另外的研究也表明,繼父與繼女之間發生的亂倫行為,比率要遠高於自然的親屬關係之間發生的犯罪。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在針對2006年至2008年媒體報道的340個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專項調查分析中,在39個監護人實施性侵害案件中,29件發生在特殊家庭,比例高達75%,其中被生父、養父和繼父強姦的佔監護人侵害案件總數的61% [13] 

亂倫典型案例(卿某某強姦幼女案)

亂倫案件介紹

卿某某(男)與桂某某於1997年同居生活,1999年8月11日女兒卿某出生。2005年桂某某因病去世後,卿某某與鍾某某再婚,又於2012年離婚。此後卿某某便獨自帶着卿某租房居住。在此期間,卿某某多次強姦卿某。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5日,判處卿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 [27] 

亂倫法律裁判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卿某某對女兒卿某實施了性侵害,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被申請人卿某某的監護權應依法予以撤銷。
同時法院認為,申請人利川市民政局作為履行社會保障職責的國家機關,在收到利川市人民檢察院的書面建議後,及時將卿某視為孤兒進行救助,並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被申請人卿某某對卿某的監護權,自願承擔對卿某的監護職責。這不僅能夠為卿某今後的生活提供經濟保障,還能夠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卿某的教育、醫療、心理疏導等一系列問題。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由申請人利川市民政局取得卿某的監護權,更有利於保護卿某的生存、受教育、醫療保障等權利,更有利於卿某的身心健康 [27] 

亂倫教育意義

本案是一起監護人對親生女兒實施性侵害後被申請撤銷監護權的案件,其典型意義在於法院把涉案未成年人的幫扶救助作為審理案件的延伸,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從國內外的調查數據看來,此類案件的犯罪人多是兒童被害人的家庭成員,他們往往利用自己的長者身份、權勢、地位和未成年人的年幼無知,以“愛撫”、“關照”為名而施加性侵害,這就很容易使被害人思想麻痹,喪失警惕 [28] 
這類案件中,被監護人因受侵害,其生理、心理及親情關係均遭到破壞,往往對未來生活充滿絕望,其重建信心及恢復社會關係難度大。本案被害人遭侵害後,曾兩度輕生。宣判後,法院始終把樹立被害人對新生活的信心,挽救其前途命運作為工作重點,辦案法官主動介入到對被害人的幫扶、救助工作中。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額外申請5000元司法救助款,不僅解決被害人經濟上的困難,更從心理上不斷疏導、生活上關心關懷、學習上教育鼓勵,逐漸使被害人走出心理陰影,重新迴歸學校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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