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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海外聯誼會

鎖定
中華海外聯誼會於1997年5月24日成立,是由中國大陸各界代表人士及有關團體、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知名人士自願結成,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中文名
中華海外聯誼會
外文名
China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辦公地點
北京
類    別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成立時間
1997年5月24日
會    長
石泰峯 [3] 

中華海外聯誼會發展歷史

1997年5月24日成立。
2008年9月26日,三屆一次理事大會在京舉行,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杜青林當選為中華海外聯誼會會長;厲無畏、李德洙、楊晶朱維羣楊崇匯全哲洙黃躍金樓志豪、陳喜慶、斯塔、汪毅夫、李卓彬、謝經榮、王明明、徐展堂、廖澤雲、霍震寰、李家傑、顏延齡當選為副會長。 [1] 
2012年9月28日,中華海外聯誼會三屆五次常務理事會在北京召開。會議增補中央統戰部常務副部長張裔炯、副部長林智敏為中華海外聯誼會副會長,審議通過了《關於召開中華海外聯誼會四屆一次理事大會的決議》。
2014年9月29日,中華海外聯誼會在北京召開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
2019年5月2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親切會見出席第九屆世界華僑華人社團聯誼大會。 [2] 
2023年3月,中華海外聯誼會常務理事會選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石泰峯為中華海外聯誼會會長。 [3] 

中華海外聯誼會主要職能

主要工作是:
(一)聯絡友誼。廣泛聯繫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及其團體,加強了解和友誼;
(二)促進合作。積極促進祖國大陸社會各界與港澳台同胞和海外華僑華人在經濟、科技、文化及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溝通。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華僑華人介紹祖國大陸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反映海內外各界朋友對國家建設和祖國統一事業的意見及建議;
(四)提供服務。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與協調,協助政府部門,維護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在祖國大陸的合法權益,排憂解難,提供服務。
中華海外聯誼會實行團體會員制。會員包括祖國大陸29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海外聯誼會。

中華海外聯誼會組織結構

現任會長:石泰峯 [3] 

中華海外聯誼會組織章程

(中華海外聯誼會五屆一次理事大會5月28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海外聯誼會”。英文全稱:CHINA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OFA。
第二條 本會由中國大陸各界代表人士及有關團體、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知名人士自願結成,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熱愛中華民族的海內外同胞,加強聯繫,增進友誼,促進合作,為統一祖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促進祖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維護港澳的長期穩定繁榮和發展,推進祖國的和平統一,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
(一)積極促進祖國大陸各界與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聯繫,加強溝通,擴大交流與合作,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積極引導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澳力量,增強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
(三)積極引導台灣同胞堅持一箇中國原則,促進同胞心靈契合,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
(四)積極引導海外僑胞構建和諧僑社,弘揚中華文化,與當地人民和睦相處,以僑為橋,促進中外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均為本會理事。團體會員根據工作需要向本會推薦理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個人會員為祖國大陸各界代表人士以及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知名人士;
(四) 團體會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外聯誼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出入會申請;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承擔本會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應積極履職,積極參加本會的會議和活動。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嚴重違紀違法、嚴重違反社會道德、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5年。每屆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 決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變更的理事人選;
(五) 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
(八) 決定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 必要時可選舉會長、副會長,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增免常務理事;
(十) 領導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與會理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任務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9年5月28日中華海外聯誼會五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中華海外聯誼會副會長譚天星率團歡迎儀式
中華海外聯誼會副會長譚天星率團歡迎儀式(2張)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