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
鎖定
《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是臨時參議院於1912年8月10日製定頒佈的法律。
- 中文名
- 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
- 頒佈時間
- 1912年8月10日
- 制訂者
- 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
- 公佈單位
-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 關鍵詞
- 立法機關 組織法
主要內容
1912年《國會組織法》
第一,規定實行兩院制,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構成。參議院議員由各省議會每選10名,蒙古、西藏、青海選舉會共選40名,中央學會選8名,華僑選舉會選6名。眾議院議員由各地方人民選舉產生,每人口滿80萬選出議員11人,在人口調查完畢前,各省議員名額最多46名,最少10名;蒙古、西藏、青海共40名。
[2]
第二,規定議會行使《臨時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其中,議決法律案、財政案、彈劾案及其他承諾事件,“以兩院之一致成之”;凡建議、質問、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之請求、答覆政府諮詢、受理人民請願、同意逮捕議員以及制定本院法規等,“兩院各得專行之”。
[2]
- 參考資料
-
- 1. 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 .中國圖書館網[引用日期2014-07-01]
- 2. 葉孝信.中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317-318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0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米嘛里哄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