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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

鎖定
中華全國總工會是是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書記處領導。
1921年8月,為了集中力量領導中國工人運動,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在上海成立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1922年5月1日,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發起召集了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1925年5月1日,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在廣東大學禮堂開幕,正式成立了中華全國總工會併成立了全總執行委員會。 [24] 
根據2023年9月官網顯示,中華全國總工會有下設機構27個,其中包括8個專門委員會。 [1] 
中文名
中華全國總工會
外文名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簡    稱
全國總工會·ACFTU
成立時間
1925年 [24] 
類    別
社會團體
屬    性
工人階級羣眾組織
主管部門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書記處
現任領導
王東明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10號
社會代碼
1310000000001711X7

中華全國總工會歷史沿革

中華全國總工會成立背景

“五四”運動時期,隨着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工人階級作為獨立的政治力量開始登上歷史舞台。中國無產階級工會也逐步隨着中國工人運動的發展而產生。1920年8月,陳獨秀在《勞動界》發表的《真的工人團體》中呼籲工人聯合起來,組織真的工人團體。隨着各地工人運動的發展,上海、廣東等地的共產主義小組先後建立了一些具有的鮮明的階級性、羣眾性和民主性的現代工會組織,為工人階級建立現代工會指明瞭方向。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決議》指出,“黨應在工會中要灌輸階級鬥爭的精神”。 [2] 

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展歷史

  • 成立初期
全國工會台港澳工作培訓班 全國工會台港澳工作培訓班
1921年7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決定了當前工作主要是開展工人運動。8月,為了集中力量領導中國工人運動,中共中央在上海成立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
1922年5月1日,為了交流各地開展工人運動、建立工會組織的經驗,推動全國工人運動高潮,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發起召集了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 [3]  大會的主要任務是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聯絡全國勞動界之感情,討論改良生活問題,討論各代表提案等。會議通過了《罷工援助案》、《八小時工作制案》、《全國總工會組織原則決議案》等10項決議案,並決定在全國總工會成立以前,由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為各地工會總通訊機關。大會還通過了《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宣言》。 [4] 
1924年5月4日,廣州工人正式舉行代表大會,全市200多個工會的代表300餘人參加。大會通過了20個決議案,成立工人代表會執行委員會,選舉20個工會為執行委員會團體單位。 [3] 
  • 蓬勃發展
1924年國共合作後,國民革命高漲。為了指導和推動全國工人運動進一步發展,實現全國工人運動的統一和團結,擴展並鞏固工人階級的力量,由香港中華海員工業聯合會、漢冶萍總工會、全國鐵路總工會、廣州工人代表會等四大工團組織發起召集,1925年5月1日,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在廣東大學禮堂正式舉行開幕典禮。 [3]  大會的中心任務是:討論確定國民革命中工人運動的策略、方針和建立全國統一的工會組織。會上通過了《工人階級與政治鬥爭的決議案》、《組織問題決議案》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總章》等30多個文件,正式成立了中華全國總工會併成立了全總執行委員會,選舉林偉民為委員長。大會還決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加入赤色職工國際,以加強與世界無產階級之間的聯繫與團結。
1926年5月1日,第三次全國勞動大會在廣州召開。大會通過了《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的發展及其在國民運動中之地位執行的決議》、《勞動法大綱決議案》等30多個文件。大會號召全國工人階級、全國699個總會和分會積極行動起來,為迎接和支援北閥戰爭的勝利進軍做好準備。大會選出新的一屆執委會。
1927年6月19日,第四次全國勞動大會在漢口召開。大會的中心任務是動員和組織工人階級團結各階層人民,反對帝國主義的破壞和國民黨右派的政變,以挽救革命。會議通過了《政治報告決議案》、《國民革命的前途和工會的任務》、《女工問題決議案》、《童工問題決議案》、《反法西斯主義及對法西斯工會鬥爭決議案》等13個決議案,並發表了大會宣言。大會選舉了新的全總執委會。
1929年11月7日,第五次全國勞動大會在上海召開。中共中央向大會發來祝詞,項英代表全總作了報告。大會通過了《中華全國工人鬥爭綱領》、《工會聯合決議案》、《農村工人工作大綱決議案》等12個決議案及《告紅軍將士書》、《致赤色職工國際及世界各國工人書》等13項通電。大會選舉了新的全總執委會。
1948年8月1日,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在哈爾濱召開。會總結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白區和革命根據地的工人運動的經驗,制定了正確的工運方針和政策,在中國工運史上起着承上啓下的作用。大會認真聽取並着重討論了陳雲《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的當前任務》的主題報告等。大會還通過了新的《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決定恢復具有光榮革命傳統的中華全國總工會。朱學範向大會致《閉幕詞》時説,這次大會不僅在組織上是統一的,在意志上、思想上、精神上、行動上都是統一的。大會選舉產生了第六屆執委會。
  • 繼續前進
1953年5月2日,中國工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通過了《關於中國工會工作的報告》、《關於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的報告》的決議及《關於擁護世界工會聯合會召開世界工會第三次代表大會決議》。(全總六屆三次執委會決議,將第七次全國勞動大會改為中國工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
1957年12月2日,中國工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重申了“七大”制定的工會方針,進一步明確了工人階級當時的中心任務,即努力發展工業,積極支援農業,集中力量執行即將開始的第二個五年計劃。大會通過了《關於中國工會工作的報告》、《關於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的報告》和《中國工會章程》等決議。新的工會章程規定,工會的組織原則由原來的產業原則,改為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原則。
1978年10月11日,中國工會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總結了工會“八大”以來中國工人運動和工會工作曲折發展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制定了新時期工人運動和工會工作的基本方針和任務。鄧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國務院向大會致詞。大會討論通過了《中國工會工作報告》、《關於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的報告》和《中國工會章程》。
1983年10月19日,中國工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回顧和總結了工會“九大”以來中國工人運動和工會工作取得的輝煌成績,肯定了中國工會組織按照黨的方針,在指導思想上撥亂反正、團結和引導廣大職工前進的一系列工作,並討論確定了新時期工人運動和工會工作的方針任務。大會通過了新的《中國工會章程》。
1988年10月22日,中國工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的主要任務是貫徹中共“十三大”和十三屆三中全會精神,總結工會“十大”以來中國工會運動和工會工作的新鮮經驗,提出工會在全國深化改革中的主要任務,確定工會改革目標、原則和要求。大會通過了《關於全國總工會第十屆執行委員會工作報告》、《工會改革的基本設想》、《關於〈中國工會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的決議》和《關於全國總工會第十屆執委會財務工作報告的決議》等4項決議。
1993年10月24日,中國工會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明確提出一個時期工會工作的方針,即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要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羣眾的具體利益,全面履行各項社會職能,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鬥。大會通過了《關於全總第十一屆執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中國工會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的決議》等4個決議。
1998年10月19日,中國工會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明確了五年工會工作必須遵循的指導方針,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堅持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定不移地推動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的落實,突出工會的維護職能,團結動員全國各族職工為實現中國跨世紀宏偉目標而努力奮鬥。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全國總工會第十二屆執行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的決議》等4項決議。
  • 進入新世紀
2003年9月22日,中國工會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明確提出,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團結動員廣大職工,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新的貢獻,努力開創新世紀新階段工會工作新局面。大會總結了工會“十三大”以來的主要成績和基本經驗,確定了五年工會工作的目標和任務,選舉產生了中華全國總工會新的領導機構。大會審議並通過了全總十三屆執委會報告、財務工作報告、經審工作報告,討論並通過了《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
2019年慶祝“五一”國際勞動節大會 2019年慶祝“五一”國際勞動節大會
2008年10月17日,中國工會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總結了工會“十四大”以來的主要成績和基本經驗,確定了今後五年工會工作的目標和任務,選舉產生了中華全國總工會新的領導機構。大會表決通過了關於全總十四屆執委會報告的決議、關於《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的決議、關於全總十四屆執委會財務工作報告的決議和經審工作報告的決議。
2013年10月18日,中國工會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宣佈了當選的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六屆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書記處書記名單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常委名單;表決通過了《關於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屆執行委員會報告的決議》(草案)、《關於〈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的決議》(草案)、《關於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屆執行委員會財務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和《關於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屆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2018年10月22日,中國工會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宣佈了當選的全總第十七屆執委會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書記處書記名單和經審會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名單;大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六屆執行委員會報告的決議》、《關於〈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的決議》、《關於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六屆執行委員會財務工作報告的決議》和《關於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六屆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4]  [28-31] 

中華全國總工會組織體系

中華全國總工會機構設置

  • 最高權力機構
“2009'經濟全球化與工會”國際論壇 “2009'經濟全球化與工會”國際論壇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審議和批准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修改中國工會章程;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5] 
  • 執行機構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5] 
  • 常設執行機構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並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5] 
  • 特別機構
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准,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者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並向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5] 
  • 下設機構
辦公廳
組織部
宣傳教育部
研究室
權益保障部
勞動和經濟工作部(中國職工技術協會辦公室)
基層工作部
網絡工作部
社會聯絡部
法律工作部
女職工部(全國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辦公室)
財務部
國際聯絡部
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教科文衞體工會全國委員會
中國海員建設工會全國委員會
中國能源化學地質工會全國委員會
中國機械冶金建材工會全國委員會
中國國防郵電工會全國委員會
中國財貿輕紡煙草工會全國委員會
中國農林水利氣象工會全國委員會
機關黨委
機關離退休幹部局
資產監督管理部
中國工運研究所
中華全國總工會信息中心
中國職工對外交流中心
機關服務中心
參考資料來源 [1] 

中華全國總工會組織成員

  • 地方組織
會見世界工聯青年工會幹部代表團 會見世界工聯青年工會幹部代表團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審議和批准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總工會在區一級建立總工會。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具備條件的,建立總工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准。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各級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5] 
  • 基層組織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從實際出發,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推進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工會組織建設。
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工會基層委員會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科室)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5] 

中華全國總工會業務資產

  • 業務範圍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機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羣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五)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八)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係;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
(九)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6] 
  • 資產管理
“五一”新聞發佈會 “五一”新聞發佈會
工會經費的來源:會員交納的會費;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其他收入。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各級工會組織應堅持正確使用方向,加強預算管理,優化支出結構,開展監督檢查。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税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應當依法設立獨立經費賬户。
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各級工會依法依規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監督、管理,保護工會資產不受損害,促進工會資產保值增值。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下審一級”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准,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和產權關係。
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資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5] 

中華全國總工會建設成就

中華全國總工會活動交流

  • “經濟全球化與工會”國際論壇
“經濟全球化與工會”國際論壇自2004年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與世界工聯、非工統、阿工聯等國際和區域工會組織共同發起,論壇討論了各國工會和工人普遍關心的問題。
2009年2月,“2009經濟全球化與工會”國際論壇12日在北京開幕。此次論壇為期2天,來自25個國家37個工會組織的50多位工會領導人將圍繞“科學發展、體面勞動、職工權益”的主題,結合各自國家和工會組織的實際,進行交流和研討,共商應對金融危機、謀求經濟發展和實現工人權益之策。 [7] 
  • 上合組織國家職工技能交流營
2018年5月,中國工會“一帶一路”人文交流——上合組織國家職工技能交流營在京開幕。來自上合組織18個國家的代表齊聚一堂,共同探討推動上合組織國家職工技能發展。
此次交流營活動是中國履行上合組織輪值主席國職責、落實阿斯塔納峯會關於深化人文交流共識的一項舉措,為推動成員國產業工人技能交流與合作,促進區域內民心相通和共同發展搭建起平台。交流營活動通過主旨講座、專題研討、企業參訪、技能體驗、與大國工匠互動及文化參觀等多種形式的交流,繼續發展上合組織各國對“一帶一路”倡議、“上海精神”和中國工會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理念的理解,增進上合組織民心相通、鞏固上合組織合作的民意基礎。 [8] 
  • 金磚國家工會論壇
2017年7月24日,第六屆金磚國家工會論壇在北京開幕。金磚國家工會論壇成立於2012年,2017年首次在中國舉辦。此次論壇以“可持續發展與工會作用”為主題,來自巴西、俄羅斯、印度、中國、南非等金磚國家的14個全國工會組織的領導人,圍繞“可持續發展:勞動世界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推進2030議程:工會的歷史任務”及“開啓新的金色十年:加強金磚國家勞動世界的交流合作”等議題進行討論交流。 [9] 
  • 中巴青年職工“互學互鑑”研討營
2017年9月13日,中國工會“一帶一路”人文交流——第二期中巴青年職工“互學互鑑”研討營在北京開幕。研討會通過專題講座、走訪企業、拓展互動、篝火晚會、文化參觀等多種形式,促進中巴兩國青年職工的交流,增進巴方對中國歷史、文化等各方面的瞭解,提升對“一帶一路”倡議和中巴經濟走廊建設的理解與支持,更好地傳承中巴友誼。
中華全國總工會於2016年正式啓動了“一帶一路”人文交流項目,圍繞職工交流、技能發展、促進就業、海事安全、航空監督等領域,開展服務企業、服務經濟走廊、服務上合組織和亞信等多邊機制的系列活動。 [10] 

中華全國總工會報刊資源

  • 刊物
《中國工運》是由工人日報社主辦、中華全國總工會主管的刊物,1952年創刊,為月刊。設置重要稿件、權威發佈、高層動態、言論、工運論壇、實踐探索、調查研究、基層實踐、視野等欄目。 [11] 
《工會信息》是由工人日報社主辦、中華全國總工會主管的刊物,1988年創刊,為半月刊。設置專家論道、封面故事、主席論壇、專欄、調查研究、經驗交流等欄目。 [12] 
《中國工人》是由中國工人出版社主辦、中華全國總工會主管的刊物,1924年創刊,為月刊。設置要聞、工關注、專欄、特稿、報道、人物、我們等欄目。 [13] 
  • 報紙
《天津工人報》
《山西工人報》
《勞動新聞》
《河北工人報》
《河南工人日報》
《四川工人日報》
《陝西工人報》
《勞動午報》
《黑龍江工人報》
《遼寧職工報》
《湖南工人報》
《中國職工科技報》
《勞動者報》
《江西工人報》
《江蘇工人報》
《廣西工人報》
《山東工人報》
《安徽工人日報》
《工人日報》 [14] 

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5] 

中華全國總工會人才培養

中華全國總工會獎項設置

  • 全國五一勞動獎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全國五一勞動獎包括五一勞動獎狀和五一勞動獎章。其中,全國五一勞動獎狀授予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授予中國籍員工。全國工人先鋒號授予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所屬的部門。已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和全國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的,原則上不重複授予。 [16] 
在2019年下發的《關於推薦評選2019年全國五一勞動獎和全國工人先鋒號的通知》中,特別要求推薦“促進新技術、新組織形式、新產業集羣形成和發展,增強制造業技術創新能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在內地(大陸)工作的港澳台職工也被納入勞模等榮譽稱號評選範圍。 [17] 
  • 全國工會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
為了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決定評選表彰全國工會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
全國工會系統先進集體的評選範圍是:全國各級工會組織 (含基層工會)及其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全國工會系統先進工作者的評選範圍是:在全國各級工會組織 (含基層工會)及其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中工作5年以上 (截至年底)的專職在職工會工作者。 [18] 
  • “最美職工”
最美職工,是由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舉辦的學習宣傳活動,通過宣傳報道“最美職工”潛心鑽研、精益求精,品行高尚、追求卓越的職業素養,為國家建設和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突出事蹟,激勵和鼓舞廣大職工以“最美職工”為榜樣。 [19] 
2019年5月,中央宣傳部、全國總工會向全社會公開發布2019年“最美職工”榜單。 [20] 

中華全國總工會業務培訓

  • 全國工會台港澳工作培訓班
2015年8月16日至22日,經全總批准,中國職工對外交流中心在哈爾濱舉辦全國工會台港澳工作培訓班。全國3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中國勞動關係學院以及部分市總工會共72人蔘加培訓。培訓班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五一”重要講話精神,分析了當前工會台港澳工作面臨的新形勢,進一步明確了工會台港澳工作的任務。 [21] 

中華全國總工會文化傳統

中華全國總工會形象標識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徽為圓形,直徑為20A(A為長度單位)的會徽,“中”、“工”兩字筆畫寬度為1.4A,兩字外圓線寬度為0.3A,“工”字與“中”字之間、“中”字與外圓之間的間距為1.25A,“工”字上下半圓形之間的間距為1.5A。會徽底色為紅色,藝術字造型及外圓線為金黃色,顏色標準為:紅色(C0、M100、Y100、K10);金黃色(C0、M10、Y100、K0)。
在實際應用中,可根據不同場合需要按規定確定尺寸,但不得改變顏色、比例關係。 [22] 
會徽 會徽

中華全國總工會精神文化

  • 基本職責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羣眾。 [5] 
  • 地位
中國共產黨聯繫職工羣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5] 
  • 宗旨
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握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的工人運動時代主題,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術技能素質,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不斷髮展工人階級先進性。 [5] 

中華全國總工會社團領導

中華全國總工會現任領導

職務
姓名
主席
黨組書記、 副主席、 書記處第一書記
副主席(兼)
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華全國總工會機關紀檢監察組組長,全國總工會黨組成員
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
副主席(兼)
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
副主席(兼)
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
副主席(兼)
黨組成員、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
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
副主席(兼)
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
書記處書記(掛職)
統計截至2023年10 [25-27]  [34-36] 

中華全國總工會歷任主席

屆次
任期
職務
姓名
第一屆
1922年05月-1925年05月
總部主任
鄧中夏
第二屆
1925年05月-1926年05月
委員長
林偉民
第三屆
1926年05月-1927年06月
委員長
蘇兆徵
第四屆
1929年06月-1929年11月
委員長
蘇兆徵
第五屆
1929年11月-1948年08月
委員長
項英
第六屆
1948年08月-1953年05月
名譽主席
劉少奇
主席
陳雲
第七屆
1953年05月-1957年12月
名譽主席
劉少奇
主席
賴若愚
第八屆
1957年12月-1958年05月
主席
賴若愚
1958年08月-1966年12月
劉寧一
第九屆
1978年10月-1983年10月
主席
倪志福
第十屆
1983年10月-1988年10月
主席
倪志福
第十一屆
1988年10月-1993年10月
主席
倪志福
第十二屆
1993年10月-1998年10月
主席
尉健行
第十三屆
1998年10月-2002年12月
主席
尉健行
2002年12月-2003年09月
王兆國
第十四屆
2003年09月-2008年10月
主席
王兆國
第十五屆
2008年10月-2013年10月
主席
王兆國
第十六屆
2013年10月-2018年03月
主席
李建國
2018年03月-2018年10月
主席
王東明
第十七屆
2018年10月-2023年10月
主席
王東明
第十八屆
2023年10月-
主席
王東明
參考資料來源 [23]  [32-3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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