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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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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制(Episcopacy)基督教教會體制的一種。主教一詞原意為監督和巡視者。以主教為主體管理教會。約2世紀上半葉開始形成,後逐漸完備。 [1]  實行主教制的教會主要有天主教、東正教及東部其他較小古老公教會、新教的聖公會、北歐路德宗公教會等。他們根據《新約》和古代教會傳統文獻關於監督、長老和執事的記述,認為此三者是自古以來教會管理體制中最根本的三級聖品(即神品)職位。天主教、東正教在三者之下還設立一些較低的神品,建立以主教為首的教階管理制度。主教為教區首腦,主管教區內一切教務和行政。司鐸(司祭或會長)由主教派立授權,協助主教管理教會,施行聖事,執行主教所委派的指定職司。助祭(六品會吏)一般亦由主教派立,常為司鐸的助手,多為過渡性職務,可晉升司鐸。此外,新教中的有些非公教權會,如衞斯理宗和路德宗等教會,亦使用主教、監督或會督稱謂,只是並未稱主教制。 [2] 
中文名
主教制
外文名
Episcopacy
類    型
教會行政體制
地    點
基督教活動中心
形成時間
約2世紀上半葉

主教制起源

主教冠(Miter) 主教冠(Miter)
主教制( Episcopacy),作為新教教會重要的教制(Ecclesiastical polity or church govemance),具有古老的根源。即在《聖經》新約時期的教會和教父時期,主教作為三級聖統(threefold ministerial office)教階聖秩之首,負有極大的牧養責任和法律責任。 [3] 
從學者們的考據來看,新約經文中有三個詞關係到早期教會的主教職銜。“監督”( Episkopeo),而“牧人監督”特指耶穌基督(彼前2:25);“監督的職分”(episcope,提前3:1);和四次提及教會的權威責任(徒20:28;腓I:I;提前3:2;多1:5,7;彼前5:1-3)。祭司性的主教在當時各地教會行使着領袖聖工。也就是説,從第二世紀開始,即聖彼得之後的三位教宗,即,Linus,Anacletus和Clement( ca.64-97),一般被視為最早的祭司性主教(presbyter-bishops),而非君主式的主教(“monarchical”160論新教教會的基本結構bishops)。 [3-4] 
真正在古公教會作為教會主教的是安提阿的聖伊那爵(St.Ignatius of Antioch ca. 35 -ca.105),即開始了三級聖職職分(threefold ministerial office of bishops,presbyters and deacons)。而主教則作為首位牧長,以主持諸般聖禮和決定信仰理解之權威來維繫着教會在教義和精神上的統一和純正。 [3]  [5] 
里昂的愛任紐主教( St. Irenaeu8 0f Lyons),面對着來自諾斯替(Gnosticism)異端的危機第一位確立主教之使徒傳承和權威(Apostolic tradition)。這在當時對於維護古公教會信仰和教義之純正和教會之穩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從此,一直到今天,從羅馬天主教系統來看,源自使徒的主教權柄,一直是教義和教規的權威,也是代表着源自使徒和基督的精神主線。因此,在關於主教的教義上,主教就是耶穌基督在世上的代表(vicars and legates of Jesus Christ),也是使徒們的繼承者。此乃所謂使徒統緒教義(Apostolic Successor)。此外,經過主教親自選立並主待按手祝聖禮也是歷史主教的一個組成程序。1962-1965年,羅馬公教會歷史性會議的“梵二公會議”所通過的文獻中再次規定主教祝聖對於教會之至關重要性。如神學界之分析:“在‘梵二公會議’之前,主教祝聖職分是否具有聖禮性(即,聖禮的組成部分)還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或者,換言之是否是一個對祭司職分的司法補充。梵二公會議文獻《教會憲章》( Lumen, gentium)對前者加以確認,聲稱‘在祝聖主教時授予聖秩聖事的圓滿性,這在教會的禮儀習慣中並按教父的説法,稱為最高的司祭職、神聖職務的定點。祝聖主教時,連同聖化的職務,也授予訓導及管理的職務,不過,這些職務,按其本質,只有在與主教團體的首領及成員有系統的共融下才能運用。’ [6]  [3]  [7] 
主教權杖(Crosier,Pastoral Staff) 主教權杖(Crosier,Pastoral Staff)
在教義學史上,主教制的教制形態大致就是以古公教會的三級聖職教製為基礎,主教領銜負責教會教義和教紀之權威的體制,其中,關於使徒統緒性和其他界定,也是為了確認主教在教會和信仰系統中的首席性和權威性。古公教會、東正教和羅馬公教會雖然有極多名稱的教會名銜和職務,但是,三級聖職一直是其最基本的框架,如羅馬教宗縱然有再多的名銜,但是,他首先是羅馬主教,因為他承襲了使徒彼得的首席權。教宗、各類樞機和大主教、大修院院長等,僅為教會政體中的不同職位,而非聖職職分。主教、司鐸和執事,從古公教會以來,至今仍然作為主教制羅馬公教會的教制框架。哈那克確認,“涉及到教會本質的認識,聖奧古斯丁的定義基本上被傳承了下來,即,教會是信徒們的團契,或者蒙神揀選者們的團契。這個理念也支撐着古公會教會聖統制的創設,即,教宗,作為聖彼得的接班人,和普世主教,整個大公教會的權柄都集於其身。” [3]  [8] 
改教時期,只有英國聖公會保留了主教制政體,但是,首席權不再是羅馬,而是英國國王。從此,英國聖公會作為新教教會主教制模式一直繼承下來.成為新教教會一大教制構成。而路德改教的時候,北歐國王決定本國全體國民從公教會改為信義宗,這樣,全體主教等聖職人員也一律過渡成為主教制的信義宗。幾個世紀以來德國本土諸侯其實一直行使的是主教的屬世權柄,一直到1918年,德國帝制結束,這樣,德國信義宗才恢復各教區的主教名銜,但是完全有別於聖公宗主教權柄和羅馬公教會主教權柄。在美國的聖公宗以主教制教會為名行使獨立於英國聖公宗首腦坎特伯雷大主教教席。後來,在宣教事工中從聖公會分離出來的衞理公會,實施的也是教區選舉式主教制,與德國信義宗相似。在西方以外的國家裏,傳教運動將新教教會系統的主教制也傳到世界各地。此外,匈牙利歸正宗也採納主教制。但是,幾乎所有的新教教會的主教都是以教務會議(synodical structure)為其行政結構和權力基礎。這又是源自加爾文主義的教會政體和權力設置。可以説,在過去這五百多年來,新教教會的主教制也隨着西方世界的文明進程,在教會行政權威的制約機制上,更多地民主議事和法治化,而趨於主教之神學、教義和教會統一性之權威和象徵作用。 [3] 

主教制西普里安宗教思想及實踐對主教制發展的影響

在基督教早期,一個地區的教眾處於一位或幾位長老的領導之下,後來最富有權威的長老就演變為這個地區的主教,該詞源於希臘語episkopos,意為“監督”。主教與其下屬的長老、執事三個等級,構成了一種三級制度,稱之為教會的教權化。在西普里安的影響下,主教制在3 世紀也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達到臻於完善的地步。 [9] 
西普里安把救恩論和教會實踐緊密結合在一起,為了解決與羅馬主教關於“異端施洗之爭”的問題,西普里安曾在迦太基召集主教會議,探討解決爭端的途徑。在西普里安的模式以及迦太基會議的宣告中,如果沒有主教的許可,任何人想要使別人恢復與教會的團契,都是觸犯主教的行為,告解者在主教之外不能採取任何行動。這對確立主教的職權、樹立主教的權威來説是一場勝利,為了完善這種教會行政體制,還需要建立一系列輔助性機構。迦太基會議所體現的是“主教會議”的早期雛形,自3 世紀初,一個行省的主教們為了討論重要的事務開始聚集召開主教會議。後世為了解決各種神學問題,形成了召開主教會議的傳統,如不久之後的尼西亞公會議( 325年) 。如果在當時不力主樹立主教的權威,或沒有憑藉主教召集的官方會議來解決爭端,基督教會極有可能變得信仰混亂,也無法有效應對帝國官方的打擊與逼迫。在3 世紀晚期,基督教在羅馬帝國由起初的一個地下組織,發展為一個階級化、有組織結構的宗教,一個重要的發展因素就是以主教為中心的階層組織架構成形,而這一點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西普里安的教會合一思想。 [9] 

主教制歷史事件

主教制主教敍任權之爭

主教敍任權(Investiture),授予天主教主教在封地上的職權的權力,源自拉丁文investiture,原指中世紀初期西歐封建主對其附庸授予以領地的權力。天主教會仿用於敍任主教和修道院長一類高級神職。通常以指環和權杖,象徵在封地上有宗教權力;世俗政權同時對之授以權標,象徵在封地上擁有世俗權力。 [10] 
11世紀中至12世紀初,羅馬教皇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為任命和封立主教之權力而引起的爭執。中世紀西歐各國主教與封建領主皆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附庸,各地主教也有皇帝敍位,在接受時還行敍任禮。皇帝和世俗政權藉此對教會實行控制,教會領主有時也以自己的實力對抗教皇,有時則借用教皇勢力而同世俗領主抗衡。11世紀始,教皇重視對德意志教會的控制權,主張教會不應受自國君,皇帝也無權插手主教的遴選與敍任。教皇尼古拉二世曾力圖使德意志教會從世俗政權控制下解脱出來,繼任的亞歷山大二世則公開反對世俗君主操縱主教的提名和任命,至格列高利七世即位,矛盾更加激化。1075年格列高利通諭廢除世俗君主對教職的敍任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四世立即予以反擊,譴責教皇。1076年2月教皇革除了皇帝亨利的教籍,迫使亨利幹1077年冬親自到意大利向教皇請罪求恕。亨利得到赦罪後不久便反對教皇,再次被革除教籍。但局勢反而對他有利,最終廢黜了教皇格列高利,另立教皇克雷芝三世。格列高利在流亡中死去。此後又經過了反覆的鬥爭,後予1122年訂立協議,德意志主教不再由皇帝直接任命,而由教會選舉產生,封地上的世俗權力則由皇帝授予,至此才結束這場爭執。 [2] 

主教制根除主教制請願

長期國會開會後,圍繞取消主教制問題展開了激烈的鬥爭。公元1640年12月11日,倫敦5萬人簽名請願書要求連根帶枝完全廢除主教制。國會內部對廢除主教制問題分歧很大。温和派主張宗教自由,限制主教的權力。他們認為,監督宗教的權力應屬於國王,廢除主教制將使教會和政府分離。激進派則主張完全廢除主教制,一切宗教問題由國會指派的教士會議解決。教士會議採取長老會制,取消祈禱書。眾議院通過禁止主教進入貴族院的議案。在討論中亨利·温説:“主教制和教皇主義相近;主教們成為上院議員最能促進我國民政制度的不幸狀況的惡化,當他們留在國內時,就不能有鞏固的公民和平。”貴族院認為各院只能有決定本院議員的資格因而否定了這項議案。眾議院則彈劾12名主教犯有叛國罪。眾院根據倫敦市民的請願書起草《根枝法》,於公元1641年夏勉強通過,但被上院否決。 [11]  在1642年,記過幾個流產了的議案後,最後終於通過了一項將主教從上議員席位中清除出去的法令。1643年,又頒佈了兩項議會命令,其一宣佈取消主教、教長和牧師令,其二宣佈將它們的土地收歸國有。 [12] 
參考資料
  • 1.    阜新平.基督教小辭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1.12:p574
  • 2.    成少森,葉川主編.西方文化大辭典.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1:第243頁
  • 3.    王艾明.馬丁·路德及新教倫理研究.南京:譯林出版社,2010年:p160-163
  • 4.    Dictionnaire encyclopedique de la Bibble.traduit du Neerlandais.Paris:editions Brepols, Tumhout -Paris ,1960:P545
  • 5.    Stuart G. Hall.,Doctrine and Practice in the Early Church.Grand Rapids, Michigan: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1992 :pp. 74-76
  • 6.    《教會憲章》.《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台北:中國主教團秘書處出版,1992年:第34頁
  • 7.    Susan K. Wood.“Episcopacy”in Encyclopedia of Christianity. New York: Eerdmans and Brill,2001: vol.2.p.107
  • 8.    Adolf Harnack.,History of Dogma. volume 6, translated from German edition by William M' Gilchnst.,Eugene OR: Wipf arid Stock Publishers,1997: p.119
  • 9.    吳芮.《論西普里安宗教思想與早期主教制的發展》.長春:《長春教育學院學報》第31卷第14 期,2015年7 月:P23
  • 10.    任繼愈主編.宗教大辭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第1080頁
  • 11.    符文軍編.青少年不可不讀世界歷史1000問 全新修訂版.北京: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10:第157頁
  • 12.    [英]戴維·M·活克.牛津法律大辭典:法律出版社,1988:第7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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