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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鎖定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成立於1993年4月,是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1] 
中文名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外文名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
成立時間
1993年4月
組織性質
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組織簡介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成立以來,嚴格執行國務院頒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建立了規範的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本着“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保護環境、造福人類”的宗旨,廣泛募集資金,圍繞生態文明建設,在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改善、生物多樣性保護、綠色發展、水資源保護等領域,先後開展了“中華環境獎”“環保嘉年華”“環境項目資助”“生態扶貧”“綠色物流”“安全飲水援建工程”“資助大學生環保活動”“環境公益訴訟及培訓”等一系列公益項目活動,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多個項目榮獲中國慈善獎。2005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專門諮商地位”; 2010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被環境保護部評為“2010年度先進集體”;2013年在民政部組織的全國性基金會組織評估工作中獲得“5A級”榮譽;2015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度授予“首都環境保護先進集體”; 2016年被環境保護部評為“先進集體”、被民政部首批認定為“慈善組織”;2017年被環境保護部直屬機關黨委評為“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先進黨組織”;2018年榮獲中央國家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優秀案例”;2018年被生態環境部直屬機關黨委評為“先進黨組織”;2019年獲得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諮商地位。在最具權威性的全球智庫排名報告——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智庫研究項目”(TTCSP)研究編寫的《全球智庫報告2017》中,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是中國4家入圍全球最佳環境政策智庫榜單之一。 [1]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組織宗旨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宗旨:廣泛募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保護環境、造福人類。 [2]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縮寫為:CEP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廣泛募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保護環境、造福人類”。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本基金會的發起人和社會有關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和開展環境保護的管理、宣傳教育、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及項目;
(二)支持和資助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示範項目;
(三)開展和資助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資助和開展保護環境、促進環保事業發展的活動及項目;
(五)按照規定經批准,組織開展“中華環境獎”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方面的表彰和獎勵活動;
(六)資助和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1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環保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並志願為本基金會服務;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議事;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的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説明。
(三)理事有權調閲本基金會的有關文件,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瞭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併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瞭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資計劃;
(五)審定年度計劃、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六)審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臨時決議案;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事項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九)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年度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體理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議、簽名通過。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根據理事會有關資產運作要求,實現資產的安全並保值增值;
(五)組織擬訂重要的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組織協調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倡導文化建設,培育職業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優勝劣
汰管理機制,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要並得到發展;
(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十一)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專項基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運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資的收益;
(四)政府撥款和其它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資助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以及有利於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和項目。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需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
(二)募捐資金預計在3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國(境)外開展的募捐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3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環境保護公益目的的活動或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予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22日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相關活動

2021年4月8日,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與合作伙伴共同發起公益活動“U+校餐計劃”, 旨在幫助鄉村在校學生提升校餐的營養健康、食品安全、減少浪費,同時引導學生均衡飲食,養成勤儉節約、愛惜糧食的好習慣,建設資源節約型校 [4]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5-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