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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

(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發布的部門規章)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税法》的附件,包括規則與説明、進口税則、出口税則三個部分。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負責定期編纂、發佈,解釋税目、税率。 [1]  2024年4月26日,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公告發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税法》2024年12月1日同步施行。 [2-3]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
頒佈時間
2024年4月26日
實施時間
2024年12月1日
發佈單位
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
規則與説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以下簡稱《税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税法》的附件。《税則》包括規則與説明、進口税則、出口税則三個部分。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負責定期編纂、發佈《税則》,解釋《税則》的税目、税率。
一、進口税則
進口税則包括税目税率表與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註釋、本國子目註釋。税目税率表設置序號、税則號列、貨品名稱、最惠國税率、協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欄目。
(一)關税税目
關税税目以世界海關組織《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以下簡稱《協調製度》)為基礎,由税則號列(以下簡稱税號)和目錄條文等組成。其中,税號在税則號列欄中列示,目錄條文在貨品名稱欄中列示。税號採用 8 位數字編碼結構,前 6位數字及對應的目錄條文與《協調製度》保持一致;第 7、8 位數字及對應的目錄條文是依據《協調製度》的分類原則和方法,根據我國實際需要而制定的。
關税税目適用規則包括歸類規則等。進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税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註釋、本國子目註釋,以及其他歸類註釋確定,並歸入相應的税號。
(二)最惠國税率
1.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國際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税率。
2.適用最惠國税率的國家或者地區包括:
(1)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共 162 個,包括: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阿富汗、阿根廷共和國、阿拉伯埃及共和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曼蘇丹國、愛爾蘭、愛沙尼亞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安提瓜和巴布達、奧地利共和國、澳大利亞聯邦、巴巴多斯、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拉圭共和國、巴林王國、巴拿馬共和國、巴西聯邦共和國、保加利亞共和國、北馬其頓共和國、貝寧共和國、比利時王國、秘魯共和國、冰島、波蘭共和國、伯利茲、博茨瓦納共和國、布基納法索、布隆迪共和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大韓民國、丹麥王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多哥共和國、多米尼加共和國、多米尼克國、多民族玻利維亞國、俄羅斯聯邦、厄瓜多爾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斐濟共和國、芬蘭共和國、佛得角共和國、岡比亞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格林納達、格魯吉亞、古巴共和國、圭亞那合作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地共和國、荷蘭王國、黑山、洪都拉斯共和國、吉布提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幾內亞共和國、加拿大、加納共和國、加蓬共和國、柬埔寨王國、捷克共和國、津巴布韋共和國、喀麥隆共和國、卡塔爾國、科特迪瓦共和國、科威特國、克羅地亞共和國、肯尼亞共和國、拉脱維亞共和國、萊索托王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利比里亞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列支敦士登公國、盧森堡大公國、盧旺達共和國、羅馬尼亞、馬達加斯加共和國、馬爾代夫共和國、馬耳他共和國、馬拉維共和國、馬來西亞、馬裏共和國、毛里求斯共和國、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蒙古國、孟加拉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共和國、摩爾多瓦共和國、摩洛哥王國、墨西哥合眾國、莫桑比克共和國、納米比亞共和國、南非共和國、尼泊爾、尼加拉瓜共和國、尼日爾共和國、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挪威王國、葡萄牙共和國、日本國、瑞典、瑞士聯邦、薩爾瓦多共和國、薩摩亞獨立國、塞拉利昂共和國、塞內加爾共和國、塞浦路斯共和國、塞舌爾共和國、沙特阿拉伯王國、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共和國、斯威士蘭王國、蘇里南共和國、所羅門羣島、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泰王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湯加王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突尼斯共和國、土耳其共和國、瓦努阿圖共和國、危地馬拉共和國、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文萊達魯薩蘭國、烏干達共和國、烏克蘭、烏拉圭東岸共和國、希臘共和國、西班牙王國、新加坡共和國、新西蘭、匈牙利、牙買加、亞美尼亞共和國、也門共和國、以色列國、意大利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約旦哈希姆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贊比亞共和國、乍得共和國、智利共和國、中非共和國、中國澳門、中國台灣、中國香港。
(2)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共 34 個,包括:阿拉伯敍利亞共和國、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阿塞拜疆共和國、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白俄羅斯共和國、波多黎各自由邦、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赤道幾內亞共和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厄立特里亞國、法羅羣島、法屬波利尼西亞海外領地、格陵蘭島、基裏巴斯共和國、庫克羣島、黎巴嫩共和國、利比亞國、馬約特、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納哥公國、南蘇丹共和國、塞爾維亞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聖馬力諾共和國、聖皮埃爾和密克隆海外領地、蘇丹共和國、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土庫曼斯坦、瓦利斯和富圖納海外領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新喀里多尼亞海外領地、伊拉克共和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最惠國税率在進口税則中的標示方式:
(1)最惠國税率在最惠國税率欄標示,欄中的(%)適用於實行從價計徵方式徵收的進口貨物。實行從量計徵、複合計徵方式徵收的,在最惠國税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
(2)非全税目信息技術產品的最惠國税率在最惠國税率欄列明;其税號前標註“ex”,表示適用該税率的進口貨物應在該税目範圍內,以貨品名稱欄中的具體描述為準。
(三)協定税率
1.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含有關税優惠條款的國際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且符合國際條約、協定有關規定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1)根據《亞太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蒙古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相關協議,原產於文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智利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新西蘭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其中,對原產於新西蘭的羊毛(税號 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 51031010)和毛條(税號 51051000、51052100 和 5105290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税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税率。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新加坡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秘魯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哥斯達黎加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瑞士聯邦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冰島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大韓民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其中,對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牛肉(税號 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 和 02023000,2024 年觸發水平 202240 噸)和奶粉(税號 04022100 和 04022900,2024 年觸發水平 27148 噸)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當上述税號的牛肉或奶粉進口累計達到當年相應觸發水平,將根據相關規定徵收關税。對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羊毛(税號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 5103101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税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税率。
(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于格魯吉亞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1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毛里求斯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其中,對原產於毛里求斯共和國的食糖(税號 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 和 1701999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税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税率。
(15)根據《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及相關協議,原產於文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等10 個東盟成員國,以及澳大利亞聯邦、日本國、大韓民國、新西蘭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按照協定“關税差異”等條款規定,根據進口貨物的 RCEP 原產國來適用我國在 RCEP 項下對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相應的協定税率。同時允許進口商申請適用我國在 RCEP 項下對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的最高協定税率;或者在進口商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情況下,允許其申請適用我國對與該貨物生產相關的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的最高協定税率。
(1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柬埔寨王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1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原產於尼加拉瓜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其中,對原產於尼加拉瓜共和國的食糖(税號 17011300、17011400、17019910、17019920 和 1701999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税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税率。
(18)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原產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零關税。
(19)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原產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零關税。
(20)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於中國台灣地區的部分進口貨物,參照適用協定税率。
2.協定税率在進口税則中的標示方式:
(1)協定税率欄中的(%)適用於實行從價計徵方式徵收的進口貨物。協定税率欄左側,標示協定税率。實行從量計徵、複合計徵方式徵收的,以及涉及關税配額的,在協定税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協定税率欄右側,標示對應的協定的中文簡稱和英文代碼。
(2)各項協定名稱、適用國家或者地區、對應的中文簡稱和英文代碼,如表 1 所示。
税則全文請查看參考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發佈公告

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税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的公告
税委會公告2024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税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4年4月26日通過。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税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予以發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税法》同步施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
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
2024年4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內容解讀

問: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以下簡稱《税則》)發佈的安排有何考慮?
答:《税則》主要對關税的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適用規則作出規定。《税則》作為關税法的附件,是關税法的組成部分。同時,關税法註明《税則》由税委會發布,並授權税委會對依法進行的《税則》調整予以發佈。按照上述規定,關税法表決通過後,正文部分按法定程序由主席令予以公佈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中國人大網上刊載;《税則》作為關税法的附件,由税委會發布。
這樣安排有以下考慮:一是,根據立法法,税種的設立、税率的確定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税則》是關於關税具體税目、税率及其適用規則的規定,必須在法律中作出規定。將《税則》作為關税法的附件,明確《税則》是本法的組成部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併審議通過,體現了立法法的要求。二是,考慮到《税則》篇幅過大、技術性強、變化頻繁,目前通過有關政府網站發佈。因此,關税法規定税委會履行定期編纂、發佈《税則》等職責,授權税委會在本法通過後,發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税則》。 [3] 
參考資料