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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典

鎖定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國民黨政府頒佈的《中華民國民法典》。該法典在國統區適用20年,1949年中國共產黨發佈了文告,廢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內的國民黨《六法全書》。
中華民國民法典是原國民黨政權的六法之一。該法典始制於1928年由當時的法制局擬訂的《親屬法草案》和《繼承法草案》,但均未通過頒佈。1929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員會,旋即開始起草《中華民國民法典》。是年民法總則全編告成並獲通過,5月23日國民政府予以公佈,下分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7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及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是年10月10日生效實施。 [1] 
中文名
中華民國民法典
外文名
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民國民法典內容簡介

制定一部民法典系中國於21世紀頭10年的一件大事。本文試圖綜合民法典編纂體系中法學階梯式和潘德克頓式之優點,從民法調整對象理論出發認為民法典應包含人身法和財產法兩大部類,從科學的法典編纂方法出發認為民法典應採“總則——分則”模式,於分則中應根據重要性標準和邏輯性標準來排列各種民法制度,故21世紀的中國民法典體系由總則、人身權、財產支配權、財產請求權和財產繼承權組成。

中華民國民法典歷史意義

《中華民國民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頒佈實施的民法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以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法制編制法為主幹的六法體系的形成,標誌着當時中國在西方先進法文化和移植與法律資源的本土化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標誌着以近代法律理論為指導、具有近代特徵的法律制度在中國的成長與確立。開始於清朝末年的中國法律近代化進程至此得以初步完成”。
強調保護社會公益
《中華民國民法》十分強調對社會公益的保護,它以社會本位主義為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將對社會公益的保護貫徹到了法典的每一個角落。
(1)以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原則。(2)對所有權進行限制。(3)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4)無過失責任的引入。(5)酌情減免義務人的責任。(6)強調平等原則在民法典中的應用。
《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和體現出來的平等,不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僱傭人與受僱人的平等、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平等、承租人與出租人的平等、以及所有權人與佃權人之間的平等,內容非常廣泛。同時,在重視形式平等的基礎上,更致力於追求實質上的平等,尤其體現在對弱者的特別扶助,使其在社會上與強者處於平等地位。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