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主權行為

鎖定
主權行為是國家以政治主體的資格行使統治權的活動。主張國家及其財產的有限豁免主義者把國家行為區分主權行與非主權行為,或稱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他們主張,國家只有以政治主體的資格行使統治權的活動或進行公務活動時,即進行公法行為或主權行為時,才享有豁免權。 [1] 
中文名
主權行為
定    義
國家以政治主體的資格行使統治權的活動
如果國家參加私法行為,如參加民事活動,從事商業、締結貿易合同或經營船隊等,則不能享有豁免權,而如同一般商人一樣,應受當地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的管轄或其他強制措施,不論是否同意,可以不管。但主張有限豁免主義的西方學者也承認,很難分清楚什麼是國家的主權行為(公法行為)和非主權行為(私法行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