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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

鎖定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是民政部首批認定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2009年1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設立登記,業務主管部門為民政部。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使命是幫老弱者安生,助貧困者自強。 [1] 
中文名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
外文名
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
別    名
中華救助
屬    性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設立時間
2009年1月
業務主管部門
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
鄭國君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我們是誰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是民政部首批認定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於2009年1月成立。宗旨是:彙集海內外愛心善舉,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困難羣眾,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新時代黨和國家使命任務。自成立以來,秉承“幫老弱者安生,助貧困者自強”的使命,先後開展了扶弱濟困、助教助學、大病救助、災害救援等各類公益項目,受益人羣逾千萬人。 [1]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機構使命

幫老弱者安生,助貧困者自強。 [1]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機構願景

服務弱勢人羣,共創美好生活。 [1]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核心競爭力

誠信、專業、高效、服務 [1]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機構文化

純粹、平等、合作、快樂 [1]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業務範圍

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諮詢服務;
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1]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發展歷程

2023年7月,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准予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北新華街45號辦公樓由變更為北京市東城區王府井東街8號澳門中心寫字樓806室。 [4]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所獲榮譽

第二十屆(2023)中國慈善榜,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榮獲“年度榜樣基金會(公募)”稱號
第十九屆(2022)中國慈善榜,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榮獲“年度榜樣基金會(公募)”稱號
2021年,中華救助以中基透明指數FTI滿分100分獲得最高評級A+,入選“FTI2021大型公募基金會透明度榜單”中華救助獲界面新聞發佈2021年度透明慈善公益基金會榜單TOP1.
在第十八屆(2021)中國慈善榜活動中,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榮獲“中國慈善榜 年度榜樣基金會”稱號
中國互聯網公益峯會(2021),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當選新一屆組委會輪值機構,並榮獲“年度推薦 公益創新”機構
2021年鳳凰網行動者聯盟年度頒獎盛典,中華救助榮獲抗洪行動特別獎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佈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為3A級。 [5] 
中華救助獲評輕鬆籌頒發“2021年度公益號召力社會組織”稱號
根據南方週末公益研究中心SMIAR評估模型,中華救助入選2021年中國公益基金會品牌榜TOP10
在第十七屆(2020)中國慈善榜活動中,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榮獲“中國慈善榜 榜樣基金會”稱號
在第十五屆(2018)中國慈善榜活動中,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被評選為中國基金會TOP10
在第十四屆(2017)中國慈善榜活動中,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被評選為“十大公益基金會”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被《界面》評為“2017年中國最透明慈善公益基金會榜50強”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被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授予“2016網絡公益年度特別貢獻獎”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被授予“中國慈善聯合會2016年度推動者”稱號
2016年4月26日,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在第十三屆(2016)中國慈善榜活動中,入選“2016公募基金會榜單TOP15”
2015年4月28日,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在第十二屆(2015)中國慈善榜活動中,榮獲“中國十大基金會”
2011年12月30日,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入選中國公益慈善網評選的“公募基金會透明指數前20”
2011年11月28日,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入選2011福布斯中國慈善基金會榜“中國最透明的25家基金會” [1]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理事成員

2022年2月23日,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召開理事會換屆會議暨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基金會新一屆領導機構,成立了監事會。
【理事會成員簡介】
理事長:
鄭國君,男,中共黨員。曾任中共吉林省委副秘書長(正廳長級),吉林省民政廳廳長、黨組書記,吉林省老齡辦主任、黨組書記(兼),吉林省人民政府參事。
理事、秘書長:
喬 穎,女,曾任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愛心衣櫥公益基金秘書長,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愛心衣櫥公益基金秘書長,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副秘書長。
理 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土觀倉,男,現任青海省佛教協會副會長、互助縣政協副主席。
關信平,男,現任南開大學教授。
米勇生,男,曾任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司長,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理事。
喬 穎,女,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秘書長。
吳京偉,男,現任中國生態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執行董事,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理事。
肖隆君,男,曾任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理事。
鄭國君,男,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理事長。
胡廣華,男,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副理事長。
趙中華,男,現任世界動物保護協會(英國)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
浦 巍,男,現任首控基金管理無錫有限公司董事長,無錫市政協常委,民進無錫市委委員,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理事。
【監事會成員簡介】
監事長:
田 雷,男,中共黨員,正高級經濟師,律師資格。
監 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林閩鋼,男,中共黨員,現任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民政部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
張吾龍,男,中共黨員,現任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廣東省國強公益基金會理事、內蒙古老牛慈善基金會監事。
【首屆理事會成員】
許嘉璐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理事長
我國著名的語言學家、教育家、社會活動家。江蘇淮安人,北京師範大學中文系畢業,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民主促進會第十屆、十一屆中央委員會主席;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七屆、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北京師範大學人文宗教高等研究院、漢語文化學院院長;山東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院長。此外,還擔任世界漢語教學學會會長、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理事長、尼山世界文明論壇組委會主席等職務。
時正新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秘書長(2009.3-2013.5)
曾任民政部辦公廳主任
胡廣華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秘書長(2013.5-2022.2)
曾任聯想集團總裁辦公室主任,香港聯想國際副總經理,神州數碼(深圳)公司總經理
副理事長
劉 婷 中國生態旅遊集團創始人,華彩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會主席,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理事會副理事長(2009-2018)
耿志遠 中國-緬甸友好協會原會長;北京志遠功臣關愛基金會發起人、原理事長,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理事會副理事長(2009-2016)
劉長樂 鳳凰衞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總裁,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
理 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米勇生 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原司長
吳京偉 中國生態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執行董事
時正新 曾任民政部辦公廳主任,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首任秘書長
肖隆君 曾任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
張繼禹 中國道教協會原副會長
胡廣華 曾任聯想集團總裁辦公室主任,香港聯想國際副總經理,神州數碼(深圳)公司總經理,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秘書長
鍾南山 呼吸病學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導師
浦 巍 首控基金管理無錫有限公司董事長,無錫市政協常委
潘石屹 SOHO(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聯合創始人
監 事:
林閩鋼 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民政部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
張吾龍 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體育與運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組織章程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縮寫CS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在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彙集海內外愛心善舉,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困難羣眾,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新時代黨和國家使命任務。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併為他們提供服務類社會救助;
(二)通過多種方式,資助城鄉困難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助力鄉村振興,促進共同富裕;
(三)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國際公益項目合作及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諮詢服務;
(四)培育扶持基層社會組織,培養公益事業人才。倡導社會文明進步,開展社會倡導類公益項目,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或委託辦理的社會救助項目;
(五)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 踐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 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 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 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是基金會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權,履行本章程賦予的監督職責。
監事會對基金會規範運作情況、基金會財務情況、基金會重點公益項目執行情況、基金會年度工作等進行監督。基金會應為監事會履職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從監事中選舉產生。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基金會理事會議,參與重大事項的論證並提出意見,根據需要列席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權。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四)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和出席重要活動。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提議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崗位調整,提議聘任各機構副職人員,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保值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人員造成本基金會重大損失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基金會業務範圍慈善項目的資助;
(二)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10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27日第2屆第2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