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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友好通商條約
鎖定
《中葡友好通商條約》,是《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期滿後的新訂條約。
1928年12月19日,經過多次協商後,中國外交部長王正廷與葡萄牙共和國特派駐華全權公使畢安祺在南京簽署中葡新約:《中葡友好通商條約》,1929年3月27日生效。
- 中文名
- 中葡友好通商條約
- 簽約時間
- 1928年12月19日
- 簽約地
- 中國南京
- 生效日
- 1929年3月27日
- 簽約雙方
- 葡萄牙政府 國民政府
中葡友好通商條約情況簡介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此為澳門被葡萄牙佔據的歷史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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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7月10日,當時的中國政府外交部正式通知葡萄牙駐中國公使,條約已於當年4月28日期滿失效,1928年12月27日,當時的中國政府外交部公佈了新訂立的《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全文,新約中並未提及澳門問題,由此表明雙方都同意廢除《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中葡友好通商條約條約影響
《中葡友好通商條約》的簽訂,使葡萄牙人在法律上已不再擁有“永居管理”澳門的權利。
也就是説,自1928年起,中國政府已經可以隨時收回澳門。只不過中國擁有澳門主權及隨時可以收回澳門的涵義,中國方面是以極迂迴曲折的方式在條約中予以表達的。
同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的簽訂,使中葡之間始終爭執不斷的澳門地界問題不再提及,中葡關係也由激烈爭執轉為和平相處。
因為:
就中國政府而言,1928年以後,對澳葡當局採取了比較寬容的政策,從事實上默認了澳葡當局在澳門行使排他性統治的存在。葡方只要通過正式照會轉達的合理要求,大都表示同意。
中葡友好通商條約歷史回顧
1887年清廷與葡萄牙籤署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這是規定澳門為葡國“永駐管理”的地方的不平等條約,是澳門歷史重要的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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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
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
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沒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文件,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讓葡萄牙正式佔據澳門。雖然佔據澳門的計劃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佔據中國的土地。
直至1886年(光緒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税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
1887年(光緒13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税務司的北愛爾蘭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裏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
因《中葡里斯本草約》雙方己“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於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弈匡和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為代表,與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條約當中列明:
“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
不過,昔日該條約並沒有劃定界址。
到次年(1888年)4月28日兩國互換文書後,條約正式生效。
但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受到中國官員與人民的反對,就劃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沒有議定,而其後清政府與葡萄牙國內所發生的政治變化,更中斷了雙方的就澳門界址問題的交涉。既然澳門界址是沒有清楚劃定,故此葡萄牙佔領澳門地區是從開始已缺乏完整的條約所支持。
1928年,也就是《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生效的第40年,條約期滿,須按條約內規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條)。國民政府於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駐華公使,聲明《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滿。
其後,在同年12月27日,國民政府與葡萄牙籤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澳門的地位與界址問題沒有被提及。但當時雙方以秘密召會所達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不廢除《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只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結果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共54款,主要內容有:
1、中國堅準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身處無異;中國保留了葡萄牙如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的權利。
2、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3、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4、葡萄牙人可享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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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回顧:《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簽定過程 .中新社.1999-11-05[引用日期2019-12-18]
- 2. 《中葡友好通商條約》 .光明網[引用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