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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投融資促進會

鎖定
中華投融資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成立於2009年3月,由清華大學私募股權同學會及專業的投資機構發起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促進會的宗旨是以學習和奉獻精神為先導 , 以聯誼和交流溝通為紐帶 , 以整合和拓展資源為途徑 , 達成共享資源、共同發展之目標。
促進會在兩岸三地香港、大陸、台灣設有辦事處,面向社會整合投融資資源平台。促進會有200多個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涵蓋了一級市場投資、二級市場投資、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等專業中介服務和實體企業。
中華投融資促進會致力於促進資本市場的合作,是一個自發性的行業組織。本會以服務為先及行業自律為宗旨,在專業的領域,資本運營、PE創投、投融資資源整合下,探索合作發展契機,與中華創業家論壇、中國機構投資者協會、台灣創投公會、清華校友會、大中華投資經理人協會以及多家國內知名創投企業形成緊密的戰略聯盟。 [1] 
公司名稱
中華投融資促進會
公司性質
社會組織
宗    旨
達成共享資源、共同發展之目標
辦事處
兩岸三地香港、大陸、台灣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9號

中華投融資促進會服務項目

(一)建立自有網站,提供最新、最快的資料查詢服務:
◆ 最新投融資信息,包括國內外投融資消息
◆ 國內外研討會、考察團等活動信息
◆ 最新投融資新聞、產業新聞
◆ 提供國家最新法律法規的信息
◆ 提供人才數據庫可供徵才
◆ 可與貴公司的網站連結,共創人氣
◆ 提供網上投融資信息交流平台
◆ 提供網站廣告服務
(二)促進會員交流
◆ 不定期之名人專題演講(非會員收費)
◆ 二個月舉辦一次不同主題的沙龍(非會員收費)
◆ 不定期組織各類運動:網球、羽毛球、高爾夫等
◆ 每年舉辦數場人才培訓班及產業分析班(會員可享優待)
◆ 不定期籌組投資考察團,前往國內各地交流考察(會員優惠)
◆ 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大型活動,如年終聚餐等
(三)承接的服務項目
◆ 承辦企業投融資説明會(非會員收費)
◆ 主辦或承辦項目對接會(會員優惠)
◆ 承辦各地方政府來深的招商説明會
◆ 主辦、承辦或組織參加國際性經濟論壇、行業性高層研討會、業務洽談會、中小型專題會議等;
◆ 主辦、承辦或組織參加國際性展覽會、行業性展示會、專業性展覽會、地區性推廣會和為成員定製品牌推介會等;
(四)諮詢服務
◆ 政府、園區、行業和企業招商戰略諮詢,重點項目招商引資策略諮詢
◆ 企業兼併、收購、重組諮詢
◆ 技術轉讓和技術入股評估諮詢
◆ 投資項目篩選
◆ 上市財務、法律、融資諮詢等(會員免費)
(五)項目融資
◆ 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諮詢服務及業務對接,主要有以下幾種:上市融資;槓桿融資;結構性融資;融資租賃;BOT項目;TOT項目。

中華投融資促進會建設宗旨

學習 、交流、合作、共贏。
本會的一切活動均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秉承併發揚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之校訓,以學習和奉獻精神為先導,以聯誼和交流溝通為紐帶,以整合和拓展資源為途徑,達成共享資源、共同發展、報效祖國之目標。 [2] 

中華投融資促進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之間、會員和社會各界之間開展各種聯誼、交流、學習活動,為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各個領域之間的協調溝通、交流、投融資合作提供服務;
(二)通過建立和運作“人力資源庫”、“項目儲備庫”、“投融資資訊庫”為會員的發展所需提供服務;
(三)策劃實施為國家鼓勵和倡導的各類社會公益性活動,為會員回報社會提供服務;
(四)策劃實施各類社會公關活動,為提升本會和會員及其企業的社會知名度、美譽度提供服務;
(五)組織舉辦主題論壇和各類研討、考察活動,為會員拓展視野、更新觀念、活躍思維、創新機制提供服務;
(六)施展組織團體功能,策劃實施投融資計劃,幫助會員開發和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為會員提供投融資服務;
(七)發揮組織的集約功能,開展各行業、區域的招商、投融資與展示活動,為會員業務拓展提供服務;
(八)開辦、運行同學會網站和出版報刊,通過構築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外界之間進行交流及傳播的平台,提供“投資+諮詢”服務;
(九)通過構築和運作一個集政策、法律、管理、技貿、項目為一體化的信息平台,為會員提供各種資訊和諮詢服務。
(十)為會員企業提供項目調研、策劃、分析、認證和管理諮詢、培訓等服務。 [2] 

中華投融資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華投融資促進會。
英文譯名為:GreatChina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Association
全稱縮寫為:GCIF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是由清華大學私募股權投資總裁班的同學發起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學習 、交流、合作、共贏。
本會的一切活動均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秉承併發揚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之校訓,以學習和奉獻精神為先導,以聯誼和交流溝通為紐帶,以整合和拓展資源為途徑,達成共享資源、共同發展、報效祖國之目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培訓學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投資大廈15樓B1-2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之間、會員和社會各界之間開展各種聯誼、交流、學習活動,為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各個領域之間的協調溝通、交流、投融資合作提供服務;
(二)通過建立和運作“人力資源庫”、“項目儲備庫”、“投融資資訊庫”為會員的發展所需提供服務;
(三)策劃實施為國家鼓勵和倡導的各類社會公益性活動,為會員回報社會提供服務;
(四)策劃實施各類社會公關活動,為提升本會和會員及其企業的社會知名度、美譽度提供服務;
(五)組織舉辦主題論壇和各類研討、考察活動,為會員拓展視野、更新觀念、活躍思維、創新機制提供服務;
(六)施展組織團體功能,策劃實施投融資計劃,幫助會員開發和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為會員提供投融資服務;
(七)發揮組織的集約功能,開展各行業、區域的招商、投融資與展示活動,為會員業務拓展提供服務;
(八)開辦、運行同學會網站和出版報刊,通過構築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外界之間進行交流及傳播的平台,提供“投資+諮詢”服務;
(九)通過構築和運作一個集政策、法律、管理、技貿、項目為一體化的信息平台,為會員提供各種資訊和諮詢服務。
(十)為會員企業提供項目調研、策劃、分析、認證和管理諮詢、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機構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認同本團體的理念,團結友愛,熱心服務;
(三)會員以個人名義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中華投融資促進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對本會信息、資源的共享權;
(六) 有要求本會給予幫助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其相關制度,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弘揚清華大學的精神,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支持、協助、配合舉辦本會的活動;
(六) 為其它會員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與幫助;
(七)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決策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會長;
(三)審議常務會議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1年。常務會議成員選舉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常務會議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開展本團體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
(三)推薦下一屆執行會長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的資格:
(一)執行會長人選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
(二)執行會長人選必須品行端正,具有強烈的為促進會服務之熱情,具有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在會員中有良好的影響和威信,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等多種優良素質;
(三) 執行會長人選必須具有召集或協助召集本協會成員或相關社會人士參加促進會組織的活動之能力,在推動本級分會開展為會員喜聞樂見、富有成效的活動中發揮積極的作用,並主動保持與促進會的聯繫,保證本人蔘與促進會的活動出勤率在60%以上;
第二十條 常務會議須有2/3以上執行會長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下經會長辦公議決定可以通信方式表決,其決議須經到會(或通信方式參加)執行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會議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顧問與監督委員會主任、理事、秘書長組成。在常務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常務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以上。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可續任。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屆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對秘書長人選有提名權。提議增補、改選執行會長;
(四) 對外代表本會處理有關問題,對內代表常務會議簽署有關文件並向常務會議負責;
(五) 要求各部門、分會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工作,對執行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
(六)經授權決定有關本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編制並組織落實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負責編制本會經費收支的預決算方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 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會議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代表本會開展對外聯絡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接受會員和社會各界的捐贈、贊助;
(三)本會舉辦相關活動獲得的收益;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收取標準必須通過常務會議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經費的日常管理
(一)本會的會長對本會的經費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二)本會經費的日常收支管理由秘書處負責,秘書長為經費管理第一責任人;
(三)制訂財務管理制度並報理事會批准執行;
(四)編制財務運作情況表,定期向常務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經費監督管理小組
由會長負責建立經費監督管理三人小組,對常務會議和會員大會負責;組長由會長推選一位執行會員擔任,兩名小組成員由各分會在常務會成員中提名候任人,經會長辦公會議議定。經費監督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能如下:
(一)定期審查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二)審批本會的重大開支項目;
(三)向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作出審核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應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理事會聘請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經會員大會批准,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會議。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