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

鎖定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是於1993年5月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協會,同年11月在北京召開成立大會。 [1] 
中文名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
外文名
China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Mediation
成立時間
1993年5月
第一屆會長
張耕
批准部門
民政部
現任會長
左力(女) [4]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建設宗旨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人民調解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以人為本,化解矛盾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貢獻。業務範圍是對會員進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人民調解專業知識;發動會員積極調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經驗,開展人民調解理論研究,推動人民調解制度改革發展;支持人民調解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民間糾紛情況,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加強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方面的意見及建議;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調解組織的交流活動;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託辦理的事項。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每屆任期五年,受司法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1]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業務範圍

對會員進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人民調解專業知識;
發動會員積極調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經驗,開展人民調解理論研究,推動人民調解制度改革發展;
支持人民調解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民間糾紛情況,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加強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方面的意見及建議;
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調解組織的交流活動;
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託辦理的事項。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組織機構

第一屆協會的會長由原司法部副部長張耕同志擔任,副會長分別由劉志濤、陳琪、周賢奇、劉之元、譚竹清、鞠定國、李秀榮等7人擔任,秘書長由陳琪同志兼任、副秘書長由李明擔任。陳丕顯、劉復之、雷潔瓊應司法部和協會的邀請,擔任第一屆協會的名譽會長。
1999年5月,協會召開了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了換屆選舉。原司法部副部長段正坤同志當選為第二屆協會會長,陳琪、羅建平、俞宏武、楊榮新、潭竹清等5人當選為副會長,陳琪兼任秘書長,李冰擔任副秘書長。劉復之、雷潔瓊接受司法部和協會的聘請,繼續擔任第二屆協會的名譽會長。
2007年11月,協會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三屆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同志當選為會長,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司長王珏當選為常務副會長,俞宏武、吳美麗當選副會長,李冰擔任秘書長,成洪亮、高建勳擔任副秘書長。
2015年3月,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協會第四屆理事會,開啓了協會發展新的征程。司法部副部長、黨組成員郝赤勇當選為會長,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司長梁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馮小光、中央綜冶辦綜冶二室副主任盧倉報、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副巡視員李冰當選副會長,李冰兼任協會秘書長,《人民調解》雜誌社總編輯張籐卿當選副秘書長,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孫超美、雲南省司法廳副廳長吉志勇、山西省陽高縣龍泉鎮司法所所長李培斌、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新圩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楊慧芝當選常務理事。
2016年10月,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醫療糾紛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在北京召開。53名同志當選為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第一屆醫療糾紛專業委員會委員。扈繼華當選主任委員,張籐卿當選秘書長。 [1]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現任領導

會長:
左 力(女)
副會長:
劉躍新 李 軍 何 抒 羅厚如
秘書長:
白 傑
常務理事:
馬文才(回族) 王 芳(女) 亢 鈴(女)
李 強 李榮凱 李喜蓮(女)
楊崢嶸 宋茂恩 張 睿(女)
張國強 陳廷剛 季 金
周曉紅(女) 侯懷霞(女) 姜 丹(女)
袁 虹(女) 郭保寬 黃 敏
商忠強 [2]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Mediation,簡稱CPAM。
第二條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是由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者和地方人民調解團體組成的非贏利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人民調解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以人為本,化解矛盾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對會員進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人民調解專業知識;
(二)發動會員積極調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三)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經驗,開展人民調解理論研究,推動人民調解制度改革發展;
(四)支持人民調解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民間糾紛情況,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加強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方面的意見及建議;
(六)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七)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調解組織的交流活動;
(八)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託辦理的事項。
  •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地方人民調解員協會、人民調解員為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研究、考察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
(五)監督本會的財務收支。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擁護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在本會的業務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模範人民調解員、優秀人民調解指導管理人員、調查研究人員代表可以作為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調解員協會推薦。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組織有關人民調解業務方面的學術研究活動;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增補理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總結工作,部署任務,研究解決問題。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督檢查任務落實情況,研究決定提請理事會決定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