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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律

鎖定
《九章律》,也稱《漢律九章》,是漢高祖統一中國以後頒行的法典。相國蕭何依照秦法,適應新形勢,制訂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户律、興律、廄律九篇。前六篇大體同於秦律,源於李悝法經》。後三篇是新增的有關户口、賦役、興造、畜產、倉庫等方面的規定,又稱《事律》。原文已失傳。 [1] 
中文名
九章律
別    名
漢律九章》
釋    義
漢高祖建立漢朝後頒行的法典
法律淵源
《法經》

九章律制定背景

戰國時期魏人李悝制訂了《法經》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秦商鞅改法為律,建立了較為嚴密的秦律體系。
劉邦初入關中,與父老鄉親約定“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摒棄了秦朝時的繁苛之法。 [2]  後來劉邦建立了西漢王朝。 天下初定,蕭何奉命改革秦政,制訂漢律。《漢書·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蕭何在秦法六律的基礎上,補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賦税徵收)、興律(主要規定徵發徭役、城防守備)和廄律(主要規定牛馬畜牧和驛傳方面),合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説漢律。

九章律基本內容

《九章律》的9篇分別是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户律、興律、廄律。前六篇大體與秦律相同,源於李悝的《法經》;後三篇新增關於户口、賦役、興造、畜產、倉庫等項的規定。原文已經失傳。
《九章律》仍以約法省禁,蠲削煩苛為原則,對一些定罪、刑罰有所減緩,刪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時宜的條文,至於秦律的法律原則、指導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標準,蕭何並未加以更改。被漢時視為秦之苛法的挾書、參夷、妖言誹謗、收孥相坐等律令,是在漢朝建立以後的高祖到文景時期逐漸廢除或修改的。
兩漢以《九章律》為主要法律,此外還有一些輔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這類“律”包括叔孫通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共六十篇。

九章律後世影響

《九章律》對後世封建王朝法律產生了重要影響。漢以後的歷代法律大多以《漢律》為藍本,它被譽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曹魏時,陳羣、劉邵、韓遜等人奉命“刪約舊科,傍採漢律”, [3]  制定出《新律》十八篇。西晉時,在《九章律》基礎上增加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 [4]  ,制定出《泰始律》。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史記·高祖本紀第八》: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
  • 3.    《晉書·刑法志》:其後,天子又下詔改定刑制,命司空陳羣、散騎常侍劉邵、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詵等刪約舊科,傍採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
  • 4.    《晉書·刑法志》  .國學網[引用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