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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債權

鎖定
主動債權是指在抵銷中,提出抵銷的一方所享有的債權。主動債權原則上要求是抵銷人自己對於被抵銷人的債權。不過,這一原則存在例外,即允許以第三人享有的債權進行抵銷。如連帶債務中的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的,其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當分擔的部分為限,可以主張抵銷。主動債權必須有請求權存在,請求力被排除的不完全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在附條件的債權中,若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生效條件),在條件成就前,債權尚不發生效力,自不得為抵銷;若所附條件為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前債權為有效存在,故得為抵銷。 [1] 
中文名
主動債權
類    型
專業用語
隸    屬
抵銷中的概念
包    括
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
概念含義
抵銷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兩種。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相同種類債務,法律規定可以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制度。約定抵銷是在不符合法定抵銷條件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所發生的抵銷。
在抵銷中,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
參考資料
  • 1.    柳經緯.合同法(第一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