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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鎖定
《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和蘇聯政府於1924年5月31日在北京簽訂的關於處理兩國政治關係的協議。同日生效。
- 中文名
- 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 性 質
- 協約
- 簽約國
- 蘇聯 中國
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內容
協定共15條,附聲明書7個,中國政府外交總長顧維鈞致蘇聯代表L.M.加拉罕函、蘇聯代表加拉罕復顧維鈞外交總長函2封,議定書1項。主要內容有:①兩締約國平日使領關係應即恢復。②兩國政府允於該協定簽字後1個月內舉行會議,商定一切解決懸案的詳細辦法。③兩國政府同意在會議中,將中國政府與前俄帝國政府所訂立的一切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合同等項概行廢止,本着平等、相互、公平的原則重訂條約、協約、協定等項。④蘇聯政府根據其政策及1919年與1920年宣言,聲明前俄帝國政府與第三者所訂立的一切條約、協定等項,有妨礙中國主權及利益的,概為無效。⑤蘇聯政府承認外蒙古完全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以及尊重在該領土內中國的主權。⑥兩國政府互相承擔義務,在各該國境內,不準有為圖謀以暴力反對對方政府而成立的各種機關或團體的存在及舉動。彼此不做有損於對方國公共秩序、社會組織利益的宣傳。⑦兩國政府將彼此疆界重行劃定,在疆界未劃定之前,仍維持現有疆界。兩國政府允將兩國邊界江湖及他種流域上的航行問題,按照平等、相互的原則,在舉行會議中加以規定。⑧兩國政府在舉行會議中,按照該協定規定的原則,解決中東鐵路問題。⑨蘇聯政府允予拋棄前俄政府在中國境內任何地方根據各種公約、條約、協定等所得的一切租界等特權及特許。蘇聯政府允予拋棄俄國部分的庚子賠款,允諾取消治外法權及領事裁判權。⑩兩國政府允在舉行上述所定會議中訂立商約時,兩國關税税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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